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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禁毒条例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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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禁毒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2日

江西省禁毒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整治、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禁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考核;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禁毒工作措施;

(二)组织开展毒品预防和禁毒宣传,检查、督促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禁毒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研究、评估本行政区域的毒情、发展变化趋势和禁毒工作开展情况;

(四)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药物滥用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

(五)对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

(六)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设立的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制定禁毒工作责任制,定期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禁毒宣传,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禁毒管理,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毒普法宣传教育,负责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监督管理、对戒毒医疗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建立对学校毒品预防教育的检查考核机制。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将依法收缴、查获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移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销毁,并对销毁工作进行监督。

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和支持禁毒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按照职责开展禁毒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工作目标,限期进行整治。被列为禁毒重点整治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向确定重点整治的禁毒委员会报告整治工作情况。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禁毒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并对禁毒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进行指导、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人员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职业教育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推动互联网数字化禁毒教育基地建设,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公安、司法行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制定禁毒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工会应当依托各类工会宣传文化活动载体开展职工禁毒宣传教育。

共青团应当依托各类新媒体、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青少年法治(禁毒)教育基地,利用专业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以及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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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责任编辑: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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