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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应急志愿者管理暂行办法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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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应急志愿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应急志愿者、应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应急志愿服务,发展应急志愿服务事业,充分发挥应急志愿者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志愿服务条例》《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志愿服务是指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组织的、自愿无偿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应急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志愿者组织是指专门从事应急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倡导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成立应急志愿者组织,鼓励公众尤其是具有应对突发事件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加入应急志愿者组织。

第四条 本省鼓励和支持应急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提倡在各应急管理领域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全省依托应急管理体系和志愿者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全省应急志愿者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应急志愿服务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牵头全省应急志愿服务队伍的组织指导、日常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省应急志愿者组织按省、市(地)、县(市、区)三级管理。

省应急管理厅设立全省应急志愿服务联盟(简称“龙江应急志愿联盟”),统一规划协调组织全省应急管理系统重大志愿服务活动;各市(地)应急管理局成立市级应急志愿服务联盟,组织专项志愿服务活动;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成立县级应急志愿服务联盟,组织专项志愿服务活动和经常性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龙江应急志愿联盟总指挥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省应急管理厅应急志愿服务分管领导担任,全省应急志愿服务联盟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宣传培训处。各级应急志愿服务联盟的总指挥由所在应急管理局的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所在应急管理局的分管领导担任,明确相关工作处室为联盟办公室。

第八条 全省各专项应急志愿服务联盟办公室和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引导建立本专业领域的应急志愿者组织,并负责指导相关应急志愿者组织开展专业培训。

黑龙江省应急志愿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各级应急志愿者组织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标志为“中国志愿服务”标志,下方加“龙江应急”黑体字。

第三章 应急志愿者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志愿者是指秉持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在省文明办授权的应急志愿者组织登记备案,自愿参与应急志愿服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具备参加应急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能够保证参加应急志愿服务的时间。

第十二条 权利。

(一)通过应急志愿者组织获得应急志愿服务所需信息和必要保障,了解应急志愿服务工作的风险和工作要求,接受培训,解决在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应急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要求应急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应急志愿服务相关证明。

(四)申请注销应急志愿者身份。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应急志愿者组织相关规定,履行应急志愿服务承诺。

(二)自觉维护应急志愿者组织和应急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不得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透露他人隐私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四)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申请。

申请人登陆“黑龙江志愿服务平台”(http://zy.dbw.cn/) 网站进行登记申请,也可直接到各县(市、区)级应急志愿服务联盟提出书面申请,由该单位负责网上登记。

第十五条 审核。

应急志愿者组织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注销。

由应急志愿者通过网上或书面形式提交注销申请,应急志愿者组织审核后对其资格予以注销。对不遵守相关规定并造成损失的应急志愿者可由应急志愿者组织取消其应急志愿者身份。

第四章 应急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应急志愿服务分为常态和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志愿服务。常态应急志愿服务包括科普宣教、培训演练、隐患排查等内容。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志愿服务包括现场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协同救援、灾后服务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全省应急志愿服务联盟按照省志愿者协会提出的需求,协调组织本省相关应急志愿者组织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各专项应急志愿服务联盟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可向本级应急志愿者组织提出需求,由本级应急志愿者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志愿服务活动,并报全省应急志愿服务联盟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现场的应急志愿者应充分发挥第一响应人作用,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应用自身应急技能,组织引导群众进行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及时与应急志愿者组织和应急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搜集信息,报告情况。参与“矿山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援”“狭小空间破拆”“特种潜水救援”及“特种高空绳索救援”等专业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资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应急志愿者组织以黑龙江省应急志愿服务联盟名义参与本省以外应急志愿服务活动,或联系外省市应急志愿者组织参与本省应急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开展国内外应急志愿者交流与合作,应逐级上报,并由全省应急志愿服务联盟请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应急志愿者组织、应急志愿者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有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应急志愿服务时,应当为应急志愿者提供统一标识,并对其服务时间进行记录。应急志愿者参与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志愿服务的时间,由县(市、区)级应急志愿服务联盟负责记录时间。

第五章 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四条 本省充分利用现有各种资源建立健全应急志愿者培训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建立培训基地,开展培训与演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应急志愿者培训分为基础培训和专业培训。

(一)基础培训面向所有应急志愿者,内容包括志愿服务理念及内容、安全知识与应急宣教知识、隐患排查方法、自救互救技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点和先期处置要领等,使其初步掌握基本专业技能,在常态下参与宣教培训等活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能够进行自救和互救。

(二)专业培训主要面向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应急志愿者,内容包括自我防护技能、应急救护知识、突发事件抢险救援技巧、专业器材使用方法等,使其在常态下能够成为宣教培训的师资力量,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开展先期处置和协同救援。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急志愿者组织及其主管部门应定期制定培训计划,编制教材,设计课程,有针对性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不断提升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七条 全省各级应急志愿者组织要积极组织应急志愿者参加各种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志愿服务能力。

第六章 表彰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应急志愿者表彰机制,积极推荐在应急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的组织和个人参加全省星级志愿者认证和志愿服务奖章评选活动。特别是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将予以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在应急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应急志愿者,或有突出贡献者,有条件的应急志愿者组织可给予疗养、休养、体检等奖励。

第三十条 切实加大对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的投入。各级应急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研究建立应急志愿者保险机制。各级应急志愿者组织安排应急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应急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应急志愿者提供应急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应急志愿者组织合作,由应急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应急志愿者提供应急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本省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及外国人申请登记应急志愿者的,由省志愿者协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志愿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黑龙江省应急志愿者管理暂行办法》黑应急联发〔2019〕2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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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责任编辑:王岩]
官方微信号:tezhongzhuang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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