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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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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2010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06〕35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2省森防指职责

    2.3成员单位职责

    2.4省防火办职责

    2.5咨询机构

    3预防和应急准备

    3.1预防规划

    3.2安全防范

    3.3队伍准备

    3.4培训与演练

    3.5舆论引导


    4监测与预警

    4.1火情监测

    4.2火险预警

    4.3人工影响天气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2应急响应

    5.3应急通信

    5.4医疗救护

    5.5应急结束

    6恢复与重建

    6.l火灾评估

    6.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6.3工作总结

    7信息发布

    8应急保障

    8.1通信与信息

    8.2后备力量

    8.3物资储备

    8.4资金保障

    8.5技术保障

    9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10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确保全省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迅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处置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行政首长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的应急需要。

    (4)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各地应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实行军民参与、依法治火,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省政府成立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组成如下:

    指挥长: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副秘书长

    省林业厅厅长

    成员: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武警森林指挥部机动支队,省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火办)设在省林业厅。

    2.2省森防指职责

    省森防指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森林防火的法规政策和决定部署,拟订全省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政策、制度和措施;协调解决省、市、县以及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组织全省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2.3成员单位职责

    省发改委:指导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防火重点工程项目立项安排、建设和监督管理。

    省经信委:负责指导协调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根据火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保障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工作;协调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和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省公安厅:扑火抢险期间,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做好火场交通管制、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督促各级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省监察厅: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职责,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民政厅:负责保障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必要时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追认烈士的审核和伤残等级的评定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将省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下拨防火经费并监督使用。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力,做好扑火力量、物资及机具设备的运输工作;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防火专用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省农业厅:负责协调、规范农业生产用火,指导农业部门做好火灾扑救及灾后恢复等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及预案的演练、修订工作;指导、督促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省卫生厅:当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次生灾害时,协助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及时播发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等,报道经省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情和森林防火动态。

    省气象局:负责森林防火期火灾可疑热点的卫星遥感监测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发生森林火灾后,及时提供火

    灾发生区域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省军区:负责协调指挥驻鄂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武警湖北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协调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需要时积极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武警森林指挥部机动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驻鄂森林部队参加全省森林防火宣传、培训、火灾扑救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需要,在省森防指的组织、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4省防火办职责

    省防火办承办省森防指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技术咨询组等,并承担协调、联络、信息收集等工作职责。

    2.5咨询机构

    省森防指负责组建森林火灾应急管理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与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市、州、县应当比照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和咨询机构,在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工作。

    3预防和应急准备

    3.1预防规划

    各市、州、县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3.2安全防范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3队伍准备

    森林火灾应急队伍以武警驻鄂森林部队、当地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所在市(州)森防指提出申请,省森防指可调动其他市(州)的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地方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民兵应急分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调动武警森林部队扑救森林火灾,根据《武警驻鄂森林部队遂行任务实施细则》执行;调动驻鄂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由省森防指按照部队调动有关规定协调相关部门执行。


    3.4培训与演练

    各级森防指应有计划地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和队员以及林区干部群众的扑火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协同作战能力,普及安全避火常识。

    3.5舆论引导

    加强对各类传播媒介的管理,加强对涉及森林火灾的舆情分析和评估警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健康积极的社会舆论。

    4监测与预警

    4.1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防火办和省气象局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林火热点,掌握热点变化情况。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森防指,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4.2火险预警

    根据各地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由省气象局联合省防火办向社会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2.1凡森林火险等级达到红色预警的行政区域,省以下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辖区内暂停野外用火审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集结待命,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森林火灾。

    4.2.2凡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橙色预警的行政区域,市(州)以下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辖区内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野外用火巡查力度,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处于戒备状态,及时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4.2.3凡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黄色预警的行政区域,县(市、区)以下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辖区内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野外用火巡查力度,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处于戒备状态,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4.2.4凡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蓝色预警的行政区域,乡镇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辖区内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野外用火巡查力度,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处于戒备状态,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4.3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1.1一般森林火灾,由各市(州)防火办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省防火办。

    5.1.2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市(州)防火办应在2小时内核准情况并上报省防火办,省防火办在3小时内向省政府和国家防火办报告。

    报告内容:省森防指综合发生森林火灾的时间、地点、起因、资源、当地气象条件、损失、发展态势、影响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重要设施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火场情况,起草《重要森林火情报告》,经副指挥长或防火办主任同意后,报省政府和国家防火办,视情抄送有关部门,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5.1.3火情动态报告

    市(州)森防指应每日定时向省森防指上报火场综合情况。

    省气象局应每日向省森防指提供火场风力、风向、气温、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

    省防火办综合火场情况,起草《重要森林火情报告》,经省林业局分管副指挥长同意后,报省政府和国家防火办,视情抄送有关部门。

    5.2应急响应

    5.2.1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防指必须执行上级森防指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部队独立指挥。在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5.2.2分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Ⅰ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Ⅱ级(重大森林火灾)、Ⅲ级(较大森林火灾)和Ⅳ级(一般森林火灾)。

    Ⅰ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Ⅱ级(重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灾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Ⅲ级(较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Ⅳ级(一般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5.2.3处置措施

    (1)当发生Ⅰ级森林火灾时,启动Ⅰ级响应行动。省政府根据有关市(州)政府或省森防指请示,启动应急预案,授权省森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在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并及时将情况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和国家防火办,通报省森防指成员单位;省森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分工协作,联合开展应急救援;派出工作组,由副指挥长带队到现场设立省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救援工作;省防火办每2小时向省政府和国家防火办报告1次情况;国家森防指启动《国家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时,省森防指领导赴火灾现场协调设立国家扑火前线总指挥部。

    (2)当发生Ⅱ级森林火灾时,启动Ⅱ级响应行动。省森防指根据有关市(州)政府或省防火办请示,经省森防指指挥长批准启动应急预案,由省森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在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并及时将情况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和国家防火办,通报省森防指成员单位;省森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分工协作,联合开展应急救援;派出工作组,由省防火办主任到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救援工作;省防火办每2小时向省政府和国家防火办报告1次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请求国家支援。

    (3)当发生Ⅲ级森林火灾时,启动Ⅲ级响应行动。火灾发生地的市(州)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市(州)防火办每2小时向省防火办报告1次火灾救援情况。省防火办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防火办报告,并通报省森防指成员单位;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扑救工作。

    (4)当发生Ⅳ级森林火灾时,启动Ⅳ级响应行动。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防火办2小时内将火灾情况向市(州)政府、防火办和省防火办报告。市(州)森防指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救援工作。


    5.2.4省界森林火灾处置

    当发生省外火烧入或省内火烧出情况时,由省防火办与相关省(市)防火办或国家防火办联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各地应及时通过区域联防组织通报森林火灾信息,互相支援,共同扑救边界森林火灾。

    5.3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火场之间、火场与各级扑火指挥机构的通信畅通。

    5.4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死难者由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5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清理火场,消灭残火,防止复燃。根据实际情况,由省森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6恢复与重建

    6.1火灾评估

    火灾扑灭后,由当地市(州)森防指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对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及扑救的各项费用进行调查统计,评估出火灾损失情况后,报省森防指。

    6.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省防火办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上报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7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和扑救动态等信息由省森防指根据《湖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8应急保障

    8.1通信与信息

    各地应建立政府及有关部门与林场之间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火情监测信息、天气预警预测信息的传输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8.2后备力量

    各市、州、县政府应加强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力量的同时,注重群众义务扑火队等后备力量的培训,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

    8.3物资储备

    省、市、县三级森防指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省防火办在重点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用于扑救森林火灾的补给。各级物资储备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保养,并根据不同机具和装备的使用年限,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和装备性能良好。

    8.4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8.5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省防火办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为扑火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9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火灾扑救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对在扑救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对火灾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追究,由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处置森林火灾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10附则

    本预案由省森防指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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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责任编辑:黄淑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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