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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公安局警用车辆管理规定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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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公安局警用车辆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更好地为公安工作服务,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安机关车辆是指用于公安工作的各类汽车和摩托车,包括上级调拨、自筹资金购买、有关单位赠送及临时借用的车辆。

    第二条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确保工作”的原则。市局装备财务科为全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职能部门。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明确一名领导及归口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台帐,防止车辆使用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

    第四条 公安机关车辆在使用管理上应做到“五个严禁”:严禁将公安车辆用于婚丧嫁娶、扫墓、垂钓、接送子女上学等;严禁私自将车辆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私自挪用公安专用号牌;除执行警务外,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歌舞厅、洗浴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门前;严禁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过夜。

    第五条 公安机关车辆驶离铜陵境内,不论何种事由,必须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条 公安机关车辆应由公安机关在职人员驾驶。特殊情况确需聘用驾驶员的,必须报请市(县)局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市(县)职能部门备案。聘用驾驶员经费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定期对民警及聘用驾驶员进行纪律作风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和交通法制观念,确保安全行车。

    第八条 公安机关车辆及驾驶员应按规定期限办理车辆检验及驾驶员审验。不得持无效驾驶证驾驶车辆;不得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第九条 驾驶车辆时必须证、照齐全,模范遵守交通规则,自觉接受和配合交警、督察人员的监督检查。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故障车;严禁开“霸王车”、“特权车”;禁止擅自驾驶他人车辆。

    第十条 安装及使用警灯、警报器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购置车辆应切实根据公安工作需要,并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预先制定年度购车计划,报经市(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经警务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购置。严禁计划外购置车辆。

    第十二条 接受外单位赠送或借用外单位车辆必须报经市(县)局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市(县)局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罚没、暂扣车辆要严格法律手续,不得随意动用。有关部门应严加保管,严禁乱停乱放,防止意外发生。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车辆转让必须报经市(县)局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市(县)职能部门备案。转让时必须将警灯、警报器及GPS定位系统和其它警用标志拆除,否则车管所不得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五条 对已经达到报废年限或车况老化及重大交通事故导致已无使用价值的车辆,各单位应及时上报报废车辆,经市局警务保障部门报政府行管局和财政局签定批准方可报废。所有延期使用的车辆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使用报废车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车辆日常保养及维修的管理,实行车辆保养、维修事前检验审批制度,有效防止车辆保养、维修工作中的漏洞。同时,要严格遵守财政部门关于车辆定点维修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同时应将事故情况书面报职能部门;驾驶人员要正确操作车辆,认真检视车辆运行信息,严禁因违规操作引发的重大责任性车辆机械事故的发生、严禁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机械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事故损失无法索赔的,其费用由事故当事人全部承担,因重大机械事故的,其大修费用由驾驶人员承担。

    第十八条 因私未经批准擅自用车,一经发现,由车辆使用人按2元/公里自付车辆使用费;因私未经批准擅自用车或违反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外过夜造成交通事故、车辆被损、被盗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第十九条 聘用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民警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除追究民警本人法律及经济责任外,同时,取消民警及所在基层单位直接领导年终评优、评先资格;民警违反规定,情节较恶劣或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民警所在基层单位及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负责车辆管理领导年终评优、评先资格;民警违反本规定,情节特别恶劣或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或车辆机械事故的,除按前二款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民警所在上一级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的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全市公安机关内部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同时按照公安部“五条禁令”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职能部门、督察部门,对公安机关车辆使用和管理情况要经常性开展检查、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县)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每季度要将我市公安机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市局督察支队,由督察支队将情况在全市公安机关内部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局装备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0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局装备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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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铜陵市公安局责任编辑:黄强]
官方微信号:tezhongzhuang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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