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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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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杭州市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制度,健全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7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和钱江新城(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认证对象

    第三条  杭州市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制度的实施对象为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涉农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

    (一)市区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

    (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包括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码头、林区、库区、农贸市场等重要单位和公共场所,大中型企业,生产危险度较高的企业、矿区,人口聚集区等。

    (三)涉农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企业、合作社、协会、种养殖大户以及一般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章  认证机构

    第四条  由市气象局、应急办共同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简称市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办),承担认证的日常管理、审核及监督等工作。


    第四章  认证条件

    第五条  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认证条件。

    (一)设置符合“五有”标准(有职能、有人员、有场所、有装备、有考核)的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实行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并保持通信畅通。

    (二)配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乡镇(街道)至少有1名气象协理员,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有1名气象信息员。

    (三)制定乡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演练;有安全避难场所[注1],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可安置转移人员。

    (四)设置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及其他监测设施,并向市气象局传输数据和上报气象灾情。

    (五)拓展接收市气象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配置气象预警电子屏、乡镇(街道)直通系统、气象网站、短信平台、声讯电话、广播电视等系统和设备。

    (六)配置公众显示屏、有线广播、网络、短信平台等能及时传播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设施。

    (七)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

    (八)建有气象科普宣传窗或科普园地,并定期更新内容。

    [注1]避难场所的容纳力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要求地势较高、交通便利、钢混结构、防雷设施检测合格、能抵御12级以上大风和40厘米以上积雪等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袭击。医疗救治、电力供应、救灾物资有保障。避难场所醒目位置应挂置“应急避险安置点”标志。

    第六条  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认证条件。

    (一)设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实行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配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至少1名气象信息员,并向市气象局通报情况或传输数据。

    (三)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演练;有安全避难场所,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可安置转移人员。

    (四)拓展接收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渠道,配置相关设备,并与市气象台保持通信畅通。

    (五)在公共场所设置广播设备、公众电子屏等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及时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六)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协助市气象局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七)制定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七条  涉农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认证条件。

    (一)设置能接收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气象警报接收固定渠道或装置。

    (二)配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气象信息员,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三)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办法或方案。

    (四)在本单位、本行业及时传播、分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五)气象灾害影响期间,通信设施保持24小时畅通。

    (六)每年至少参加1次气象灾害防御或其他气象专题培训。

    第五章  认证程序

    第八条  申报材料。凡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一)填报规范和信息完整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表,电子版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表(附表1或附表2)可从杭州气象网上获得,网址:http://www.hzqx.com。

    (二)本单位基本概况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情况介绍。

    (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邮寄或传真到杭州市气象局减灾与法规处。

    第九条  材料初审。市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办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整改意见并通知申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报。

    第十条  调查考核。材料初审通过后,市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办指派不少于2名成员对申报单位进行调查考核。调查考核采取听取介绍、检查台帐、实地察看等方式,按照附表3或 附表4或附表5进行打分,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满分100分)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否则为不合格单位,由市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办指导申报单位进行改进和完善,接受下一次考核。

    第十一条  认证审核。市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办对申报单位相关材料进行复核、认证,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现场核验。通过认证审核的即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市气象局、市应急办联合颁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认证证书和标志。

    认证资格自颁发认证标志和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第六章  复审监督

    第十二条  市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办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

    第十三条  认证资格有效期满六个月内,由市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办通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重新申请认证,并本着科学有效的原则,按照最新评估标准组织复审。复审合格的,重新颁发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收回认证标志和证书。

    第十四条  认证达标单位在有效期满前未提出复审申请的,由市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办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标志和证书。

    第十五条  获得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应接受社会监督,市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办随时接收组织和个人的反映,经查确认获得认证的单位不再符合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要求,将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标志和证书。

    第七章  联络方式

    第十六条  市气象局减灾与法规处负责征集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问题、意见或建议,联系电话:86053071,邮寄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67号,邮政编码:310051。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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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市气象局责任编辑:胡婷婷]
官方微信号:tezhongzhuang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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