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21254- 2007《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与GB/T 21254- 2007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的术语(见3.1,2007年版的3.1);删除了“肺深部气体”的术语(见2007年版的3.4);
修改了“记忆残留效应”的术语(见3.4,2007年版的3.5);增加了“测量模式”的术语(见3.6);增加了“维护模式”的术语(见3.7);增加了“待机模式”的术语(见3.8);
增加了“呼出气体体积效应”的术语(见3.9);增加了“呼气持续时间效应”的术语(见3.10);增加了“预热时间”的术语(见3.11);
修改了“一般要求”(见4.1,2007年版的4.1);
删除了“功能要求”“被动测试功能”(见2007年版的4.2.4.2.2);修改了“连续测量”(见4.3,2007年版的4.2.3);一增加了“预热时间”(见4.5);
修改了“测量结果储存、打印与传输”(见4.6.2007年版的4.5);修改了“最大允许误差”(见4.7,2007年版的4.6);修改了“重复性”(见4.8.2007年版的4.7);修改了“漂移”(见4.9,2007年版的4.8);
修改了“记忆残留效应”(见4.10,2007年版的4.9);修改了“复零”(见4.11.2007年版的4.10);
修改了“测量范围”(见4.12.2007年版的4.11);修改了“分辨力”(见4.13,2007年版的4.12);修改了“显示”(见4.14,2007年版的4.13);
增加了“防篡改”“最小呼气量““最短呼气时间”“呼气中断”“呼气阻力”“呼出气体体积效应”“呼气持续时间效应”(见4.15.4.16.4.17.4.18.4.19.4.20、4.21);修改了“抗干扰能力”(见4.22,2007年版的4.16);-修改了“基准测试条件“(见5.1.2007年版的5.1);增加了“浓度换算”(见5.2);
修改了“--般要求检查”(见5.3,2007年版的5.2);-修改了“连续测鼠试验"(见5.5.2007年版的5.3.3);修改了“漂移试验”(见5.11,2007年版的5.9);
修改了“记忆残留效应试验”(见5.12.2007年版的5.10);修改了“复零试验”(见5.13.2007年版的5.11);
修改了“测量范围试验”(见5.14,2007年版的5.12);修改了“分辨力检查”(见5.15,2007年版的5.13);修改了“显示检查”(见5.16.2007年版的5.14);
增加了“字显高度”“单位高度”“末位舍去”(见5.16.1.5.16.2.5.16.3);增加了“防篡改”(见5.17);
修改了“最小呼气量试验”(见5.18.2007年版的5.15);增加了“最短呼气时间试验”(见5.19);增加了“呼气中断试验”(见5.20);
删除了“呼气压力和流速试验”(见2007年版的5.16);
增加了“呼气阻力试验”“呼出气体体积效应试验”“呼气持续时间效应试验”(见5.21.5.22、5.23);
修改了“耐温度性能试验”(见5.26.2007年版的5.19);修改了“耐湿度性能试验”(见5.27,2007年版的5.20);修改了“振动试验”(见5.28.2007年版的5.21);修改了“碰撞试验”(见5.29.2007年版的5.22);
修改了“自由跌落试验”(见5.30,2007年版的5.23);
修改了“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见5.31.2007年版的5.24);修改了“型式检验”(见6.1.1,2007年版的6.1.1);修改了“试验项目”(见6.4.2007年版的6.4);
修改了“贮存期限”(见7.4.4,2007年版的7.4.4)。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佳思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尔电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春俊、卢利强、陆宁、赵冬、董葵、刘沂玲、潘卫江、李仁旺、陈勇、孙秀萍。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2125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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