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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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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已经2018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唐登杰

2018年5月11日

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其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相应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与相邻地区开展区域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统一、准确、及时公布突发事件信息。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当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信息发布首要责任。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法定义务,配合和支持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鼓励志愿者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志愿者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秩序维护、心理疏导、搜索营救、医疗救助等活动。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基层应急预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管理本级和下一级各类应急预案,组织评估和审核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和实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重大风险隐患数据库,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风险评估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部署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化工园区、经济开发区、大型交通枢纽、城市综合体等特定区域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并指定牵头单位统筹协调该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区域的牵头单位应当根据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特点,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一)编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二)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的协作机制;

(三)整合、储备本单元区域内的应急资源;

(四)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

(五)完善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合作机制。

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区域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所在辖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培训制度,根据不同对象确定培训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并加强对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以公安消防、医疗救治队伍为主体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救援队伍数据库,成立应急专家组,并纳入应急平台统一管理。

鼓励建立以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志愿者队伍。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分部门、分区域储备应急物资,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设置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条件。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应急知识纳入教育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增强学生、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应急演练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各单位与保险机构开展有关突发事件风险灾害的商业保险业务合作,倡导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相关保险。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完善全省统一的应急平台建设规范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建设综合应急平台,并与上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专业监测机构以及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守应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分析机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即将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二)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三)一般突发事件,但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间的,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四)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当及时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第二十四条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五条 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发布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短信、防空警报、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传单等方式发布;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承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负责人和指挥责任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预警信息的警示、建议、劝告,采取防范避险措施,并积极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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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责任编辑: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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