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频道
首页
>
应急预案
>
正文
山东省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6-01-06
分享到:

山东省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2月18日印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05〕15号)中的《山东省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8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由省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指导和救援善后工作;市、县(市、区)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具体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有关专家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市、县(市、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运转高效,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和设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和环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高效性、规范性。

    (4)安全第一,防范到位。在救援工作中,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5)强化预防,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重点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物资和经费储备、事故处理队伍建设、预案演习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等常态工作。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设立山东省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省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同志、省公安厅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外办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工作职责

    (1)领导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启动(结束)预案应急响应,作出重大救援决策。

    (3)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


    (4)在必要时协调、调动省级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5)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6)迅速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救治受伤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及时向省政府、国家安监总局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进展情况。

    (8)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2.2.2 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审核相关新闻报道,拟定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应急处置新闻发布,管理互联网新闻报道及负面信息处理。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调查取证、控制事故当事人,适时调度消防部队做好车辆破解和灭火施救等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地民政部门开展善后工作,视情救助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救援中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同时,负责对营运车辆、驾驶人的营运资质以及营运路线的审查,对事故发生路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评估。

    省卫生厅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尸体存放及现场有关区域的卫生防疫等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进行检测、清除污染。

    省外办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及外国人伤亡的交通事故。

    省教育厅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学生的交通事故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省财政厅负责协调解决应急救援经费。

    省安监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同时,组织对事故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省农机局负责拖拉机等农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及协助调查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气象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报。

    山东保监局负责协调各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伤者抢救费用并开展理赔。

    省军区负责协调防化部队支援地方处置严重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

    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负责对危化品车辆交通事故中危化品的处置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担任,具体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项。

    2.4 应急救援专业小组

    指挥部下设5个专业小组:

    (1)现场处置组。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

    (2)抢险救援组。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3)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厅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工作。

    (4)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5)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保监局以及有关保险机构等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置工作。

    2.5 应急联动机制

    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协调驻鲁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救援。

    3 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I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

    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3.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3.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


    3.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3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

    4 预防和预警

    4.1 预防及预警信息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订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要进行全面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发生。

    4.2 预警行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3 预警体系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卫生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事故发生地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预警的第一响应队伍,县级政府是预警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组织责任单位。

    (1)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响应。

    (2)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县级和市级政府响应。

    (3)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特别重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县级、市级和省级政府响应。


    5.2 事故报告

    5.2.1 通讯联络

    省公安厅设立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值班电话,并报省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5.2.2 报告程序

    (1)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2)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向市级公安机关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县级公安机关接报后应立即向县级政府报告。

    (3)市级公安机关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级政府。

    (4)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5)省级公安机关接报后,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从事故发生到报告至省政府时间不能超过3个小时。

    (6)省政府接报后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5.2.3 报告内容

    (1)初报内容: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确定事故等级,并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伤亡情况等逐级上报。

    (2)续报内容:事故发生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或事故发生24小时内,应将情况逐级上报。主要内容包括:

    ①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②道路类型(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或其他道路)、道路等级(如二级、三级等)、道路横断面(分道或混合交通)、道路状况(如直道、弯道半径、坡度)、路面材料(如水泥、沙石)、路面状况(如冰、雪、水、泥浆等)、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情况。

    ③肇事驾驶人情况(有无驾驶证、驾龄、年度审验时间、所属单位,无单位者的住址)。

    ④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或车主、车辆厂牌、车型、车牌号、注册登记日期、年检时间、客车核载人数与实际载人数、货车核载吨位与实际载货吨位(如货车、拖拉机、农用车的车厢载人须注明)。

    ⑤肇事车辆出发地及目的地、车辆行驶方向。


    ⑥现场勘查情况。

    ⑦引发事故原因:驾驶人违法行为、车辆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机件性能是否有效(如转向失灵、爆胎)、道路状况(如交通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道路设计是否合理等)、天气状况(如雨、雪、雾等以及能见度)。

    ⑧党政领导、公安部门现场处置和案件查处初步情况(如接出警时间、单位、人数、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处理结束时间等)。

    5.2.4 事故报警电话:110、122;省公安厅指挥中心:0531-85125110;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0531-85122122。

    5.3 指挥与协调

    5.3.1 先期处置

    (1)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将现场情况报告指挥中心,并开展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等工作。指挥中心接警后,应立即报告有关负责同志,经负责同志批准,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2)市、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发展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3.2 响应启动

    当发生先期处置无法控制的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时,省公安厅立即核实和确认,将情况报告省政府,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总指挥的指令,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可视情主持召开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4 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接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信息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5.4.1 现场施救

    各应急救援队伍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1)在医疗救治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分类检伤,对伤情危重者开展现场急救。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医疗急救部门运送伤员,必要时可以征用过往车辆。

    (2)公安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

    (3)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

    (4)公安部门其他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5)遇有车辆坠河等事故,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5.4.2 医疗救护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5.4.3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5.4.4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事发地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4.5 恢复交通

    现场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一时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5.5 信息报送与处理

    (1)按照分级报送信息原则,特别重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信息应立即上报省政府。

    (2)省指挥部和省级有关部门、事发地市政府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6 信息发布

    (1)发生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后,按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现场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

    (3)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用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5.7 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殊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

    5.8 应急处置结束

    在各项应急行动结束、应急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省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宣布应急期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补充物资和器材,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9 后期处置

    (1)善后工作: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省公安、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民政、环保、保险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处置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人员安置和赔偿、丧葬抚恤、污染物收集处理等善后工作。

    (2)事故处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

    (3)社会救助:伤亡人员较多,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均无力解决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未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救助基金无力垫付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垫付。

    (4)保险理赔:保险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原则,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5)总结备案:及时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系提供借鉴。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Ⅱ级、Ⅰ级响应标准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级政府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备案。


    5.10 事故调查

    (1)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省政府派出的调查组,由省监察厅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调查组具体负责事故涉及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报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结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事故发生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省直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讯手段,明确处置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建立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

    6.2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用于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施救及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为事故善后处理提供经费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省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组,明确联系方式,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支持。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等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

    6.4 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确保救治及时,医药、器材充足。


    6.5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实施交通管制,对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现场的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指挥事故现场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堵塞路段。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的安全保护。

    6.6 救援力量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配备通讯器材、现场照明车、勘查车、吊车、清障车等应急救援装备,切实提高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科技含量。同时,积极引入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选择信誉好、装备精良、施救能力强的单位作为救援联动单位,一旦发生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能够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施救,及时恢复道路交通并救援受困人员。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舆论氛围。

    7.2 培训

    省、市、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常规性培训制度,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救援程序。常规性培训一般每年进行1次。

    7.3 演练

    省、市、县(市、区)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合成演习和模拟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省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演练工作进行检查。


    8 奖惩 

    8.1 奖励

    对在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积极参与事故抢险,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1)各市、县(市、区)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修订。

    (3)省公安厅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并报省政府备案。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责任编辑:胡安亮]
官方微信号:tezhongzhuangbei
立即关注特种装备网官方微信,
第一时间了解行业权威资讯和商机信息!
官方微博:特种装备网
关注我们,了解实时动态,与我们互动!
《特种装备采购指南》DM广告杂志直接投放全国公、检、法、司、安、武警和军队等系统后勤、财务装备、科技等部门及特种装备行业厂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