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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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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等。

    1.3事故分级

    1.3.1本预案所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事件),包括飞行事故和地面事故,以及可能导致民用航空器事故的紧急情况。

    1.3.2参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GB1468-93)和《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民用航空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事件)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死亡40人及以上;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以上;

    ③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⑤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空中相撞;

    ⑥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本市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⑦由中国营运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从上海始发,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⑧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本市重要地面设施(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电站、化工厂、水利设施等)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2)Ⅱ级(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事件)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死亡3-39人;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为3-39人;

    ③最大起飞重量为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损坏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30%,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25%,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Ⅲ级(较大)民用航空器事故(事件)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死亡1-2人;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为1-2人;

    ③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20%-30%;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5%-25%;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较大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4)Ⅳ级(一般)民用航空器事故(事件)

    造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重伤10人及以上;

    ②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民用航空器损坏严重,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③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20%;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15%;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一般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1.3.3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本市(海域、长江口等海上搜救责任区域除外)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应急处置。

    1.4.2本市海域、长江口等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依据《上海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反应及时、运转高效,以人为本、协同应对,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工作机构

    2.3.1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是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的责任单位,也是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承担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日常管理。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市政府根据机场集团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大和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机场区域外)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机场区域内由机场集团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2.4专家机构

    组建民用航空器事故专家组,并与本市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后,从民用航空器事故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对重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完善本市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监测。搞好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1.2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的特征、预防与处置要求,建立预警预防制度。机场集团、市应急联动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及时作出预警。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市民用航空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华东空管局、机场集团、市应急联动中心及相关航空器运营人(代理人)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可行方式进行。

    3.2.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3.3预防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华东空管局、机场集团、市应急联动中心及相关航空器运营人(代理人)及有关区县政府和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一旦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或征兆,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立即通过“110”报警电话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或以其他报警方式,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华东空管局、机场集团、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机构报告。

 

    4.1.2有关单位在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报警后,要在立即组织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有关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特别重大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1.3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建立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先期处置

    4.2.1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并启动应急联动处置程序,向有关单位指挥(值班)机构下达指令,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在处置过程中,由机场集团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等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事故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状况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研判,确定民用航空器事故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4.2.2相关单位要根据市应急联动中心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相关资源,密切配合,协同应对,迅速有效地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

    4.2.3航空器所有单位和事发区域(海域)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在第一时间实施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3分级响应

    4.3.1本市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民用航空器事故。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启动Ⅰ、Ⅱ级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国家相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机场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及时将民用航空器事故及处置情况报告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和市政府。

 

    (2)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民用航空器事故,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机场集团、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分析调查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原因,组织开展事故处置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4.3.2响应等级调整

    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4应急指挥与协调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及区县政府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5现场处置

    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先期调查、治安警戒、消防救援、医疗救护、新闻管理、善后处置等专业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实施应急处置。

    4.6应急结束

    4.6.1民用航空器事故处置结束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市应急联动中心或机场集团要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并报上级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4.6.2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应急联动中心,经市应急联动中心和机场集团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有关部门。

 

    5 后期处置

    5.1后期处置

    5.1.1事发地区县政府或机场集团负责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相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1.2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航空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相关旅客、货主及受损的地面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

    5.2事故调查与评估

    5.2.1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等有关规定进行。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处置相结合。

    5.2.2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市应急联动中心、机场集团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总结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总结报告要及时上报民航总局和市政府。

    5.3信息发布

    5.3.1市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做好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机场集团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1.1民航华东空管局负责监控民用航空器空中运行情况,提供空中运行动态信息,并负责地面与机组的信息沟通。

 

    6.1.2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提供可能受民用航空器事故影响区域的相关信息,机场集团、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配合。

    6.2通信保障

    6.2.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2.2民用航空器事故相关处置部门和单位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通信联络系统,保障通信畅通。

    6.3技术保障

    6.3.1建立科学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处置决策支持系统,研发、配备航空器运行监控、地理信息、卫星定位以及无线实况转播等先进技术系统和设备。

    6.3.2建立航空器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和科学研究队伍,开展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科学研究,使应急处置方法科学化、系统化,提高专家队伍素质,提高决策咨询和现场处置能力。

    6.4应急队伍保障

    6.4.1加强市、区县(基层单元)应急联动机构以及公安、消防、航空器处置、医疗卫生等应急队伍建设,形成全覆盖的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网络。

    6.4.2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落实应急队伍和专业人员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

    6.5交通运输保障

    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后,由市公安局及时对有关路段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市交通局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上海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其管辖水域内的紧急交通;市港口局负责组织指挥本市内河的紧急交通;有关区县政府协助搞好应急交通保障。

    6.6装备物资保障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应急物资的调用和供应,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6.7经费保障

    民用航空器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相关单位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法律、法规对航空器营运人(代理人)或其它责任人承担应急处置经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8人员应急防护

    6.8.1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故调查与处置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相关装备。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规程。

    6.8.2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7 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机场集团及相关航空器营运人(代理人)要加强对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应急防范与处置知识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2培训

    7.2.1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组织民用航空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7.2.2由机场集团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处置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防范与处置的培训。各有关应急机构负责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演练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市应急联动中心、机场集团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强化和完善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7.4奖惩

    7.4.1对在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7.4.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机场集团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市政府审定。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5.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机场集团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报市应急办审核。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机场集团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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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责任编辑:程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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