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计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卫生计生委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的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简称省指挥部)。省指挥部成员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哈尔滨铁路局、省交通运输厅、民航黑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哈尔滨海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红十字会、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单位负责同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兼任。
市(地)、县(市)相应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承担各类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1.2 指挥长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全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调动全省医疗救援应急资源,领导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救援工作;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1.3 副指挥长职责
协助指挥长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指挥长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贯彻落实国家、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有关规定;完善全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网络;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国家卫生计生委、指挥长报告事故、救援动态信息。
2.1.4 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省直主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事件信息。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救援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和管理,以及生活必须品的生产、调度,保证供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指导协调做好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协调筹集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资金,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市、县落实相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省公安厅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的保护,维持秩序、疏导交通,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哈尔滨铁路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救援时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民航黑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哈尔滨海关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省军区根据需要调集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处理工作。
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6个组:医疗卫生救治组、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发布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组。
2.2.2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负责事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的全面工作。
2.2.3 各工作组职责
2.2.3.1 医疗卫生救治组由省卫生计生委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安置;组织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人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工作,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辅导。
2.2.3.2 综合协调组由省卫生计生委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2.2.3.3 后勤保障组由财政、省工信委、科技厅、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海关、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保障医疗卫生救治所需应急资金、药品、器械及相关物资的及时供应,确保畅通到达,保障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2.2.3.4 信息发布组由省委宣传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信息。
2.2.3.5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事故现场救治的应急治安、交通秩序的保障工作。
2.2.3.6 善后处理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做好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工作。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省卫生计生委组建省级专家组,各市(地)、县(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本级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2.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职责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化学中毒、核事故、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5 县以上政府职责
2.5.1 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建立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
2.5.2 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启动相应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3.1 特别重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3.2 重大事件
⑴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⑵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⑶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3.3 较大事件
⑴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⑵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3.4 一般事件
⑴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有1例以上死亡和危重病例的突发事件。
⑵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事件分级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4 应急响应
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一一对应,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4.1 I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发生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4.1.2 响应措施
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应立即启动省指挥部工作,各成员单位进入岗位履行职责;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4.2.2 响应措施
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工作,各成员单位进入岗位履行职责;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省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省应急总体预案和省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省级负责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请求国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
4.3 III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4.3.2 响应行动
市(地)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各项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地)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市(地)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省指挥部接到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全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4 IV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4.2.2 响应行动
县(市)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市)级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必要时,市(地)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快速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事发地医疗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省指挥部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防护和自我保护,确保安全。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在到达现场后,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死亡病例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5.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5.2.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5.2.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5.2.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5.2.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2.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4 指挥和协调
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县政府指挥,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参与、协调作战。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提供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5.6 新闻报道
省委宣传部按照国家和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新闻报道。
5.7 应急处置终止
突发事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已全部完成,伤病员已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指挥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终止的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指挥部和上一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1.1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1.2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2 保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6.3 总结评估
突发事件结束后,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事件的救援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信息系统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2 急救机构
各市(地)以上的大、中城市可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每个市(地)、县(市)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7.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省中毒抢救治疗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为省级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各市(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治专业科室。
7.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
7.5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工信委负责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储备物资的生产、调度,保证供应。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7.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8 奖励与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与演练
8.1.1 培训: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培训规划,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市(地)、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
8.1.2 演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内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全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8.2 预案的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市县政府应及时制定和更新相关预案,确保与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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