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于2018年8月30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9月21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8年9月2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投资管理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五章 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机电设备和车辆段、控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投资、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并将运营补贴和公共安全防范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车站周边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治安秩序,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反恐防范和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国资、规划、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管综合执法、卫生健康、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并依照本条例对扰乱和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轨道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遵守轨道交通运营相关管理规定,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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