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南京市城区防汛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城区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保证防汛排涝、抢险救灾有序地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洪防旱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以下简称四城区)境内发生的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涝灾、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滑坡等灾害)、台风、暴雨以及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防汛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1.4.2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
1.4.3 以防汛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坚持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四城区防汛机构承担辖区内应急处置的基本任务。
1.4.6 具有防汛任务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防汛预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处置工作,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和完善包括特大洪水、暴雨处置措施的防汛应急预案。
2、组织体系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设立南京市[S1] 城区防汛指挥部,四城区人民政府及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立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系统)的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 市城区防汛指挥部
市城区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城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四城区和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防汛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防办),与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共同负责防汛相关工作,两单位均隶属市城市管理局。
发生特大或重大水灾害时,市城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防灾减灾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组织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城防指组成
市城防指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委主要领导任副指挥,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委员会、市园林局、市气象局、市交管局、市中山陵园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南京供电公司、南京电信公司、四城区政府、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委员会、城建集团、地铁指挥部、南京安居建设集团、南京交通集团等为市城防指成员单位。
2.1.2 市城防指职责
市城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城区防汛工作,其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南京市城区防汛工作制度、城区防汛排涝方案和水环境调水方案等,及时掌握城区汛情、工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排涝抢险减灾措施,统一调度城区排涝设施的运行。组织灾后救助,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 市城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住建委:负责城区防汛排涝工程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各建设单位对在建工地、城区房屋、并参与市城防指应急抢险队伍的组建、指挥、协调工作,指导防汛应急方案及抢险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防办工作,组织城市内河水位调度管理、城市市政排涝设施的安全管理及运行、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环境卫生、垃圾消杀处理,并参与市城防指应急抢险队伍的指挥、协调工作,指导防汛方案及抢险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联系城建档案、测绘部门提供相关规划、建设档案、勘测资料,协调城区防汛排涝工程空间、用地规划矛盾,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城区防汛、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等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旅游委员会:负责各类旅游景区、各类旅游项目设施、公园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消险及应急抢险方案,落实本系统的防汛防治工作。
市园林局:指导监督城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社会绿化和部门绿化防汛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抢险物资调运、受淹人员和物资撤退等所需交通工具;负责所辖公路交通(公共交通)和水运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汛安全。协同公安部门做好车辆绕行工作,保证防汛抢险救灾车辆畅行。
市文广新局:负责制定城区城墙、文保单位的消险及应急抢险方案,落实文化系统的防汛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并对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预报。
南京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城区排涝及应急抢险供电,落实供电系统防汛处置工作。
南京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对灾情应急通讯工作,确保城区防汛通信畅通,落实电信系统防汛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保障防汛与抢险救灾物资调运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突发险、灾情地段的交通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救助、捐款等工作;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中山陵园管理局负责辖区以及军民友谊水库防汛处置工作。
玄武区政府负责辖区防汛处置工作。
秦淮区政府负责辖区防汛处置工作。
建邺区政府负责辖区防汛处置工作。
鼓楼区政府负责辖区防汛处置工作。
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系统)防汛处置工作。
市城建集团负责其所属企业及其本行政区域(系统)建设工地的防汛处置工作。
市地铁指挥部负责地铁的正常运行,以及在建地铁工地的防汛处置工作。
南京安居建设集团负责其承担的全市统筹保障性住房与政策性危旧房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和持有性物业的开发、建设与经营的防汛处置工作。
南京交通集团负责所承担建设和管理任务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防汛处置、支持配合居民安全转移工作。
2.1.4 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城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城区防汛工作。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市城防指的指示,对城区重要河道水位控制、泵站实施调度;研究提出防灾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修订城区防汛预案,及时掌握城区雨情、工情、灾情,及时转发汛情公告和警报。指导、督促市城防指各成员单位制订与实施防汛预案;督促管养单位清除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检查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等工作;负责检查防汛防治工作的建设和管理;督促城区防汛抗灾工作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城区灾害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城防指、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的洪涝灾害和风暴灾害时,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及时预警,通知有关部门及区防汛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湖发生洪水时,气象部门、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将测验信息及时通报市城防指,为防汛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涵闸、泵站工程信息
当江河湖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涉汛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按照防御洪水预案要求有计划地增加巡查力量,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涉汛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前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受灾情况,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对实时灾情要及时组织核实,并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各区政府、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警预防准备工作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的思想准备。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市、区政府职能部门要落实防汛责任制,企事业单位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明确防汛安全责任主体,落实防汛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能留有防汛安全死角。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防汛保平安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贯穿到防汛工作的全过程。汛前要分别明确城区小二型水库、重点部位、重点防洪区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加强本单位、本部门防汛抢险专业队组织的建设、演练,落实抢险队伍。有突发性强降雨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任务的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组建抢险队伍。
各级各部门防汛机构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坚持24小时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防汛指令迅速传达到位。
工程准备。及时完成水毁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泵站等各类防汛排涝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工程建设,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城区所有水库汛期蓄水不得超过汛限水位,汛期要留足防洪库容,尤其是病险水库更要限制蓄水,水库管理单位要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在有堤防防护的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汛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防御洪水预案和防御台风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堤坝溃口性险工应急抢险预案等各类江河湖库预案。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河湖库洪水预警
当河湖库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堤防、涵闸管辖单位组织开展巡堤查险和防守、关闭通江涵闸等工作。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雨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雨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所在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街道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加强对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群众撤离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水灾害预警支持系统以市、区防汛指挥部系统为基础,包括信息采集、通信和计算机网络、决策支持系统三大部分。
3.3.1 洪水、水库风险图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湖库洪水。
3.3.3 防御台风预案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台风预案,主动应对台风袭击。根据变化情况,修订和完善防御台风预案。
4 应急响应
4.l 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市城防指负责城区防汛指挥调度,市城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市城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洪救灾行动等有关工作情况。
4.1.4 水灾害发生后,由区政府和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市城防指各成员单位实施本系统抗洪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
4.1.5 水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市城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或政府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市城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市城防指报告。
4.2 I级应急响应(红色)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长江、秦淮河等某一个流域发生发生特大洪水;或2个以上流域发生大洪水。
(2)、主要河湖水位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长江南京下关高潮位高于10.22米;秦淮河东山水位高于10.74米,河湖重要堤防发生决口,涉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3)、水库出现跨坝。
(4)、日降水量超过150毫米。
(5)、6小时可能受台风影响或已遭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6)其它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Ⅰ级防汛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城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城防指各成员参加并汇报有关情况,市城防办提出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副指挥审核后,报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指挥决定。
4.2.2 Ⅰ级响应行动
⑴响应期内,根据汛情发展变化,由常务副指挥主持,市城防指成员单位参加,随时进行滚动会商,并将情况报指挥。
⑵市城防办加强值班,接收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省、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传真电报,及时转发到市城防指成员单位。关注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气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转发汛情预测预报信息,各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重点做好救灾协调工作,根据汛情申请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统计防汛抗洪抢险情况,及时将相关汛情、灾情及防汛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市城防指成员单位。
⑶市城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必要时请财政、交通、民政、卫生部门提供支持。交通部门为防汛物资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等。
⑷市城防指成员单位指挥机构启动I级响应,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指挥机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防汛排涝、工程设施;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防汛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市城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或驻点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同时,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城防指。
4.2.3 响应终止
视汛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市城防办适时提出终止I级防汛应急响应的请示,报经常务副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I级防汛应急响应。
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各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应急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市城防办,市城防办及时将评估报告汇总报指挥,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3 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长江、秦淮河等其中一个流域发生发生特大洪水;
(2)、数个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主要江河水位接近或达到历史最高水位:长江南京下关高潮水位9.50~10.22米;秦淮河东山水位高于10.00~10.74米。
(3)、河、湖、闸、站等防汛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4)、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日降水量超过100毫米。
(6)、12小时可能受台风影响或已遭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10~12级以上。
(7)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Ⅱ级防汛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城防办提出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副指挥审核后,报常务副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常务副指挥决定。
4.3.2 Ⅱ级响应行动
⑴市城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市城防指各成员参加。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省、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申请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开展汛情及抗洪抢险处置措施。城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响应期内,根据汛情发展变化,由副指挥主持,随时进行滚动会商。
⑵市城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工情、水情变化,加强与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联系,及时转发汛情预测预报信息,做好河湖水位调度,报道汛情及防汛抢险、排涝情况。
⑶市城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必要时请财政、交通、民政、卫生部门等提供支持。交通运输部门为防汛物资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等。
⑷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由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防洪工作。同时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防汛排涝设施。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加强巡堤查险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市城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相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等单位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同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城防指。
4.3.3 响应终止
视汛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市城防办适时提出终止Ⅱ级防汛应急响应的请示,报经副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Ⅱ级防汛应急响应。
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各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应急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市城防办,市城防办及时将评估报告汇总报指挥,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4 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长江、秦淮河等其中一个流域发生发生较大洪水;
(2)、主要江河湖水位达到超过警戒水位:长江南京下关高潮水位9.00~9.50米;秦淮河东山水位高于9.50~10.00米。
(3)、河、湖、库、闸、站等防汛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4)、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日降水量超过50毫米。
(6)、24小时可能或已遭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8~10级以上。
(7)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Ⅲ级防汛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城防办提出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副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副指挥决定。
4.4.2 Ⅲ级响应行动
⑴市城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省、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并通报市城防指各成员单位。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
⑵ 由相关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 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防汛排涝设施;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组织巡堤查险和防守。同时将防汛的工作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城防指。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请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4.3 响应终止
视汛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市城防办报请市城防指副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响应结束后,各部门应及时做好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各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同时发生一般洪水,主要河湖水位达到警戒水位;长江南京下关高潮水位8.50~9.00米;秦淮河东山水位高于9.50~10.00米,
(2)、区域性工程出现险情;
(3)、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4)、日降水量超过30毫米。
(5)、24小时可能受台风影响或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
(6)其它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Ⅳ级防汛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城防办常务副主任宣布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遇紧急情况,由市城防办主任决定。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城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监视和对防汛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省、市防汛防旱指挥部,通报市城防指各成员单位。
(2)、由相关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按照本机构防汛预案响应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防汛排涝设施;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组织市政排水专业和社会力量,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加速城市排涝。各排涝泵站开足马力,降低河道水位。抢险队伍和排涝车辆设备待命,作为后备力量,支援防汛排涝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辖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市城防办。
(3)、启动南京市城区排水系统综合调度方案。
4.5.3 响应终止
视汛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市城防办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4.6 信息报告和处理
4.6.1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大险情、灾情可越级上报。
4.6.2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 市城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7 指挥和调度
4.7.1 出现水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城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 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 发生重大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组织领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 抢险救灾
4.8.1 出现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8.2 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8.3 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并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4.8.4 处置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各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抢险现场应采取防护措施。
4.9.3 出现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9.4 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对被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保证基本生活。
4.9.6 出现水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
4.10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出现水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抗洪抢险。
4.11 信息发布
防汛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 应急结束
4.12.1 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12.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妥善处理。
4.12.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涉水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相关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防汛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雨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申请医疗卫生防疫部门支援的主要负责水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申请公安部门支援的主要负责做好水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防汛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重点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防汛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储备防汛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5.2.8 资金保障
区财政安排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地区进行防汛抢险等重点工程防汛抢险。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市级财政安排涉水建设经费,专项用于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规定的涉水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5.2.9 社会动员
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防汛的责任。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 。
在严重水灾害期间,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防汛指挥系统
建设市、区防汛防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建立市城防指与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之间的防汛会商系统。
5.3.2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灾害时,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发布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主要河湖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紫金山等丘陵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级管理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5.4.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
工作质量。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习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汛抗洪抢险演习。
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由市城防指负责牵头组织。
6 后期处理
发生水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活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联系卫生部门支援,由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6.1.3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根据不同渠道分级接收、统计、归类整理、分发并且监督检查各种社会救助。实施过程中实现逐级负责、责任到人。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及时补充到位。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 对影响当年防汛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汛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暴雨或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6.4.2 对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时,可提高重建标准。
6.6 保险
水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尽快赔付。
6.7 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防旱部门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从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以及防汛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提出改进建议,促进防汛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7 奖惩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市城防办申报由市人事局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在防汛抢险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信息、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2 防御洪水预案:是指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区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8.1.3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4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5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6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7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区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区、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8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城防办组织制定并负责管理。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市城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城防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应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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