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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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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2010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06〕31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应急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发生洪涝、渍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台风、暴雨(雪)、低温冰冻、雷电、高温、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及其它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2)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3)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科学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公众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4)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突击队作用,依靠群众,发挥民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指挥机构
    成立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与省减灾委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成如下:
    指挥长: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省民政厅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台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外侨办、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安监局、省移民局、省供销社,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湖北保监局、武汉铁路局,省科协、省红十字会,省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2.1.2 办事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必要时,从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办公室根据灾害种类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2.2工作职责
    2.2.1成员单位职责
    省民政厅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做好转移安置灾民的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省台办负责台湾地区救灾捐赠的协调和记者的联络、接待和管理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争取和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和水毁恢复以工代赈资金,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省经信委负责协调电力、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正常秩序,视情实行局部空中电波管制。
    省教育厅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和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相关修建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重点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对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实行审计和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将救灾款物及时足额拨付、使用到位。
    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加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做好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省住建厅负责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修复中断的道路,保证交通畅通;负责管辖区域的内河交通安全,指导协调水上搜救工作;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省水利厅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抗旱、抢险工作,按分管权限对江河、湖泊、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和抗旱调度;负责洪涝、旱灾综合统计;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省农业厅负责掌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帮助、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做好灾区种苗供应、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冷热害和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物资储运销售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国家储备商品稳定市场;办理境外捐赠物资入关的有关审批手续。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饮水、食品卫生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
    省外侨办负责国外及港澳地区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和外国及港澳记者的联络、接待和管理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保障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损毁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工作。
    省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省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省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省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省移民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库区受灾移民的安置、救助工作。
    省供销社负责协助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命令程序,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省军区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必要时应指挥部请求,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武警湖北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民航湖北监管局负责救灾物资的空运和救生物资、器械的空投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省地震局负责地震预报、地震现场监视、监测工作,组织地震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湖北保监局负责指导和协助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工作,为灾后重建提供资金支持。
    武汉铁路局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调度工作。
    省科协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
    省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报,落实灾区救助措施;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
    (4)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7)及时传达省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督促落实;
    (8)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省民政厅组织协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各级政府安排好救灾资金预算。
    省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各市、州、县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3.2物资准备
    (一)整合省级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全省建立3-5个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市、州、县建立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等,由民政、粮食、供销、红十字会等部门结合各自救灾职责进行储备和筹集。救灾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二)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帐篷以民政部下放我省管理部分为重点,衣被、净水设备等以省本级自购为主,保证灾害发生后根据指令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省民政厅提出方案,与省财政厅会商后组织采购。所需经费从省级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市、县级救灾储备物资,除省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根据指令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地方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指挥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部门凭有关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一)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在公用通信网络不能覆盖的地方,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保持联络畅通。
    (二)加强省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并管理覆盖省、市、县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省、市、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三)按照省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省民政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4救灾装备准备
    省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3.5人力资源准备
    (一)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街道)应明确专人负责灾害管理工作。
    (二)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部门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要对医疗、电力、通信、机械施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对公众防灾避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三)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等各方面专家,建立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四)培育、发展各类应急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6社会动员准备
    (一)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制定救灾物资社会动员预案,对救灾必需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生产厂商、仓储运销单位的合作购销协议,确保一旦发生灾害,各类救灾物资不间断供给,形成产、供、运的快速补充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分配、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在全省现有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7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公众安全防范和防灾减灾意识。
    (二)省每年组织1-2次市(州)、县(市、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市(州)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及乡(镇)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及各类应急队伍的培训。
    (三)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预警预报
    (一)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汛旱情预警、地震趋势预测、地质灾害预警、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生物灾害预警等信息,应及时通报指挥部办公室。
    (二)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州、县政府通报。
    (三)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按程序及时启动预警响应。
    4.2信息管理
    4.2.1信息报告
    信息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一)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失踪人口、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损失、工矿企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益设施损失、家庭财产损失。
    (二)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需救助粮数量,需衣被救助人口、需救助衣被数量;需伤病救助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三)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己救助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助款数量、已安排救助粮数量;已救助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款数量、已救助衣被数量;已救助伤病人口、己安排治病救助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数量、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2.2信息报告时限
    (一)灾情初报。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掌握灾情,及时向市(州)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民政部。市(州)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县(市、区)报告后,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市(州)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二)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县三级指挥部办公室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指挥部办公室每日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告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市级指挥部办公室每日10时之前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每日11时之前报告省政府和民政部。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三)灾情核报。县级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县(市、区)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市(州)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4.2.3灾情核定
    (一)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民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二)专家小组评估。民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4建立灾情台账
    县级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依据。
    5  应急处置
    灾害救助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县、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省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等级。I级、II级响应由省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III级响应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IV级响应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响应等级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根据响应等级,及时启动相应预案。
    5.1I级响应
    5.1.1灾害损失情况
    (1)全省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100人以上;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50万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15万间以上;
    ④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200万人以上。
    (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在一个市(州)范围内因灾死亡50人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30人以上;
    ②在一个市(州)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15万人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8万人以上。
    ③在一个市(州)范围内倒塌房屋8万间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房屋4万间以上
    ④在一个市(州)范围内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150万人以上,或占农业人口总数的30%以上。
    (3)按分管权限,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省境内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需转移安置灾民15万人以上。
    (4)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5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8万间以上。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I级响应。
    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审核灾害程度
    审核响应建议
    立即向指挥长报告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5.1.3响应措施
    由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救灾工作。
    (1)指挥长主持会商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省委、省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4)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1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5)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名义向民政部、财政部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报送请拨救灾款的请示,由省政府领导带队赴京汇报灾情,请求国家救灾支持。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①收到灾情报告后迅速编发《湖北灾情简报》,报送民政部、省委、省政府,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②随时与受灾县(市、区)保持通信联系,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每日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③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7)以省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①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②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③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④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⑤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8)省民政厅及时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①由厅级干部带队组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查灾核灾,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灾民,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②在收到中央财政拨款或省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 于3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受灾县(市、区);
    ③根据灾区需求,紧急向灾区调拨中央、省级救灾储备物资,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迅速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④具体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⑤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
    5.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指挥长决定终止I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2.1灾害损失情况
    (1)全省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④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15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在一个市(州)范围内因灾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
    ②在一个市(州)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③在一个市(州)范围内倒塌房屋4万间以上、8万间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房屋2万间以上、4万间以下
    ④在一个市(州)范围内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或占农业人口总数的25%以上、30%以下。
    (3)按分管权限,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省境内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需转移安置灾民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4)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4万间以上、8万间以下。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Ⅱ级响应:
    决定进入II级响应状态
    审核灾害程度
    审核响应建议
    立即向指挥长报告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5.2.3响应措施
    由指挥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展开工作。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派出由厅级干部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灾民,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实行联合办公,统一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①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名义向民政部、财政部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报送请拨救灾款的请示,并视情由省政府领导带队赴京汇报灾情,请求国家救灾支持;
    ②收到国家财政拨款或省政府确定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于3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受灾县(市、区);
    ③根据灾区需求,紧急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省级救灾储备物资,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迅速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④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①收到灾情报告后,迅速编发《湖北灾情简报》,报送民政部、省委、省政府,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②每2小时与灾区市(州)指挥部办公室联系一次,必要时直接与受灾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③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6)以省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①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②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③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④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⑤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7)随时落实省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2.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3.1灾害损失情况
    (1)全省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④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在一个市(州)范围内因灾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②在一个市(州)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③在一个市(州)范围内倒塌房屋0.8万间以上、4万间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房屋0.4万间以上、2万间以下;
    ④在一个市(州)范围内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或占农业人口总数的20%以上、25%以下。
    (3)按分管权限,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省境内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需转移安置灾民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4)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0.8万间以上、4万间以下。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Ⅲ级响应:
    经指挥长同意或授权
    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
    建议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5.3.3响应措施
    由副指挥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厅级干部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4)调拨救灾款物。
    ①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名义向民政部、财政部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报送请拨救灾款的请示,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视情况赴京汇报灾情,请求国家救灾支持;
    ②根据灾区应急需求,省民政厅及时向省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的建议;
    ③收到国家财政拨款或省政府确定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于3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受灾县(市、区);
    ④根据灾区需求,紧急向灾区调拨中央、省级救灾储备物资,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迅速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⑤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5)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①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迅速编发《湖北灾情简报》,报送民政部、省委、省政府,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②每4小时与灾区市(州)指挥部办公室联系一次,必要时直接与受灾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开展救灾捐赠。
    ①每两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②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③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
    ④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⑤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3.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4.1灾害损失情况
    (1)全省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0.6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④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在一个市(州)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在一个市(州)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③在一个市(州)范围内倒塌房屋0.4万间以上、0.8万间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房屋0.2万间以上、0.4万间以下;
    ④在一个市(州)范围内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5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或占农业人口总数的15%以上、20%以下。
    (3)按分管权限,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省境内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需转移安置灾民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4)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0.4万间以上、0.8万间以下。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IV级响应:
    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立即向副指挥长报告
    建议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5.4.3响应措施
    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由处级干部带队的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4)调拨救灾款物。
    ①根据灾区应急需要,省民政厅及时向省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的建议;
    ②省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于3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受灾县(市、区);
    ③根据灾区需求,迅速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①与灾区市(州)指挥部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直接与受灾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②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③及时编发《湖北灾情简报》,报送民政部、省委、省政府,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5.4.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副指挥长决定终止IV级响应。
    5.5应急措施
    (1)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①交通管制。灾区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决定对灾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灾民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待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灾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相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②对灾民基本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等统一发放和分配。
    ③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等。
    ④需要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2)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中,灾区政府可按规定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对应急救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事后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6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
    (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3)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4)信息发布的组织与审批。
    ①凡公开发布的信息,内容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民政部门审核;涉及水情、汛情、洪涝灾情和旱情的,应送水利部门审核;涉及震情的,送地震部门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应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涉及疫情的,应送卫生部门审核;涉及气象灾害天气预警预报的,应送气象部门审核;涉及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应送林业部门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应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②公开发布的信息,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湖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执行。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对重大灾情需组织新闻单位集体采访的,由省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③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省民政厅统一发布。
    (5)涉及国外、境外信息发布。
    接受外国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外国记者及港澳台记者赴灾区采访报道,分别由省外侨办、省台办统一归口管理,做好联络、接待和服务工作。
    (6)地方信息发布。
    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灾区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情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5.7其他突发事件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预案响应等级指标实行应急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灾后救助
    (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
    (2)省民政厅会同市(州)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灾民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
    (4)以省政府(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名义向国务院(或民政部、财政部)报送请拨灾民冬春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请示。
    (5)省民政厅根据各市、州、县政府向省政府上报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灾民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助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给《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助款物。
    (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9)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10)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避灾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省民政厅会同市(州)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对农作物损失、灾民住房倒损和公共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省民政厅制定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方案,明确恢复重建的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等具体措施。
    (4)以省政府(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名义向国务院(或民政部、财政部)报送请拨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
    (5)省民政厅根据各市、州、县政府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8)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发展改革、民政、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福利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暴雨(雪)、低温冰冻、高温、雷电、冰雹、大风、连阴雨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各市、州、县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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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政府网责任编辑: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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