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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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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的应对工作。

    1.4事故等级

    自治区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按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大小,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一般(Ⅳ)四个级别。

    1.4.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4.2重大事故(Ⅱ级):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或者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4.3较大事故(Ⅲ级):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4.4一般事故(Ⅳ级):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以下简称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由盟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盟市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简称公安消防支队)具体承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组织、指挥、协调等救援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承担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旗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具体承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

    1.5.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准备工作,将日常管理工作和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队伍建设、完善装备、培训、预案演练等工作,做到常备不懈。

    2.应急救援组织和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和指挥体系

    2.1.1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及各盟市和旗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队、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兼职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组成。

    2.1.2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指挥机构为公安消防总队,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队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自治区境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1.3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总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长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及各盟市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盟市长担任,现场救援指挥长由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担任。

    2.1.4各盟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由各盟市公安消防部门承担,现场指挥长由各盟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

    2.1.5各旗县(市、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由各旗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队承担。

    2.1.6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1.7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各级消防部队、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等组成。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公安消防总队为处置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检查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预防和救援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职责分工如下:

    2.3.1自治区公安厅:公安消防总队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救援、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泄漏、对现场失踪人员进行搜救,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建设项目;公安厅治安总队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必要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2.3.2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自治区所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自治区所属新闻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

    2.3.3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调查。

    2.3.4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预防、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3.5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项目的申报、审查和立项,并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项目列入年度计划,落实项目投资。

    2.3.6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自治区境内铁路运输部门做好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2.3.7自治区民政厅:负责配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3.8自治区交通厅:严把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运营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3.9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2.3.10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在事故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3.11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12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2.3.13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组织现场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2.3.14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公共通信网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当事故造成指挥通信系统损坏时,统一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抢险救援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3.15自治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2.3.16自治区水利厅: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水文、水源等资料,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水源不受污提供信息,监测受事故灾难污染江河湖库的水质。

    2.3.17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并按上述自治区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2.3.18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公安消防总队聘请专家组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为事故灾难救援提供技术支援。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4.1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指挥为各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人员和救援物质的调配,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总队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4.2涉及多个领域、跨盟市级行政区及Ⅱ级及以上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公安消防总队统一指挥。

    2.4.3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抢险救援组、社会面控制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综合信息组、新闻发布工作组和专家工作组等。

    3.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报警

    3.1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3.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救援及处置,同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电话119)请求救援,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各自的上级政府和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总队报告,同时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3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企业要及时、主动向自治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提供事故发生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制订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预警和应急响应

    4.1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依次采用Ⅳ、Ⅲ、Ⅱ、Ⅰ四个预警级别。

    4.1.1Ⅳ级预警:危险化学品发生少量泄漏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尚未发生扩散,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4.1.2Ⅲ级预警:危险化学品发生一定量泄漏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发生扩散,由于扩散距离较近,不会影响到周边居民,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4.1.3Ⅱ级预警:危险化学品发生较大量泄漏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发生扩散,可能影响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1.4Ⅰ级预警:危险化学品发生大量泄漏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发生扩散,可能影响到周边较大范围内的居民,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事故灾难事态发展严重、超出盟市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盟市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及亟待外部应急救援力量支援。

    4.2预警发布和解除

    4.2.1Ⅳ和Ⅲ预警:由盟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预警建议,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盟市公安消防支队发布和解除,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2.2Ⅱ和Ⅰ预警: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出预警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发布和解除。

    4.3应急响应

    4.3.1基本响应

    各盟市公安消防支队和旗县公安消防部队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内集结队伍,赶赴事故灾难发生地进行救援,并向上级报告。

    4.3.2现场处置

    视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情况,由自治区、盟市两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通知同级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4.4分级响应

    4.4.1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响应: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同时当地公安消防部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盟市公安消防支队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公安消防总队做应急准备。

    4.4.2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响应:在事故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应急响应的同时,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启动自治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并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4.5现场紧急处置

    4.5.1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灾难发生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灾难的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队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并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类别和特点、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

    4.5.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不同的引发物质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5.3群众的安全防护

    公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及时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转移、疏散,并做好治安管理。

    4.6扩大应急

    如果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仅依靠本地区现有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政府或公安消防部队的名义,请求上级参与处置工作。

    4.7响应结束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灾难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8分级指挥

    4.8.1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由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实施。当公安消防总队进行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总队及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8.2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盟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9公安消防总队的响应

    4.9.1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9.2开通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9.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9.4组织专家对事故救援进行会诊、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4.9.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10指挥和协调

    4.10.1进入Ⅱ级及以上响应后,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4.10.2公安消防总队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盟市公安消防支队做好应急准备,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10.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11医疗卫生救助

    4.11.1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4.11.2自治区卫生厅或公安消防总队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11.3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12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12.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2.2超出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公安消防总队要及时协调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3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14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灾难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5.3.1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3.2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信息管理

    6.1信息监测与报告

    6.1.1危险化学品重要防护地区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企业和重大危险源防护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日常监控和定期监测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制,加强监控措施,并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

    6.1.2各盟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各旗县公安消防部队应及时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对于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可先口头向公安消防总队报告,最迟不晚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报告详细信息(包含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6.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6.2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公安消防部队的管理与协调下,组织信息发布和报道。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在全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自治区各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危险化学品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7.1.2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公安消防总队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7.2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指挥系统保障

    建立自治区、盟市两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库,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指挥要求。

    7.2.2救援装备保障

    自治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和企业救护队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装备。自治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的特种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护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7.2.3救援物资保障

    自治区各级政府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针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实际情况,储存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自治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

    7.2.4应急队伍保障

    自治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为全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的专业骨干力量,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救护队伍为本企业危险化学品救护的基础力量,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自治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查并掌握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7.2.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自治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公安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地方交通部门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2.6医疗卫生保障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7.2.7资金保障

    7.2.7.1自治区各级财政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2.7.2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7.2.7.3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2.8社会动员保障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自治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7.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7.2.10技术储备与保障

    自治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利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公众信息交流

    8.1.1公安消防总队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方面的法规和编写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材料,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8.1.2各级人民政府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负责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对能力。

    8.1.3各危险化学品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8.2培训

    8.2.1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和各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2.2各有关部门、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8.3演习

    8.3.1各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级公安消防部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

    8.3.2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针对不同设备、不同事故灾难,每月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9.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10.预案管理与更新

    10.1随着国家、自治区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危险化学品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0.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奖励与责任追究

    11.1奖励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1.1.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11.1.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11.1.3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11.1.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1.2责任追究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11.2.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11.2.3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11.2.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11.2.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11.2.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11.2.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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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责任编辑: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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