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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警用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实证研究(组图)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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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警用执法记录仪是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保障和监督警察规范化执法的重要工具。通过问卷和访谈方式调查了解浙江省警用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现状。虽然浙江省警用执法记录仪制度建设较为完善,但仍存在警用执法记录仪配备数量不足、质量瑕疵、数据采集站建设滞后及使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等问题。同时,少部分民警对于使用警用执法记录仪承受着较大的执法压力,不能兼顾到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以调查数据所反映的问题为导向,亟需强化警用执法记录仪硬件设施建设,完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使用主体的教育培训,持续推进警用执记录仪的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执法规范化;警用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实证研究;浙江省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8月15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巡特警大队执勤民警在环城南路设卡查酒驾,执法民警和司机发生了冲突。网友发布的视频中有穿着反光背心的警察殴打现场一男子的片段。视频发布后,网上的舆论沸反盈天,事件以涉案民警被关禁闭,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官方道歉终结。[1]该案在浙江省内反响很大,警察形象及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

2015年5月8日,温州一名女子横穿马路被交警制止,但该女子自解衣扣称遭非礼,想借此博取旁人的同情以阻碍警察的执法活动。路人及时用手机拍摄了视频,还警察以清白。该女子最终也被治安拘留。[2]此案中,警方并未向公众发布任何视频信息,是路人在网上发布用手机拍摄的视频为民警及时正名。

以上两起案例中,警方都未向公众发布现场执法记录情况,新闻中也未提及民警是否使用了警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况,这导致社会公众对此事件存在猜测:一种猜测是现场执法时民警未携带警用执法记录仪,且并没有要求民警必须携带警用执法记录仪的规定;另一种猜测是民警在现场执法时携带了警用执法记录仪,但未能完整记录现场情况,因而未公布视频以还原事实,回应公众。这两起案例引起了笔者对浙江省警用执法记录仪在实践中具体应用情况的研究兴趣。

其实,在上述两起案例发生之前,浙江省公安机关已经在使用警用执法记录仪,有些地市公安机关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还发布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例如,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绍兴支队于2013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通知》;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于2014年出台《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和《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执法记录仪督察监管规定(试行)》;温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出台《温州市公安交警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而公安部2016年7月1El出台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得警用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规范在全国使用有了统一的标准。

公安部的《规定》推动了全国警用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加快推进了警用执法记录仪的制度建设。在公安部出台《规定》以来,浙江省对警用执法记录仪配备和使用的具体情况如何?是否严格遵守了《规定》的要求?笔者通过实证研究,调查浙江省警用执法记录仪在基层公安执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希冀为警用执法记录仪制度建设提供可借鉴的依据。

二、调查与分析方法

(一)问卷调查法。

1.问卷发放方式及样本特征。本次问卷调查通过网络平台制作、发放和收集问卷,样本对象为浙江省公安基层一线执法的民警。本次调查共收集到264份问卷,经过比较分析,最终得到有效问卷258份(n=258)(其中6份问卷的回答前后矛盾,故在样本中剔除)。答卷者覆盖了浙江省的11个地级市公安局,除舟山市的答卷者较少之外,其他地级市的答卷样本数基本均匀分布。答卷者的成员构成多样,其中包括派出所民警、交警等现场执法人员。答卷者中,有男民警240人,占93%;女民警18人,占7%。答卷者民警的执法年限跨度大,最短的为0.1年,最长的为32年,平均执年限为7.82年,答卷者的执法经验较为丰富。样本数较大且有一定代表性,符合预期目标,可以深入分析研究(见表1)。

表1 研究人群基本情况(n=258)

浙江省警用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实证研究

续表1

浙江省警用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实证研究

2.问卷内容。问卷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问卷调查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第二部分从实践应用角度出发,调查警用执法记录仪在公安执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情况,包括警用执法记录仪配备时间和数量、拍摄主体情况和数据资料的管理情况;第三部分从民警自身认识态度的角度出发,全面了解执法民警在公安实践中的使用体验,及其对执法工作者带来的正面和负面影响。

3.分析方法。本文根据李克特量表的方法对问卷的主观题进行赋分,将态度具化为数值,以便于分析研究(见表2)。进一步加工数值化的态度,用和s更精确地反映样本态度。其中为每项态度赋值后的平均分,表示的是答卷者样本的平均态度。s为每项态度的标准差,表示为离散程度即意见分歧差异,数值越大,则态度差异越大。

表2 主观题赋分表

浙江省警用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实证研究

(二)访谈调查法。访谈样本来自于2017年1月至2月对浙江省20名执法民警的微信交流与面对面访谈的记录。访谈内容主要围绕问卷的问题,根据回答内容,再进一步追问受访者选择答项的具体依据。在涉及主观态度问题时,继续追问受访者为什么会有这个态度,实际的情况具体是怎样的。访谈对象调查是对问卷调查的一个补充,在分析调查问卷数据的同时,将访谈调查得到的资料补充到问卷调查所得到的分析中。

三、浙江省警用执法记录仪配备与使用情况调查

(一)警用执法记录仪的配备情况。

1.配备数量。根据问卷调查所得数据,浙江省警用执法记录仪在基层的配备率高达98.84%,仅1.16%的问卷调查对象反映所在单位没有配备警用执法记录仪。然而访谈调查所得数据反映警用执法记录仪的配备量尚不能满足公安基层执法需求。据访谈的20份样本来看,其中有l3份都表示所在单位的警用执法记录仪配备量不足,占比高达65%,与问卷调查所得的高配备率有显著差异。部分访谈对象表示,在警情高发时段或是出现突发警情时,民警可能面临单人执法的情况,而警用执法记录仪的配备未达到每人配置一部的情况,不能保证在每次现场执法中都能够使用警用执法记录仪。笔者认为,各地根据不同的情况可增加警用执法记录仪的配备数量。

2.配备时间。关于“所在单位警用执法记录仪配备时间”的问题,根据问卷调查收集到的数据资料显示,浙江省警用执法记录仪的配备时间大致是从2006年开始的。从2008年开始,浙江省警用执法记录仪的配备量开始增多,2010至今警用执法记录仪的配备数量大幅增加,总体呈上升趋势(将问卷答项中2006至2016年的数据制作了散点图(见图1)。由于数据是2017年1月采集的,2017年的样本量少,图中未包含答项为2017年的数据。警用执法记录仪在浙江省范围内的大规模使用情况与我国的总体配置情况基本是一致的。[3]

浙江省警用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实证研究

图1 执法记录仪的配备时间

(二)警用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

1.使用率。关于“警用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选择“每次都使用”与“经常使用”的问卷调查对象占比高达83.72%,警用执法记录仪在公安实践中得到常态化应用。其中,选择“从不使用”的问卷调查对象仅占1.16%,而这部分问卷调查对象都是只负责处理内勤工作而不参与现场执法活动,并不需要配备警用执法记录仪。

2.使用主体。关于“警用执法记录仪由谁负责具体拍摄”,选择“由专职民警进行拍摄”的问卷调查对象仅占0.78%,说明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执法视频的拍摄并不是由专人负责。其他几个选项的集中度并不高,省内对警用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主体未做明确规定,各地做法并不统一,现场执法有单人拍摄记录的情况,也有多人拍摄记录的情况。这种差异是执法灵活的体现,此现象的存在有其合理之处。但是拍摄主体的不确定,容易造成执法记录的重复拍摄或是漏拍,对后期的责任倒查埋下隐患。其中,选择“辅警作为拍摄主体”的问卷调查对象也占有一定比例(8.53%)。全国及省内的管理办法都没有规定辅警具有拍摄资格。那么,作为警务辅助人员的辅警,其能否成为现场执法记录者的问题值得深思。

(三)数据资料的管理和使用。关于警用执法记录仪数据资料的收集上传”,选择“通过数据采集站,自动上传”的问卷调查对象占48.45%;选择“由自己导出到电脑”的问卷调查对象占23.26%;选择“由内勤或专人导出并管理”的问卷调查对象占20.93%;选择“很少使用”的问卷调查对象占7.36%。笔者通过访谈调查了解到,数据采集站集充电和数据传输功能为一体,能够简化民警的数据传输,做到及时完整传输数据,并且数据采集站可以联网,警用执法记录仪与数据采集站联接后,数据能够自动上传且无法随意删除,并能长期有效保存数据。数据采集站的应用精简了工作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值得各地推广使用。但从问卷调查的数据看,答卷者所在单位使用数据采集站的占比仅为48.45%,大部分单位仍是人工传导数据,数据采集站的建设相对滞后。

关于“警用执法记录仪数据资料的获取”,选择“可以比较随意获取”的问卷调查对象占22.48%,选择“仅自己能获取资料”的问卷调查对象占43.41%,选择“经过审批或同意后可以调取他人拍摄 的资料 ”的问 卷调 查 对 象 占 25.58% ,选 择 “无 法 获取 ”的问卷调查对象占8.53%。《规定》指 明执法数据资料实行专人专管 、妥善封存 的制度 。有22.48%的答卷者表示能随意获取资料,仅25.58%的答卷者在调取资料时需经他人授权,省内数据资料的调取处理没有规范的流程,这与《规定》精神存在差距,说明执法数据资料在调取和管理上存在疏漏。

四、民警使用警用执法记录仪的主观感受调查

对主观题部分,我们采用李克特五级量表的计算方式对问卷调查对象的主观态度进行赋分,将态度数值化,以便于进一步的分析研究。以下是民警对警用执法记录仪的心理认同感、质量性能感受和使用效果感受的量化分析。

(一)心理认同感。关于“民警戴上警用执法记录仪后的心理感受”,82.56%的问卷调查对象对“在执法时更有安全感”选择了同意或非常同意(`X=4.26,s=O.81),表明镜头下执法有效增强了执法者的安全感。95.35%的问卷调查对象对“言行会更加谨慎”选择了同意或非常同意(`X=4.40,s=O.64),全程监控的执法环境提醒民警时刻注意自身言行,督促民警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50.78%的问卷调查对象对“感觉有压力”选择了同意或非常同意(`X=3.41,s=1.08),超过50%的答卷者表示“感觉有压力”,反对的仅占22.1%,表明执法者在镜头下执法承受着不小的压力。但仅有26.36%的问卷调查对象对“不希望被拍摄而故意关闭警用执法记录仪”选择了同意或非常同意(`X=2.71,s=1.10)。虽然执法时面临自身行为全程受监督的压力,但大部分民警仍能正确对待压力,自觉使用警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记录仪基本持认可和支持的态度(见图2)。

浙江省警用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实证研究

图2 民警对警用执法记录仪的心理认同感

二)质量性能感受。关于“对警用执法记录仪的质量性能感受”,55.03%的问卷调查对象对“电池续航可以满足日常执法”选择了同意或非常同意(`X=3.39,s=1.17);46.12%的问卷调查对象对“警用执法记录仪稳固,不易跌落”选择了同意或非常同意(`X=3.14,s=1.21);52.33%的问卷调查对象对 “使用时不易发生故障”选择了同意或非常同意(`X=3.36,s=1.04);53.49%的问卷调查对象对“镜头的角度、清晰度可以满足需要”选择了同意或非常同意(`X=3.39,s=1.05)(见图3)。这四项指标的满意度均在50%左右,警用执法记录仪的电池续航能力不足,执法时稳定性不足以及故障频发,执法者对其质量性能满意度并不高。笔者在访谈调查中也得到相似的回答,执法过程中偶遇突发情况时,由于机器镜头过窄,拍摄局部受限,拍摄结果不是特别清晰,有时候拍摄到的视频无法成为有效佐证。

根据公安部2011年发布的《GA/rI'947—201l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行业标准》,警用执法记录仪各项指标都有相应的标准。但调研结果显示,浙江省内的警用执法记录仪并未严格符合要求,很多地方不尽如人意,其原因也许在生产厂家产品质量不过关等。

浙江省警用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实证研究

图3 民警对警用执法记录仪的性能质量感受

(三)使用效果感受。

1.正面效果感受。关于“警用执法记录仪在使用中的正面效果感受”,59.77%的问卷调查对象对“增强了警察执法公信力”选择了同意或非常同意(`X=3.60,s=1.02),87.36%的问卷调查对象对“有效应对恶意投诉”选择了同意或非常同意(`X:4.19,s=0.79),43.68%的问卷调查对象对“收到的群众投诉减少”选择了同意或非常同意(`X:3.33,s=1.02)。虽然群众投诉并未明显减少,但警用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在有效应对恶意投诉方面成效显著。警用执法记录仪仅是警务工作中的辅助工具,在还原现场真实情况及应对恶意投诉方面能有一定成效,但却不是提高警察公信力的有力保障。执法公信力的提升更需要执法者素质的提高和公安内部体制的不断改革完善。

88.89%的问卷调查对象对“规范了我的执法行为”选择了同意或非常同意(`X=4.12,s=O.74),55.17%的问卷调查对象对“整体上提高了我的工作效率”选择了同意或非常同意(`X=3.52,s=1.O0)。警用执法记录仪对基层民警执法规范化有极大的助益,在提高警务工作效率方面也有一定的帮助。

43.68%的问卷调查对象对“我执法时使用武器和器械的愿望减弱了”选择了同意或非常同意(`X=3.30,s=1.07)。36.79%的问卷调查对象对“执法对象会更加配合执法”选择了同意或非常同意(`X=3.10,s=1.10)(见图4)。这两项的同意率都不足50%,虽然有镜头的监控,但是在现场执法中,部分群众对民警执法依然存在抵触情绪,不能很好地配合执法工作。

浙江省警用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实证研究

图4 民警对警用执法记录仪的正面效果感受

2.负面效果感受。关于“使用时的负面效果感受”,65.51%的问卷调查对象对“充电、数据传输的工作麻烦、耗时”持同意或非常同意(`X=3.69,s=0.99)态度。超过半数的答卷者认为警用执法记录仪的充电模式及数据传输方式不够理想,这与省内数据采集站建设滞后有关。

60.08%的问卷调查对象对“影响了我的行动”持同意或非常同意(`X=3.64,s=1.02)态度,36.82%的问卷调查对象对“分散我的注意力,影响紧急事件的处置”持同意或非常同意(`X=3.09,s=1.04)态度。在警务实战中,民警认为警用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有时会成为阻碍行动,这与警用执法记录仪的稳定性不足存在一定关联。同时,警用执法记录仪的大小合适、佩戴方式简便,所以其在“分散注意力”方面的表现不明显。

11.24%的问卷调查对象对“使我对执法感到畏惧”持同意或非常同意(`X=2.41,s=O.91)态度,18.99%的问卷调查对象对“有必要使用武器和警械的时候,我也不愿意使用”持同意或非常同意(`X=2.61,s=1.O0)态度。警用执法记录仪对民警执法造成一定的畏惧感,且部分民警不愿在执法时正当使用武器和警械。其中,26.36%的问卷调查对象“曾不希望被拍摄而关闭警用执法记录仪”,这种行为有违《规定》中现场执法需全过程记录的要求,使得不完整的执法记录视频无法成为有效证据。当今社会,在新媒体舆论监督环境下,警察执法畏缩,正当执法受限,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下跪执法”。[4]其原因之一是当前治安形势严峻,舆论环境不利于民警执法,民警执法不自信、畏惧执法;二是《规定》对民警的现场执法的各个环节作出了明确要求,警用执法记录仪对民警现场执法全程监督,执法者在全程监控下容易产生心理压力。

17.83%的问卷调查对象对“我的隐私受到侵犯”持同意或非常同意(`X=2.66,s=O.97)态度;12.79%的问卷调查对象对“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持同意或非常同意(`X=2.38,s=O.98)态度。87.21%的问卷调查对象认为警用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不会侵犯公民的隐私,而现实中,数据外泄严重侵犯公民隐私的事件时有发生。2013年,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发生“派出所查车震男女视频外泄”事件;[5]2016年,河北省馆陶县一女子的车震视频遭辅警外泄后羞愧自杀。嗍执法视频的外泄对公民个人隐私权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公众的安全感愈发降低,同时也降低了警察公信力。《规定》指出,现场执法的数据资料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要求予以保密,资料的外泄严重违反规定精神,对执法对象的隐私权造成极大的损害,也反映出部分执法者公民隐私权意识淡薄(见图5)。

浙江省警用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实证研究

图5 民警对警用执法记录仪的负面效果感受

(四)总体感受。总体上看,浙江省民警对警用执法记录仪的认可度较强,大部分民警能自觉使用警用执法记录仪,并且认为现场执法时警用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利大于弊。由此看出,浙江省内一线公安执法民警逐渐习惯在镜头下执法,这种执法方式在公安工作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但是仍有10.85%的问卷调查对象认为“警用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是弊大于利”;有17.06%的问卷调查对象“在上级没有硬性要求的前提下不能自觉使用警用执法记录仪”。这与问卷调查得到的“民警有执法压力”“畏惧使用警用执法记录仪”“不希望自己被拍”的数据相吻合。但这种在镜头下存在心理障碍的现象属于少数,不能代表整个警察群体。警用执法记录仪在增强执法者安全感,保护执法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民警对警用执法记录仪基本是持肯定和支持态度的(见图6)。

浙江省警用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实证研究

图6 民警对警用执法记录仪的总体感受

五、加强警用执法记录仪规范化建设的思考笔者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了解浙江省警用执法记录仪的具体使用情况,通过对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发现浙江省警用执法记录仪的的配备量较为充足、使用率较高;其在实践中的广泛使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并能增强执法者的安全感。浙江省警用执法记录仪在基层警务的应用情况良好,但仍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从警用执法记录仪的硬件设施角度看,其配备量不足,不能完全满足基层执法需要。不仅此,其在质量方面 同样存在瑕疵,配套设施数据采集站的建设也相当滞后。其次,从制度管理角度看,警用执法记录仪在管理及使用上存在制度缺位,如拍摄者能否专职化,辅警能否拍摄等都未明确规定。最后,从民警的角度看,部分民警在使用警用执法记录仪过程中有较大的执法压力,未重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基于对以上问题的思考,笔者提出加强浙江省警用执法记录仪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强化警用执法记录仪硬件设施建设。完备的警用执法记录仪硬件设施条件是当前信息化执法的重要保障。警用执法记录仪的配备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警用执法记录仪的质量瑕疵、数据采集站建设滞后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线民警正常的执法活动。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应该集中在提高警用执法记录仪的质量,以及数据站的建设等方面。首先,应当统筹规划,依据需要,合理安排经费投入的方案,对于案(事)件多发,警民冲突较为明显的地区,应当加大对其的经费投入,确保警用执法记录仪的数量能够满足执法的需要,对配备量不足地区应及时补足。其次,数据采集站对于执法过程数据的导出、处理、使用以及后期的整理过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数据采集站的建设也应摆在工作的首位,持续推进数据采集站的建设,逐步实现数据采集站在省内的全面覆盖。如今警用执法记录仪的产品种类多样,质量参差不齐,因此,应强化市场监管力度,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推进产品的升级完善,以适应执法的现实需求。最后,应安排专职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尽可能地延缓其使用寿命,避免在使用上的浪费;同时,定期抽查,确保警用执法记录仪功能的正常运转。

(二)完善使用主体制度和信息保密制度。警用执法记录仪在使用管理制度的某些方面仍未形成统一规定,并且警务实践与管理制度仍存在一定差距。目前存在的问题,比如对拍摄主体的选择,对辅警能否持有警用执法记录仪 ,基层公安派出所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公安部出台的《规定》对拍摄主体也没有做明确的规定,浙江省内各地市公安局依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但是,这样的自由度可能会导致责任缺位,使现场视频的拍摄发生遗漏现象。为使民警端正自身态度规范执法,落实拍摄责任,实行拍摄专职化尤为必要。

警用执法记录仪音视频采集是一个证据收集的过程,它不是强制性的执法行为,辅警可以具备使用警用执法记 录仪的主体资格。面对当前警力短缺的困境,让辅警专职拍现场执法情况未尝不可。在公安实践中,可专职设置使用警用执法记录仪和管理执法数据资料的辅警。但是,辅警负责持有警用执法记录仪,同样可能面临着执法信息外泄,进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情况,应严格落实专人专管制度,严防恶意调取和随意泄露执法资料现象的发生。毕竟,辅警和民警对执法规范化的理解,以及对具体执法实践的把握确实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实践当中,由于辅警人员的流动相比民警而言频繁得多,因此,执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明确辅警可以持有警用执法记录仪之后,也应得到充分的重视。首先,要着力培养辅警的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加强对其进行相关制度教育。其次,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考察辅警对执法规范化和警用执法记录仪使用的理解和认识是否存在偏差。最后,要加强对民警责任的落实,持有警用执法记录仪的辅警的信息保密工作由同时出警的民警负责,出现信息泄露的情况,由该民警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加强一线执法民警的培训与教育。当前社会治安环境复杂,一线执法民警常常在突发事件中不敢执法,不能在第一时间妥善执法。突发事件中,警察权的行使造成了公共秩序与人权的价值冲突,警察行为稍有不当即会招致恶劣的负面影响。公安基层单位应强化对执法民警的培训教育。一是提高民警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典型的突发事件处置案例为素材,制作警示纪录片,积极推广有效处置经验;将实战演练融人日常训练,并采用老民警带新民警的形式,提高民警整体的事件处置水平,在现场执法时能做到有效应对;在现场执法时应遵循比例原则,尽可能地平衡秩序与人权之间的价值冲突。嗣绕现场执法,从法律要求、处置技巧等方面对执法民警进行全面教育培训,在使用警用执法记录仪时做到执法必开、全过程记录,以提高整个警察队伍的执法水平。二是树立民警的执法自信,摆正民警执法心态,使民警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使执法权在阳光下进行。对存在执法心理压力的民警进行规范性引导,使民警正确对待心理压力的存在。要让执法民警认识到,镜头下执法不仅是对自己的执法过程的一种限制,更是对自身权利的保障。要尽可能地消除民警的抵触情绪,引导越来越多的民警做到规范使用,自觉使用,减轻民警在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所承受的压力。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推进警用执法记录仪的规范化使用,切实保障公民以及民警自身的权利,为执法规范化建设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宁波警察查酒驾动手打人事件[EB/OL].(2013-08-14)

[2017-05-15].http://www.chinanews.com/std2013/08-14/5162119.Sht-ml.

[2]女子横穿马路被交警制止后自解衣扣称遭非礼[EB/OL].(2015-O5-10)[2017-05-16].http://news.i1ng.Corn/a/20150510/43724617-0.shtm1.

[3]深圳市乾坤公共安全研究院.树立中国执法新形象——执法记录仪行业发展报告[J].中国公共安全,20l5(12).

[4]伍法翠.新媒体舆论监督对警察执法权威影响的实证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2016.

[5]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派出所查车震男女视频外泄”事件[EB/OL].(2016-12-26)[2017-05-l61].http://news.sina.tom.cn/s/wh/2016-l2-26/doc-ifxyxury8693933.shtm1.

[6]河北省馆陶县“车震”视频外泄致人自杀事件[EB/OL].(2016-09-04)[2017-05-20].http://news.Sina.Com.cn/2016-09-04/doc-ifvqefm5475053.sht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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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警察学院学报责任编辑: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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