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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在侦查审讯中的应用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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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侦查环节是调查犯罪、抓捕罪犯、定罪量刑的重要阶段。讯问是最重要的侦查手段,审讯过程中视频监控到的非语言行为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对犯罪嫌疑人非语言行为进行分析,可以引导审讯者调整讯问技巧和策略。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防止审讯人员滥用权力,应对视频监控进行标准化规定。

    【关键词】视频监控;非言语行为;讯问技巧

    一、视频监控概述

    视频监控主要是指利用技术设备对某人、某一行为或事件进行监控,并达到对其控制的目的。视频监控有两个主要目的和功能,即监督和控制正因这两方面的功能,视频监控被广泛地应用于犯罪预防和犯罪侦查过程中。从信息技术的专业角度来看,视频监控在指安全技术防范中使用的,以一定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客户提供图像、声音和各种报警信号远程采集、传输、储存、处理与转播的一项电信增值业。通常我们所说的视频监控基本都是电子监控这一秘密侦查措施中的一项。因此,视频监控是侦查范围内有特定的概念。在侦查审讯中,视频监控应界定为被授权的侦查机关利用视频监控技术为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在被质询的过程中进行实时或事后观察、分析并对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或物的图像和各种语言表情行为动作远程采集、传输、储存、处理与转播的一项侦查技术手段。

    二、视频监控在侦查审讯中应用的功能原理

    1.侦查环节视频监控与同步录音录像不同。职务犯罪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解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犯罪嫌疑人翻供等问题,满足人们在法治现代化背景下对诉讼程序正义的需求。同步录音录像与视频监控在审讯中的应用是有差别的。视频监控主要侧重于通过监控录像识别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证人的陈述真伪。对于该技术手段科学依据的探究庄要从心理学的角度来阐析。

    2.视频监控到的非语言行为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所谓非言语行为(non verbal behavior)是指与说话者言语行为相伴而产生的身体姿势、手和腿的动作、目光接触、脸部表情以及副语言行为。副语言行为是指说话者言语内容之外的语言特征,如反应的快慢、声音的大小、说话的长短等。由于犯罪嫌疑人不重视非言语行为,就会很少控制自己的非言语行为,其非言语行为就会更加真实地反映出其心理活动。由此可以形成推论,如果侦查人员重视对犯罪嫌疑人非言语行为的分析就有可能获得更多的对嫌疑人是否说真话的认识。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对犯罪嫌疑人施行视频监控,由研究人类非言语行为的专家做实时的监控和观察,识别犯罪嫌疑人说谎或作出欺骗行为的非言语行为依据,同时引导讯问者作出或调整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技巧或策略。所以扇讯中的视频监控可以提高讯问工作质量和成效。

    三、视频监控在侦查审讯阶段的应用前景

    1.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视频监控识别谎言。非言语线索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非言语线索受个体差异及文化差异的影响,受情境因素的影响,并且还受侦查人员自身行为的影响。研究并掌握科学的、可操作的识别欺骗的非言语的方法,可以训练侦查人员掌握对谎言的识别。例如,有研究表明,声音线索在识别谎言中有明显的重要性。指导观察者注意声音线索,或其他非言语线索,如声调线索,对他们的识别谎言的成功有所改进。所以,要对侦查人员在实验研究中进行训练,包括提供正确回答的反馈,或指导注意特定的线索。

    2.有助于识别谎言器设备上的发展。人的认知资源是有限的,时间也是有限的,识别谎言的能力更是非常有限的,其识别率仅略高于机率水平,人必须依赖工具才能完成这样的任务。因此,能帮助人准确识别撒谎行为的工具,特别是自动谎言识别系统,在国际反恐、国家安全、司法侦讯等领域,具有非常大的应用价值。事实上,测谎仪早已应运而生。然而,大量研究表明测谎仪的结果并不可靠,即使测谎仪的结果可靠,也无法应用于上述场景。相比之下,对身体的非言语线索(例如,眨眼频率、手与头部的运动轨迹与频率、面部表情与温度等)进行自动检测,可以在不被当事人觉察的情况下进行自动谎言识别。自动谎言识别系统是可以实现的,研究者们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非言语线索的自动谎言识别系统应是未来测谎研究的发展方向。由于微表情出现速度很快人工识别有很大困难,可靠性也无法保证,因此要想将微表情用于谎言识别,则必须构造能够识别微表情的自动谎言识别系统。基于微表情的自动谎言识别系统在研究、临床、国家安全、法律等领域都具有重大的应用价值,可以在无觉察、无入侵的情况下为研究者、临床工作者和安全人士服务。随着微表情研究的不断发展,我们对微表情性质、识别过程和表达模式会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进而为研发基于微表情的自动谎言识别系统提供坚实的科学基础。只要心理学家和计算机科学家携起手来,基于微表情的自动谎言识别系统将指日可待。

    3.在立法层面确认审讯阶段视频监控及其应用理论的合法性及其应用标准。根据国家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及其法规解释,我国的侦查制度是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才可进行,否则即为违法。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在国家强大的公共政权面前,犯罪嫌疑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从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角度看,应该制定侦查讯问程序上的保障,特别是对于根本没有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这种人权的保护极其重要的。对审讯过程录音录像进行监控是对犯罪嫌疑人私权、隐私权的一种侵犯,所以,国家需制定完备的法律来规定该审讯方式的合法性。同时,既然该种方法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限制,所以制定它的应用标准也是必须的。而且,为了防止侦查审讯人员滥用权力,也要对审讯中视频监控进行标准化的确定。

    参考文献:

    [1]赵桂芬.讯问中的非言语行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3).

    [2]吴奇,申寻兵,博小兰.微表情研究及其应用[J].心理科学进展,2008(18).

    [3]郭欣,周清水.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若干问题的探析[J].中国检察官,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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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黄淑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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