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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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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建立健全处置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有效防范、及时合理处置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环境安全,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身心健康,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氯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务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以调查处理污染事件,消除污染危害,做好善后工作为重点,建立和完善我省防范有力、指挥有序、机动灵活和协调一致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1.4 污染事故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4.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4.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省内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4.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省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5.1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5.2超出事件发生地州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5.3跨市(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5.4国家或者省政府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

 

    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露等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或设备)、污染防治设施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可能危机人体健康的环境事件。

    1.6 工作原则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潜在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企业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处理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尽量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务不懈的观念,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和设备,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沟通,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应置协作联席会议制度。

 

    2 组织指挥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应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 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是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省环保局、交通厅、公安厅、水利厅、气象局等相关专业厅局的主管副局长组成,统一负责领导指挥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3 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机构是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青海省环境保护局。由省环境保护局主管副局长任主任,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全省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负责协调指挥部各组成机构的工作;负责与省政府和其它相关部门事故应急处理善后机构的联络与协调。

 

    2.4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及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必要时,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5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5.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由省通信保障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

    2.5.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2.5.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并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5.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国家投资由省发展改革委给予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由省财政厅给予支持。

    2.5.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供应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和省商厅负责协调组织。

    2.5.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省交通、铁道、民航部门负责协调组织。

    2.5.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气象数据由气象局负责提供。

 

    2.6 专家咨询机构及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和军队有关生态保护、生态监测、危险化学品、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水文、气象以及损害索赔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协调领导小组决定聘任或留用,任期为五年。主要工作为: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7 应急救援队伍

    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建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

    2.8 州(地、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较大以上的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州(地、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3.1.1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生态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3.1.3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局负责;特别重大生态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在2小时内上报省政府。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重点污染源的普查,掌握全省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省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开展相关科研工作。建立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促进我省环境应急能力的提高。

    3.3 预防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生态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生态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省环保局负责建立省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州(地、市)、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环保局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相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事件发生地州(地、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Ⅱ级响应时,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度和内容响应。

    4.2.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省环保局;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2.3州(地、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Ⅱ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环保局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省政府应急办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省环保局,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在2小时内报省政府;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县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市(州)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确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死回生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各类别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州(地、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召集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对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和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安全生产管理、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及时提供现场水文、天气实况,制作水、大气中污染物的扩散条件、扩散路径等专业性的预报服务产品,供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监测

    省环保局环境应急监测队伍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相关州(地、市)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与速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通报与信息发布

    4.6.1事件的通报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地区和可能波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4.6.2信息发布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7 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7.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终止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启动预案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撰写较大以上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州(地、市)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根据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5.2 装备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省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4 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州(地、市)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州(地、市)应当建立一支常务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州(地、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后,由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7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5.8 生活保障

    由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保障险区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5.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市)政府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5.10 宣传、培训与演练

    5.10.1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使用“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10.2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10.3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11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地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环境事件发生地州(地、市)、县(市)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意见和环境恢复建议。

 

    6.2 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 附则

    7.1 名词术词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建设、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中毒:因有毒污染物排放致使人体受到损伤,以医疗卫生部门鉴定达到临床诊治程度视为中毒。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国内沟通与协作

    加强与国家和周边省(市)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周边省(市)救援活动,开展与外省的交流与合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各类环境事件发生或挽救重大损失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命令,不服从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响时监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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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责任编辑:伍诗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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