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政令统一、责任明确、指挥顺畅、配合有序、反应灵敏、处置及时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构建平安、和谐西藏。
1.2 编制依据
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防患于未然,加强预测、预警、预报、预防工作。
(4)反应及时,协同应对。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建立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军警民结合、公众参与的应急快速反应机制。
(5)依法规范,科学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应急管理,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
(6)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发挥科技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支撑作用,加强科技培训和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4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全区乃至全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导致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可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之间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其他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5 应急预案体系
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自治区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印发,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市)、县(市、区)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地(市)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各县(市、区)制定的应急预案。各地(市)的总体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地市总体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7.5)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要根据情况的变化,由制定部门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跨地(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自治区主席的领导下,通过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和跨地(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政府副主席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共公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政府办公厅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下设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政府秘书长兼任。
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履行值守应急和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收集、汇总;负责向自治区政府领导和国务院报送重要紧急事项;承办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上级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协调组织特别重大、重大和跨地(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预报、预防、应急演练、应急处理、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总结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3 工作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地(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预案,履行工作职责。
自治区有关部门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事项;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预报和预防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提出建议;指导协助各地(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各地(市)职责:制定实施各地(市)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预报和预防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提出建议;在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作好本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跨地(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区域内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县(市、区)作好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4 专家组
各级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专业人才和专家信息库,充分发挥各类专业人才和专家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组成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及调查评估等机制,运用现代化的信息网络,建立运转高效、反应敏捷的应急指挥管理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
各级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完善信息网络,整合信息资源,开展风险分析,加强预测工作,做到及时发现、有效处置。
3.1.2 预警及发布
根据预测评估分析的结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首先由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具体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 Ⅰ级、Ⅱ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定。Ⅰ级由国务院授权发布,Ⅱ 级、Ⅲ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Ⅳ级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报告制度
接到突发事件的报警,接警单位和个人作好相应记录,及时呈报。
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上报事发地地(市),同时,也可直接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事发地地(市)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主管部门;发生在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或拉萨市区的,由事发地地(市)在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家有关部委。
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4小时内上报事发地地(市),事发地地(市) 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主管部门;发生在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或拉萨市区的,由事发地地(市)在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视情报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国家有关部委。
对造成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家有关部委。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对突发公共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有关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报告,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 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上报国务院并启动本预案,如涉及跨省(区)际行政区域界线的,或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地(市)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并启动本预案。对于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请求国务院支援;发生跨地(市)和可能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其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以事发地(市)处置为主;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以事发地县(市、区)处置为主。
3.2.4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宣布全区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及宣布,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3.2.5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结束,由国务院审定;重大和跨地(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结束,由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派出专家组对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科学评估。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结束,分别由事发地地(市)、县(市、区)决定。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要积极稳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协调各地(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妥善安置群众的生产生活,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适当抚恤、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做好现场清理、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地(市)进行调查评估,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对较大和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地(市)进行调查评估,以书面材料报应急管理办公室。
各地(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于年底对当年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并上报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于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全区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向国务院报告。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坚持自建、援建相结合,以自建为主。重建资金通过自筹、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助等多种渠道解决。重建规划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避灾的因素。
需要国家援助的,由事发地地(市)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事发地地(市)制定的恢复重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由事发地地(市)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通过信息发布,积极引导舆论,减少负面影响,消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其他较大及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地(市)负责。
4 应急保障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4.1 人力保障
专业应急队伍是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力量。各级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基础信息网络等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改善装备,提高应急队伍综合素质,发挥其在应对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驻藏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分)队是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中坚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金制度,应急准备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自治区积极向中央财政申请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捐助工作。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捐赠和援助。各级财政和审计、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切实发挥使用效益。
4.3 物资保障
自治区发改委负责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按照职能分工,自治区商务厅等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应急抢险装备、粮食、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储备工作,准确掌握储备物资的类型、数量、性能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并将有关储备情况报自治区发改委备案。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自治区发改委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统筹调拨应急物资。
各地(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应急救治,尽可能减少伤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医疗卫生动态数据库,加强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
自治区发改委、卫生厅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或事发地地(市)的请求,及时派遣救援人员,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状态下,自治区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驻藏部队共同承担运输任务。特殊情况下,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自治区及地(市)有关部门保障道路畅通。
4.7 治安保障
应急状态下,公安、武警部队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持社会治安。
4.8 人员防护
各级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要指定或建立应急避险场所,必要时可利用公园、广场、林卡、草地等作为避险场所,也可临时征用宾馆、招待所、酒店等经营性场所安置避险人员,确保人员疏散和转移。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必须充分考虑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需要。
各级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9 通信保障
自治区通信管理、邮政、广电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稳定、可靠、便捷的通讯、邮政、广播电视应急保障通信系统,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通讯、信息、邮政畅通。
4.10 科技保障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研究;加强技术、设备的研发和引进工作,建立健全我区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科技水平,为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防演练
各级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驻藏部队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结合实际和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模拟演练。通过演练检验统一的指挥体系、处置体系和后勤保障体系的应急反应能力。自治区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综合性演练,并及时进行评估和总结。
5.2 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减灾等知识。学校要把防灾、减灾和紧急避险知识作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要经常对各级干部、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5.3 责任和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各地(市)、各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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