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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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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同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6日

大同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大同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管理,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管理效能,保证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面向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设立实施,是组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的重要手段,旨在跟踪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引导全市科技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由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条 科技计划的管理原则

一)遵循科学规律。把握国内、外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的趋向发展探索规律和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实行分类管理。

加强统筹协调。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市级财政各类科技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评估;统筹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条件建设、人才培养和环境营造;统筹稳定性支持和竞争性分配,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利用。

聚焦任务需求。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强化需求导向,面向科技前沿和国民经济主战场,科学布局,超前部署,建立健全围绕重大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的新机制。

坚持市场导向。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强化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

坚持规范高效。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推进科技计划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行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保证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确保实现科技计划目标。

第四条 明确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各方职责,市直部门应做好产业和行业政策、规划、标准与科技创新工作的衔接。市财政主管部门统筹配置科技计划预算,加强科技计划协调。市科技主管部门做好科技计划的组织、监管。

第二章 科技计划管理机制

第五条 科技计划管理实行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市科技局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为副召集人单位,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煤炭工业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文化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联席会议是加强科技计划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的重要制度,主要负责审议科技计划的布局和动态调整方案;审定科技计划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第七条 科技计划管理建立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咨询评议机制。咨评委委员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担任。委员应政治素养好、道德品质高、业务能力强,人员组成由联席会议审定。咨评委受联席会议委托,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和评议,为联席会议提供咨询评议意见。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工作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执行。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与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计划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联席会议按照标准择优选定,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依托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痕迹管理和公开透明。

第三章 科技计划分类

第九条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分为应用基础研究、重点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基地和软科学研究共五类计划。

第十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突出重点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要根据我市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单位。注重人才培养,强化对优秀人才和优秀团队的持续支持,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 重点研发计划聚焦本市重点战略产品和重点产业目标。要突出装备制造、现代煤化工、新材料、节能环保、现代医药、大物流和网络经济、文化旅游、煤炭生产与安全等,面向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和社会民生领域发展,开展重点社会公益性研究、重点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重点国际科技合作等,以指南申报方式组织项目实施,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和跨行业、跨区域协同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包括:农业、工业、社会发展、国际合作四类项目。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包括:协议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协议性后补助针对企业根据自身和行业领域发展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推广的项目,财政主要采用立项时酌情给予一定的引导经费,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酌情拨付后续经费给予支持。奖励性后补助对已经完成转化推广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应或建立了能带动相关产业或周边地区发展的示范基地的项目以奖励补助。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要形成以效益为导向、市场评价成果的机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创新、技术成果交易转化的支持力度。

第十三条 平台基地计划突出创新能力建设。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和重点社会发展领域,支持各类创新平台、基地的布局建设和能力提升,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共享创新公共资源,为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平台基地重点支持在相关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和带动力,具备较强资源优势、研发优势和团队优势,产学研结合紧密,能对全市创新驱动发展起到重要支撑引领作用的创新平台和团队。加大对大众创业、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是以立足实践,面向决策,为决策提供支撑依据的系统学科。主要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大同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软科学研究计划主要解决在科技、经济、法制、社会发展战略和宏观控制进行的研究,支持优秀团队承担课题,为解决大同市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瓶颈,提供依据和意见。

第四章 科技计划立项评审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管理的需要,可制定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细则,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发布。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管理办法在实施期内可以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予以修订。

第十六条 根据科技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计划实施的目标、宗旨、性质、范围、周期等;

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主要涉及管理模式、实施对象、组织结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计划实施的基本程序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政策及经费的支持方式和来源,经费使用范围及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按照以下流程管理:项目申报指南提交咨评委咨询、项目申报指南提交联席会议审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推荐项目、受理、形式审查、审查结果公示、专家评审、专家考察、联席会议审定、拟立项项目公示、下达资金文件。

第十八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参照省科技厅申报指南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编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由咨评委咨询,提交联席会议审议。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在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十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其所辖范围内法人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重点审查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内容。加强科研项目重复申报审查,避免一题多报。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第一承担者。原则上项目负责人每年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已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项目申报书;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

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合作协议及市场检验证明等支撑材料。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为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自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符合各类科技计划对申报者主体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好的研发基础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理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进行项目的专家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成员一般为5-7人,其中1-2人从咨评委委员中选取,4-5人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应当充分考虑专家组成的专业性和配置的合理性,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经联席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

书面向联席会议提出。联席会议收到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

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从受理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束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项目申报单位可通过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查询。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下达后1个月内与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大同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进展情况跟踪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执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定期收集、汇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项目调整。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计划目标、执行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等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以及需要延期、终止或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项目组织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其中涉及到经费调整或清退的需报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追回已拨财政经费,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取消其3至5年申报项目资格。

第二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验收评价。验收以签定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文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基地平台建设情况、创新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评价。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主要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验收。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的,须在完成时限前1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项目验收工作须在项目执行期满后半年内完成;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填报项目技术、财务验收材料;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工作,并依据专家对项目技术、财务评价结果下达项目验收结论。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价和考核。

第五章 科技计划监管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信息、资金安排和验收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条 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等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审评估专家、专业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市直有关部门共享信用评价信息。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三条 建立公开统一的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通过管理信息平台,对科技计划的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安排、跟踪问效、验收评价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要实现项目数据库互联互通,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市科技主管部门建立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科技报告包括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验收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按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做好审查和呈交,并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

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全部纳入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未按规定提交的,不得申请市以上财政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同市科技局2004年8月4日印发的《大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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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责任编辑:王岩]
官方微信号:tezhongzhuang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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