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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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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瑞金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3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分级标准

    3.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3.2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

    3.3较大群体性事件(III级)

    4预警机制

    4.1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2预警行动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5.2恢复与重建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6.2资金保障

    6.3物资保障

    6.4基本生活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治安维护

    6.8通信保障

    6.9公共设施

    6.10科技支撑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传与培训

    7.3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9.1应急组织机构示意简图

    9.2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实现瑞金在赣州率先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和《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州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瑞金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聚众堵塞国家和省干线、干线调整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5)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等引起跨县、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9)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1)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乡(镇)政府对本行为区域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为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加强对群众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与市直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应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谣言应及时予以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成立瑞金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瑞金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全市范围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具体分工;研究、制定事件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并加强监督;研究、制订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2.1.2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主要领导。

    副总指挥: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市人武部部长、市武警中队队长、市政府办对口副主任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2.1.3有关成员部门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管理工作。

    (2)市外侨办参与处置涉及外国在瑞人员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市发改委负责群体性事件的物资储备和调集,参与因发展计划、体制改革、宏观调控政策出台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4)市教育局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5)市民宗局参与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参与涉及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6)市公安局负责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负责发现和搜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各种敌对势力在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7)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各级监察部门对有关部门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

    (8)市民政局参与和组织在民政部门已登记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参与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9)市司法局负责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调处。

    (10)市财政局负责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1)市人社局参与因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12)市国土局参与因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13)市城建局参与因城市拆迁、改造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14)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因交通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责处置群体性事件所需交通工具的调配。

    (15)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参与处置通信故障、通信服务、通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为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16)市水利局参与因水源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17)市农粮局参与因土地、草场、渔场牧场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18)市工信局参与商业活动中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19)市文化局参与因文化活动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0)市卫生局参与因突发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责群体性事件的医务保障。

    (21)市人民银行参与因金融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2)市国资公司参与因所属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3)市工商局参与因工商管理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4)市质监局参与处置因制假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检验检疫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5)市环保局参与因环境保护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6)市文广局参与因广播影视节目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7)市体育局参与因体育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8)市林业局参与因林业管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9)市药监局参与因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30)市安监局参与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31)市法制办负责研究起草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支持。

    (32)市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3)市总工会协助有关单位积极化解不稳定因素苗头、隐患,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34)市人武部参与因军转干部待遇、安置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35)市武警中队负责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

    (36)市消防大队负责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

    (37)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2.1.4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担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示的执行情况。

    (2)负责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应急组织保持联系。

    (3)协调组织群体性事件原因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5)办理应急状态终止后决定的有关事宜。

    2.1.5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对相关行业的专家进行登记备案,建立专家咨询库,一旦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即时从专家库中抽调人员组成处置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参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应急工作。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群体性事件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预测;

    (2)对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3)对应急指挥部提出的处置方案进行分析、论证,提供依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待省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后,由省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III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待市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后,由市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和公安、武警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3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三个等级。

    3.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市)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高速公路、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停运8小时以上,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停工24小时以上的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校园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2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校园内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或盅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或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3较大群体性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预防预警机制

    4.1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1.1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针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公安机关要建立基层公安派出所、市公安局二级群体性事件信息常规监测网络,及时收集、监测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群体性事件信息,由县公安局对监测的信息进行汇总、风险分析,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研判、划分等级,作出预警。国家安全部门也应建立覆盖全县的监测网络,并将监测到的信息及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

    4.1.2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4.1.3信息报送

    公安机关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或报警信息,在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在半小时内报告至市公安局,1小时内层报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接警后,应在半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应在半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件发生的地区(单位、部门)、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参与人数、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是否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或启动应急预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群体性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外侨办、对台办按规定上报。

    各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后,应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信息报送方式: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4.1.4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按照参与事件的人员规模、可能影响的地域范围、行为的激烈程度、可能带来的现实危害以及事件的紧急程度等,视情将事件确定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三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市应急委员会负责一般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跨市的一般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市应急委员会或市应急指挥部的批准。

    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委员会向市应急委员会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层报至省应急委员会,并根据省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4.2预警行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驻市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4.2.1情况属实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发展的可能、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4.2.2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5.1.1启动

    (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后,由市应急委员会向赣州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市应急委员会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申请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由省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2)重大群体性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后,由市应急委员会向赣州市应急委员会报告,赣州市应急委员会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申请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由省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3)较大群体性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后,由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一般群体性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后,由市委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5.1.2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1)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

    参与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配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政府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地聚集,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聚集地政府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参与事件处置,不得推诿。

    (2)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

    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及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要负责人应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3)公安机关根据党委、政府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证据;

    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

    5.1.3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5.1.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的要求执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新华社等中央主要媒体可按照规定及时通过内参反映情况。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由我市主要媒体适当报道,引导舆论。

    (2)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由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负责。

    (3)较大、一般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要部门负责,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5.1.5应急结束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省应急委员会决定。

    较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并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

    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群体性事件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5.2恢复与重建

    5.2.1善后处理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群体性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县应急委员会、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

    (3)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4)事发地乡镇和有关部门对损害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应当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恢复、重建。

    (5)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6)参加群体性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2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市里援助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需要国家、省和市援助的,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提出请示。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1)市人民政府要组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预备队由公安民警、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必要时,政府可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军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门、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处置队伍。

    各应急处置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任务能力等,每年年初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告。

    6.2资金保障

    (1)市人民政府所需群体性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为应急机制、通信系统、数据库与信息系统、救援排险、医疗救治、应急装备器材、专业应急队伍训练和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应急物资储备与调用等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2)处置群体性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群体性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市政府请求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

    (3)群体性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4)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3物资保障

    (1)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所需。

    (2)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群体性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定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市商务局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的储存、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3)市工信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6.4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与赣州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医药、药监、防疫等应急部门组织和参与因群众性事件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对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事发现场饮用水、食品、物资等的检验、监测和防疫工作。卫生、医药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要指定紧急救治伤员的医院,建立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制度。

    6.6交通运输保障

    (1)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制定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交通管制方案和交通支援方案。应急期间,公安机关要做好线路规划和交通管制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确保指挥人员、专家、应急队伍、伤员等安全、快捷的运送。

    (2)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用于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

    (3)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开通紧急运输通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设备。

    6.7治安维护

    (1)公安机关要制定应急状态下治安维护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勤务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公安机关在应急期间,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紧急状态。

    (2)公安机关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积极预防、有效预警,努力将各类群体性事件制止在萌芽状态。

    (3)事发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8通信保障

    (1)以现有公安通信网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群体性事件应急通信网,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2)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平台应当与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相连通,并确定各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市公安局和乡镇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平台应当与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连通,并确定与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印发通讯录。

    (4)参与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的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直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定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条件允许时,应尽量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视频电话、传真等多种通信方式,保证正常联络。

    (5)应急救援现场应当与赣州市、市应急指挥部之间确保通信畅通;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宽带、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6.9公共设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群体性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6.10科技支撑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群体性事件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群体性事件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按照预案要求,适时组织不同类型、不同性员的群体性事件的实战演练,包括应急机制的演练、指挥协调系统的演练、应急专业队伍的演练、应急处置过程的演练等。演练科目可分单个、多个或综合性科目,采取现场模拟或模拟现场方式实施,综合科目的演练每年组织一次。对每次演练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强化和提高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7.2宣传与培训

    对外公布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等。宣传、法制、教育、出版、科技、文化、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防护、救助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工怍。

    有计划地对应急指挥人员和处置人员进行常规培训或专业培训,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指挥与处置能力。各应急成员部门、联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指挥员、工作人员、教援人员及专业应急力量的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本单位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7.3责任与奖惩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群体性事件主管机构和事发单位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迟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严重延误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传送或应急处置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认真贯彻落实本预案的地方和部门,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对贯彻落实本预案不力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在参加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参加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加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进行群体性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政府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本预案将适时进行评审,并视情作出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部门组成。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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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瑞金市人民政府责任编辑:黄淑婉]
官方微信号:tezhongzhuang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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