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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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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规范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0〕)56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Ⅰ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3.2 Ⅱ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3.3 Ⅲ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3.4 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环节的突发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对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区县人民政府为主,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市有关部门应当与属地区县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法依规,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合理利用救援技术和装备,实现科学施救。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发挥我市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事故处置中的作用。

    1.6 预案体系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市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各区县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构成。

    2  组织机构

    2.1 领导机构

    2.1.1设立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

    2.1.2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县开展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资金、队伍、物资和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担日常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发布预警和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安全监管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区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协调、组织调动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市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给予资金支持,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对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过程中保障城市供热、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含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警戒、控险、灭火、堵漏等处置工作,维护治安秩序,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负责组织消防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承担事故救援处置任务;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参与较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指挥部意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质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涉及特种设备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或督导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较大以上级别涉及特种设备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港区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和应急预案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和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的转运;参与较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现场监测,及时向市指挥部通报数据;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负责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废弃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预测预报危险化学品扩散的方向和范围等。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维护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事故现场及附近地域应急通信保障,保障事故应急现场通信畅通。

    2.4 区县应急机构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本区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动员、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内群众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负责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处置进展情况。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1)现场指挥协调组。市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事故涉及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做好事故评估和事故调查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险情控制施救组。市公安消防局为组长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事故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事故施救、险情控制、人员营救等救援处置工作。

    (3)现场秩序维护组。市公安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交管局、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的人员疏散等工作,确保人员处于安全区域。

    (4)现场医疗救治组。市卫生局为组长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5)现场环境监测组。市环保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消防为成员。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人员疏散与处置建议,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6)气象监测预报组。市气象局为组长单位。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依据。

    (7)新闻舆论组。市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及事故单位为成员。负责媒体接待和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2.6 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现场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  预防和预警

    3.1 隐患排查和治理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实施停产关闭。


    3.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备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责令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3.3 危险源监控

    (1)市安全监管局统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接收、研判、报告、统计分析。

    (2)市安全监管局建立全市主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危险化学品理化特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登记、应急预案、专家组等数据库及现场监控系统。

    (3)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本行业、本辖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区县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掌握本辖区、本行业的危险化学品分布、灾害、重大危险源等基本信息,建立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报送市安全监管局。

    (5)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危险源数据库,并采取监控措施;建立本单位专项应急预案体系,分别报送市和区县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3.4 预警

    3.4.1 预警分类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分为常态预警和事故状态预警。


    (1)常态预警是指市安全监管局接到气象、水务、地震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对预警信息内容进行研判,确定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情况。常态预警分级按照各相关部门预警信息,依据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四个级别。

    (2)事故状态预警是指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经现场指挥部对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研判,认为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情况。事故状态预警根据事态发展变化趋势、人员疏散数量、危险半径大小等因素确定预警范围。事故状态预警只发布预警信息,不作预警分级。

    3.4.2 预警发布

    (1)常态预警状态下,红色预警信息须经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发布;橙色预警信息须经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批准发布;黄色预警信息须经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发布;蓝色预警信息须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带班领导批准发布。

    常态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市安全生产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向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及重点单位发布。

    (2)事故状态预警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发布。

    3.4.3预警内容包括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3.4.4 预警准备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及重点单位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做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物资准备,并适时向本行业、本地区及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对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有关应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分析研判,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3.4.5 预警解除

    (1)常态预警。经研判可能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红色、橙色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并经原信息发布批准人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2)事故状态预警。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紧急疏散人员具备恢复正常生活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宣布预警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同时报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要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区县安全监管局和有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事故单位的相关资料,为市指挥部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市安全监管局24小时值班电话:12350、28450303。

    4.1.2 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险化学品名称与涉及数量、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2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三级响应。

    4.2.1 I级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全面组织、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事故涉及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并建议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经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安全监管局局长)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督促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4.2.3 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启动本区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事故信息。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有关工作。

    4.3 处置措施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拨打报警电话,并迅速报告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

    (2)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制订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进行救援。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应急救援方案。事故情况复杂,暂时不能判明情况的,由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科学研判后,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4)事发地区县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增援请求。

    (5)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全力控制事态。

    (6)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开通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4 新闻报道与发布

    较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4.5 应急结束

    4.5.1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即告应急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核清;

    (2)事故危害得到控制;


    (3)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4.5.2 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4.5.3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报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作出其他恰当处理。

    (2)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并做好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3)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4)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总结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参与救援的部门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救援结束后1个月内上报总结评估报告。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较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保证通讯联系畅通,调度值班电话须24小时值守。事故现场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等通信手段,保持通讯畅通。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6.2 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和特点,依托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有关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6.3 应急队伍保障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与周边其他危险化学品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互助合作协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公安消防队伍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救援力量。

    市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骨干力量,各市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应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动,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其他兼职应急救援力量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现场转运危险化学品和转移疏散人员的需要。

    6.5 医疗卫生保障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对伤病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并将重症伤病人员转送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6.6 治安保障

    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7 经费保障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培训、演练的经费需求。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6.8 机制保障

    6.8.1 联席会议制度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联席会议,总结、安排、部署全市防范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工作,加强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6.8.2 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应急联络员(处级),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召开1次应急联络员会议。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企业生产、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7.2 培训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并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 应急演练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应急预案实战演练;涉及重大危险源单位每年至少组织2次针对重大危险源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每年至少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向市安全监管局提交书面总结。市指挥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重点区县人民政府、企业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安全监管局对全市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区县、本部门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制定完善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确保与所在地乡镇街道(化工园区)的专项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8.2.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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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责任编辑:程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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