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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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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17年8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招聘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由公安机关统一招聘和管理,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警务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四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合理配置辅警,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统一负责辅警的招聘和管理。辅警所在单位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辅警员额,并进行动态调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指导和薪酬标准核定。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辅警招聘和管理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勤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等警务工作;文职辅警从事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相关工作。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履行职责的后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八条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警务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调解民事纠纷;

    (三)治安巡逻、值守;

    (四)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聚集场所开展安全巡查;

    (五)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六)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七)消防安全巡查;

    (八)开展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禁毒、消防安全等宣传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勤务辅警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工作,无人民警察带领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在一名以上人民警察的带领下从事下列警务工作:

    (一)接报警现场处置;

    (二)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

    (三)传唤、抓捕、押解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检测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治安、消防监督检查;

    (七)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执法办案区等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涉案财物管理;

    (九)人员身份信息核录;

    (十)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十一)群体性事件处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关工作应当安排不少于两名人民警察从事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一)计算机网络通讯、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工作的技术支持;

    (二)接线查询、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研判、信息采集录入、警用装备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三)文书助理、档案管理、证照办理等行政助理工作;

    (四)心理咨询、医疗、翻译等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不得安排辅警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以及从事国内安全保卫、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技术侦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工作。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十三条 招聘辅警由市公安机关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辅警员额,按年度编制招聘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年满二十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退役士官和士兵应聘辅警的,其学历条件可以为高中以上。但是,未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当在入职后最长四年内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年内未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聘用期满后不予续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合同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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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任编辑:谭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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