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应急〔2020〕41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青海省应急管理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1次厅(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3月17日
青海省应急管理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按照应急管理部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执法监察大队、支队、中队等)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重大行政许可:
1.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重大权益的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3.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4.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许可情形。
(二)重大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2.拟提请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
3.吊销本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资质证,撤销本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4.5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5.被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6.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处罚情形。
(三)重大行政强制:
1.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强制情形。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范围的变更,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七条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八条 承办部门(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应急管理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基本情况(包括审核申请表、经主管领导签批审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报告、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拟作出的决定建议或意见);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情况;
(四)相关证据及调查取证情况;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过评估、论证、鉴定程序的提交评估、论证、鉴定报告;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部门的职权范围,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决定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材料是否齐全;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审核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一)主体适格、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行政裁量权基准运用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存入执法案卷;
(二)对超出本部门执法权限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合理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对违法行为不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部门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部门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的案件,经分管法制审核工作的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有关机关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沟通,经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单位主要领导决定。
第十四条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部门)、法制审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执法决定处理错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青海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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