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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卫部队非致命性武器训练探究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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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致命性武器在减轻负面影响、减小附带毁伤、缓和警卫形式方面具有较大应用价值。针对公安警卫部队非致命性武器训练存在的对训练重视程度有待加强、训练基础条件有待完善、训练实战化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提出非致命性武器训练与法律素质培养相结合、加强实战化训练、针对地区特点开展训练等对策,以进一步加强非致命性武器训练工作,提升非致命性武器训练水平。

关键词:公安警卫部队;非致命性武器;训练

非致命性武器,亦称为非杀伤性武器或失能武器,是利用声、光、电磁及化学、生物等技术手段,使人员暂时或部分丧失作战能力的武器[1]。此类武器具有杀伤精确、杀伤范围可控、附带毁伤小等特点,在警卫工作中的应用越来越普及,并日益发挥出重要作用。本文从对安全形势、警卫形式和社会影响的分析出发,就公安警卫部队非致命性武器训练工作进行研究,探索加强非致命性武器训练的相关对策,为公安警卫部队的训练工作提供借鉴。

一、非致命性武器在警卫工作中的应用价值

(一)减轻负面影响

经过不断改良革新和发展,非致命性武器的实用价值越来越高。由打击效果的可控性、打击伤害的可逆性、打击范围的广泛性决定,其在警卫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社会各个阶层矛盾凸显,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逐步增强,基于个人或者集体的利益诉求,非正常上访、群体性事件经常对警卫对象住地和行经路线进行冲击,影响警卫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处置此类事件时,警卫人员往往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既要迅速判明情况快速反应,又要合理处置确保安全,一旦判断和行动失误,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造成事态恶化,威胁警卫对象和警卫目标安全。适度运用“柔性措施”,合理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及时驱散或控制相关人员,维护路线、住地、现场秩序,既能确保警卫对象、警卫目标安全,又能最大限度地减轻社会负面影响。

(二)减小附带毁伤

作为公安现役部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是公安警卫部队义不容辞的责任。执行警卫任务过程中,在确保警卫对象、警卫目标绝对安全的同时,应坚持“最小使用武力”原则,尽量避免对无关人员和建筑设施造成附带毁伤。应对个人上访或者弱势非法群体是警卫人员必须妥善处理的一项工作,非致命性武器具有安全系数高、附加伤害小的特点,在功能上为警卫人员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更为多样的选择。在应对此类事件时,使用“太妃糖枪”(子弹如“糖衣炮弹”粘住对方)、耳光弹(如同被扇耳光,疼痛难忍、头昏眼花)等一些非致命性武器,不仅能够迅速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势头,确保警卫对象、警卫目标安全,同时可以有效减小附带毁伤,避免对警卫对象、无关人员和建筑设施造成严重毁伤。

(三)缓和警卫形式

执行警卫任务过程中,警力投放多少、管控时间长短、警戒范围大小、装备使用优劣以及精神状态好坏是警卫形式的综合体现,直接展示出警卫工作的水平,要求必须充分结合任务条件,合理谨慎地采取措施[2]。相对而言,由于其外观的多样性、工作性能的优越性、良好的适用性,非致命性武器既方便警卫人员隐蔽配备,缓和警卫形式,又能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随着俄罗斯“溪流”激光器(重300g,长15cm,击倒目标仅需一秒),我国的BMQ匕首麻醉枪(安全可靠、隐蔽性好)和SD88休克手枪(体积小、重量轻、能发射多种子弹)等微型、小型非致命性武器投入警卫工作,为改进警卫形式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二、公安警卫部队非致命性武器训练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致命性武器训练重视程度有待加强

常规性警用器械早已列装公安警卫部队,训练内容、训练模式、训练方法已经比较成熟,但新型非致命性武器在日常训练中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在警卫人员执勤过程中,所使用的武器必须法定授权、法定配备、法定使用,非致命性武器被广泛纳入警卫工作使用范围仍需一个过程。目前,对于非致命性武器的训练,大多仍停留在简易非致命性武器专项训练阶段,非致命性武器训练在日常军事、技能训练中的比重相对较小,训练内容相对单调空乏,训练机制停滞不前,制约了警卫人员运用非致命性武器能力的提高。部分地区的警卫部队尚未开展过相关科目的研究及训练,也从未将其列入训练考核内容。公安警卫部队对非致命性武器训练的重视程度不足,已经成为亟须破解的非致命性武器训练难题之一。

(二)非致命性武器训练基础条件有待完善

非致命性武器训练的基础条件主要包括训练时间和训练内容。当前警卫任务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勤务任务与训练工作矛盾突出,影响了公安警卫部队非致命性武器训练的整体效果。此外,非致命性武器训练内容相对单薄,需要充分结合警卫工作实际,从携带方式、使用条件、操作程序、协同配合等方面不断拓展,构建特色鲜明的实战化训练体系。

(三)非致命性武器训练实战化水平有待提高

警卫人员对武器性能的了解程度,操作的熟练程度,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都会对警卫对象、警卫目标的安全造成直接影响。当前,各地区公安警卫部队开展的非致命性武器训练,大多侧重于对武器装备原理的简单理解和较为单一的基础性操作,缺乏贴近实战的多人小组战术协同训练和多警种协同训练。部分地区公安警卫部队开展了实战化联合训练,但依然难以完全摆脱“练为演、训为看”的陈旧观念,对于训练中出现的突发事件通常已经进行事先想定、编排,难以有效提高警卫人员运用非致命性武器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当在警卫工作中真正遇到各种矛盾和突发事件时,警卫人员往往手足无措,无法运用非致命性武器进行科学有效处置。此外,公安警卫部队的非致命性武器训练,缺乏针对不同地区环境、不同任务特点的专项训练,使得非致命性武器在警卫工作中难以完全发挥应有效能。重基础、轻协同,“华而不实,战训脱节”,训练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影响了非致命性武器的训练效果,制约着公安警卫部队非致命性武器训练实战化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公安警卫部队非致命性武器训练对策

使用非致命性武器主要目的在于使对方暂时失去战斗力,且不会使对方造成永久性伤残或者危及生命。但是,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非致命性武器是相对于致命武器的杀伤力而言的,虽然其伤亡概率相对较低,但由于个体差异、使用环境、使用方式的不同,同样存在着致人伤亡的风险。因此,公安警卫部队必须将非致命性武器的训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研究课题。

(一)非致命性武器训练与法律素质培养相结合

公安警卫部队要注重非致命性武器训练与法律素养培养紧密衔接,着力构建和完善以非致命性武器运用为支撑的“教、学、练、战”一体化训练模式,让警卫人员做到合法、合理使用非致命性武器。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令》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后果的,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第7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警卫人员要熟练掌握非致命性武器使用的法律依据,不断深化对相关法条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明确非致命性武器使用的合理时机和法定程序,减小非致命性武器使用的随意性:一是明确非致命性武器使用时机。在Y省的某次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民警遭到围攻冲击,被迫在近距离内使用防暴枪自卫,导致两名村民被击中死亡。在训练过程中,必须吸取血的教训,熟悉武器效能,以制伏犯罪分子为目的,以寻找时机为重点,进行针对性训练。二是明确使用程序。在训练过程中,必须突出使用程序训练,如在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前警示无关人员躲避,并且明确发出警告,在使用过程中要有效打击,使用后要评估判断是否继续使用等。

将公安警卫部队非致命性武器训练与警卫人员法律素质培养有效结合,提高警卫人员运用非致命性武器的规范性,建立健全教育和训练机制是必要途径。公安警卫部队应结合非致命性武器自身特点和使用特点,制定法律素质专项培养计划及目标,有针对性地开设法律素质培养课程,对培训时间、对象、内容、标准、制度做出规定,建立法律素质与非致命性武器训练水平同步提高的教育和训练长效机制,确保警卫人员具备依法、依规使用非致命性武器的能力。

(二)加强非致命性武器实战化训练

公安警卫部队应当牢固树立“练为战”的思想,积极调整非致命性武器训练内容,探索面向警卫实战、贴近警卫工作需要的训练模式。必须坚持理论学习与基础训练、技能训练、战术协同训练相结合,以非致命性武器战术协同训练为重点,围绕情况预判、突发状况处置、非致命性武器操作、小组战术协同和警种战术协同等科目进行综合性模拟实战训练,将非致命性武器训练的实战化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是在实战背景下提高使用非致命性武器的适应能力。在常设住地、路线、现场进行非致命性武器训练,是提高警卫人员使用非致命性武器适应能力的重要手段。警卫人员置身于实战背景下,置身于真实的警卫任务中,一方面可以充分了解现场环境,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寻找最佳防护位置,进行有效打击;另一方面,可以产生亲临现场之感,增强心理承受能力,不因心理恐慌导致操作失误[3]。将非致命性武器的特点与实战环境进行充分结合,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提高警卫人员在实战中运用非致命性武器的能力。

二是在模拟事件中提高非致命性武器应用能力。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成为影响警卫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此类事件成因复杂,规模较大,适合运用具备杀伤力小、控制性强和攻击范围广等特点的非致命性武器进行控制。因此,应把防范和制止群体性事件作为非致命性武器训练的重点,通过对抗式演练的方式,模拟警卫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充分发挥非致命性武器作用,进行有效防护、控制、突围,通过人员和武器的协作配合,及时打开通道,掩护警卫对象撤离。

三是在联合训练中提高非致命性武器作战能力。警卫任务往往需要多部门、多警种共同参与,是典型的联合作战[4]。为适应这一需要,非致命性武器训练也要从“一盘棋”的角度出发,树立警种间联合训练的思想,建立任务模拟联合训练机制,开展多层次、多警种的非致命性武器运用训练。各警种在训练中明确所担负的具体职责,选择合适的非致命性武器进行协同训练,实现杀伤性武器与非致命性武器相结合,警戒装备与控制警械相配合,达到优势互补和相互融合的目的,增强警卫任务中运用非致命性武器协同执勤的能力,做到密切配合、处置有力,确保警卫对象、警卫目标安全。

(三)因地制宜开展非致命性武器训练

我国幅员辽阔,社会治安状况存在差异,不同地区警卫工作面临的安全形势以及警卫任务数量、类型各不相同。非致命性武器训练工作,应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规划,分时、分区、分块开展,还应注重与全国性的大比武大练兵等活动相结合,以达到最佳效果。

一是根据地区治安情况进行重点训练。我国不同地区的反恐形势、治安形势大不相同,警卫对象、警卫目标受威胁程度相差较大[5]。在进行非致命性武器训练时,应根据地区警卫安全形势,划分为“安全形势严峻、安全形势一般、安全形势良好”三个等级,根据等级划分开展训练。在警卫安全形势严峻的地区,应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尽快排除危险因素,训练过程中应强调反应迅速、处置果断,应侧重于攻击范围大、杀伤力较强的非致命性武器训练,如“尾刺”非致命手榴弹(8颗子母弹含200颗橡皮子弹,进行散射,作用范围达200m)、激光致盲弹(破坏视网膜,但不会造成永久性失明)等。在警卫形势相对良好的地区,应侧重于以控制为主、杀伤力较弱的非致命性武器训练,如黏稠弹(与空气接触后凝固,粘住人使其无法动弹)、辣椒粉射弹(释放粉末OC刺激剂,引起眼鼻和肺部的不适)等。

二是根据地区勤务特点合理选择训练方式。不同地区的警卫勤务特点不尽相同,警卫工作方式、时间、环境均存在差异。在开展非致命性武器训练时,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警卫勤务特点、勤务类型,合理选择训练方式,确保非致命性武器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出应有作用。例如:B市全年警卫勤务数量较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居多,在此类警卫勤务中,个人非法上访事件频发。因此,应加强控制型非致命性武器训练和战术演练,如蛛网弹(10ft宽、特殊纤维制成,可缠住人员)、润滑剂(无毒副作用,洒在道路表面,使人员寸步难行)等。H省警卫勤务时间集中,警卫勤务与某大型活动安保工作交叉运行,同时全国各地人员大量涌人,成分复杂,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警卫对象、警卫目标的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因此,应针对大规模警戒控制型非致命性武器进行重点训练,如38mm防暴霰弹枪(有效射程100m左右,橡胶弹药作用的覆盖面积大)、38mm车载九管集束防暴发射器(可单管、三管、九管发射,攻击距离130m)等。

三是开展全国性的非致命性武器培训。开展全国性的非致命性武器培训,有利于各地区公安警卫部队间的相互交流、相互促进,可以有效提高公安警卫部队非致命性武器的整体训练水平。应结合近年开展的全国公安警卫部队“大练兵、大比武”等活动,以此类活动为依托,加设非致命性武器培训课程,将非致命性武器训练纳入日常固定训练科目。同时,应注重促进各地区公安警卫部队对非致命性武器训练方法、训练成果的交流,以达到相互借鉴、共同提高的目的。最后,要将非致命性武器的操作、射击等基础科目纳入考核范围,在检验训练效果的同时,提升公安警卫部队对非致命性武器训练的重视程度。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1:527.

[2]白宏江.警卫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07—109.

[3]赵国烨.警卫人员执勤心理问题及训练[J].警察实战训练,2009(4):40—43.

[4]何会锁.加强警卫训练工作重在“五个结合”[J].警察实战训练,2011(4):58—60.

[5]黄伟强.警务模拟实战训练探讨[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6):1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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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警学院学报责任编辑: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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