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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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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应对风暴潮灾害,保证风暴潮灾害防御工作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福建省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规定(暂行)》等。

    1.3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适时启动本级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落实防御风暴潮灾害各项应急工作任务。

    1.3.2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在处置风暴潮灾害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应首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且对财产损害较小的措施。

    1.3.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挥下,加强与本级气象、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加强海洋与渔业系统上下的沟通协调,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预防、应急处置风暴潮灾害和灾后渔业生产恢复。

    2.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成立风暴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厅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御风暴潮应急工作。省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厅防灾减灾处。

    2.2省厅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厅长

    副组长:分管防灾减灾工作的厅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厅领导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任副组长。

    成员:厅防灾减灾处处长、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处处长、资源环境保护处处长、远洋与渔政渔港管理处处长、水产与质量监督处处长、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分管副总队长、厅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省海洋预报台台长、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

    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厅防灾减灾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厅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兼任。

    2.3组织机构职责

    2.3.1省厅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⑴在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系统防御风暴潮工作,研究和通报本系统防御风暴潮的重大事项,督促和检查防御风暴潮工作。

    ⑵指导和协调灾后渔业生产恢复工作,组织海洋与渔业系统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持。负责渔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

    ⑶确定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御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方案,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国家海洋局、农业部和省防指报告防御风暴潮工作,向灾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2.3.2 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⑴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保持与省防指及其成员单位的联系;负责组织防御风暴潮灾害会商,提出防范措施和意见;及时传达省防指以及省厅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督促各项渔业防御风暴潮措施的落实。

    ⑵负责组织、指导风暴潮监视监测、预警报工作,及时发布防御风暴潮预警信息。

    ⑶在风暴潮发生期间,负责落实应急值班;掌握、报告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应急工作和防御措施落实等情况。

    ⑷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指导防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负责防灾抗灾救灾相关信息的收集、归档;负责开展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的风暴潮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组织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的风暴潮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负责风暴潮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总结,并及时上报国家海洋局;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⑸负责《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与完善。

    2.3.3 省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在省厅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负责,协同作战”的原则,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开展防御风暴潮应急处置工作。

    ⑴厅防灾减灾处:承担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⑵厅办公室:负责防御风暴潮灾害的新闻宣传报道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通过渔民之友栏目发布风暴潮灾害预警报信息。

    ⑶厅计划财务处:负责争取、落实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御风暴潮灾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项目;负责落实省级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

    ⑷厅资源环境保护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海洋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防御风暴潮灾害工作;负责海洋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对风暴潮灾害的风险评估。

    ⑸厅远洋与渔政渔港管理处:协助做好渔港、渔船防御风暴潮工作;协助做好避风渔港和渔业船舶应对风暴潮灾害的风险评估。

    ⑹厅水产与质量监督处:负责指导全省渔业系统开展各类水产养殖生产设施除险加固和养殖水产品抢收等工作;负责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全省渔业生产受灾情况;负责指导灾后渔业恢复生产工作。

    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各级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对进港避风渔船的监督检查;协调指挥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船艇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⑻厅应急指挥中心:协助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督促各项防御风暴潮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负责防灾期间的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统计、报送全省海洋与渔业防御风暴潮措施落实情况;负责通过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平台发送风暴潮灾害预警报信息。

    ⑼省海洋预报台:负责风暴潮监视监测,密切监视沿海验潮站的潮位变化,及时发布风暴潮预警报;负责制作沿海验潮站逐时天文潮位表;负责将风暴潮预警报信息通过电话、短信及时报告省厅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通过传真向有关单位发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等对外发布;负责风暴潮基础数据库建设、风暴潮灾害预警技术和风暴潮预警辅助决策系统等研发;负责提供防御风暴潮灾害预警报会商材料并参加省防指的有关决策会商;参与风暴潮灾后调查、评估,总结分析风暴潮预警报工作,并上报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风暴潮预警报相关业务咨询;负责海洋观测网和信息网络运行保障。

    ⑽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参与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提供灾后水产苗种和渔药调剂信息服务;通过短信平台向沿海养殖户发送风暴潮灾害预警报信息。

    3.预警级别标准

    风暴潮预警级别分为Ⅳ、Ⅲ、Ⅱ、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风暴潮灾害Ⅳ级警报(蓝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省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蓝色警戒潮位时,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警报(蓝色)。

    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省沿海,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转向(或滞留),即使受影响岸段潮位低于蓝色警戒潮位,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IV级警报(蓝色)。

    风暴潮灾害Ⅲ级警报(黄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省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黄色警戒潮位时,发布风暴潮灾害Ⅲ级警报(黄色)。

    风暴潮灾害Ⅱ级警报(橙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省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橙色警戒潮位时,发布风暴潮灾害Ⅱ级警报(橙色)。

    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红色)

    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省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红色警戒潮位时,发布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红色)。

    4.应急响应

    4.1 Ⅳ级应急响应

    当福建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启动风暴潮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⑴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到位指挥,启动本应急预案。

    ⑵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24小时应急值班,省海洋预报台做好风暴潮的监测和预警报;厅办公室、厅应急指挥中心、省海洋预报台及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根据职责发送防御风暴潮预警信息。

    ⑶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防御风暴潮灾害会商,提出防范措施,并根据要求,参加由省防指组织召开的会商会;向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风暴潮预警报情况及防范措施,并抄送给省防指等有关单位。

    ⑷沿海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防御风暴潮的各项准备工作。

    ⑸风暴潮灾害Ⅳ级警报每日面向社会公众发布2次,预计灾害趋势加重或有重大变化时应加密发布。

    4.2 Ⅲ级应急响应

    当福建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灾害Ⅲ级警报(黄色),启动风暴潮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⑴省海洋预报台密切监视风暴潮增水情况,分析风暴潮影响岸段,制作风暴增水及影响岸段预报图,并向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⑵省厅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厅防灾减灾处、厅应急指挥中心、省海洋预报台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对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御风暴潮进行部署,并及时向省防指报告。

    ⑶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各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防御风暴潮部署情况,并及时报告省防指。

    ⑷沿海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厅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⑸省厅领导小组适时成立防御风暴潮抗灾工作组,赴风暴潮影响重点地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当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风暴潮防御工作。

    ⑹风暴潮灾害Ⅲ级警报每日面向社会公众发布2次,预计灾害趋势加重或有重大变化时应加密发布。

    4.3 Ⅱ级应急响应

    当福建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灾害Ⅱ级警报(橙色),启动风暴潮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⑴省海洋预报台加密对风暴潮的监测,当沿海有一个代表性验潮站潮位超过橙色警戒潮位后,向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潮位实况;加强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等预报机构的视频会商,加密制作发布风暴潮预警报,分析风暴潮影响岸段,制作风暴增水及影响岸段预报图和漫堤风险预测表,并向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⑵省厅领导小组组长坐镇指挥,副组长到位协助指挥。省厅领导小组主持召开厅防灾减灾处、厅应急指挥中心、省海洋预报台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风暴潮特点、变化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

    ⑶省厅领导小组召开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御风暴潮紧急会议,对防御风暴潮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各成员单位抓好防潮抗灾措施的落实。

    ⑷省厅领导小组发出通知,提出防御风暴潮要求,督促指导相关地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各项防御工作。

    ⑸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上岗到位,组织人员深入基层、重点部位,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并及时将部署落实情况上报省厅领导小组。

    ⑹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应急值班和通讯联络,及时准确掌握风暴潮防御情况,并及时报告省防指。通知相关单位通过短信平台、电台等渠道向渔民发送风暴潮信息。

    ⑺各级海洋与渔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应协调指挥全省渔业执法船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保持通讯畅通。

    ⑻风暴潮灾害Ⅱ级警报每日面向社会公众至少发布2次,预计灾害趋势加重或有重大变化时应加密发布。

    4.4 Ⅰ级应急响应

    当福建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红色),启动风暴潮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⑴省海洋预报台加密对风暴潮的监测,当沿海有一个代表性验潮站潮位超过红色警戒潮位后,及时向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潮位实况;加强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等预报机构的视频会商,加密制作发布风暴潮预警报,分析风暴潮影响岸段和海堤风暴潮漫堤风险,制作风暴增水预报图、影响岸段预报图和漫堤风险预测表,并及时向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⑵省厅领导小组组长坐镇指挥,副组长到位协助指挥。省厅领导小组主持召开厅防灾减灾处、厅应急指挥中心、省海洋预报台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风暴潮特点、变化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

    ⑶省厅领导小组召开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防御风暴潮紧急会议,对防御风暴潮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⑷省厅领导小组发出紧急通知,提出防御风暴潮要求,督促指导相关地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风暴潮防御工作。

    ⑸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⑹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应急值班和通讯联络,及时准确掌握各地风暴潮防御情况,并及时报告省防指。通知相关单位通过短信平台、电台等渠道向渔民发送风暴潮信息。

    ⑺各级海洋与渔业抢险队伍按照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应协调全省渔业执法船艇在保证执法船只和人员的安全情况下,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⑻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每日面向社会公众至少发布2次,预计灾害趋势加重或有重大变化时应加密发布。

    4.5 应急响应级别降低或终止

    风暴潮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此次风暴潮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省海洋预报台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风暴潮应急响应级别降低或终止。

    沿海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灾后处置及恢复生产、修复受损设施等工作。

    5.灾害调查评估与总结

    5.1灾害调查评估

    海洋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按照《福建省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规定(暂行)》开展。

    Ⅰ、Ⅱ级应急响应: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红色或橙色警报发布后24小时内,组织省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赴灾害影响区域开展现场调查,并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和东海分局。

    Ⅲ级应急响应:灾害影响区域市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黄色警报发布后24小时内,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报告,报送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报送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和东海分局。

    Ⅳ级应急响应:灾害影响区域市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蓝色警报发布后24小时内,视灾害情况自行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在灾害过程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报告,报送省厅。

    海洋灾情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导致发生海洋灾害的天气系统;海洋灾害实况及特征;海洋灾害对受灾区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分析;海洋灾害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存在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等。除了形成文字材料外,还应当通过照相或摄像方式留有影像资料,提供能形象反映现场真实情况的信息。

    5.2灾害应对工作总结

    在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24小时内,有关沿海设区市要将灾害损失和应对工作总结上报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48小时内将灾害损失和应对工作总结上报国家海洋局。

    6.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沿海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3 术语

    6.3.1 风暴潮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根据风暴的性质,通常分为由台风引起的台风风暴潮和由温带气旋引起的温带风暴潮两大类。

    6.3.2 风暴潮灾害

    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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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海洋与渔业厅责任编辑:黄淑婉]
官方微信号:tezhongzhuang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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