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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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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省范围内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市、县(区)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省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作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江西省减灾委员会

    2.1.1 江西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省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国家减灾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省减灾委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开展工作。

    省减灾委主任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秘书长由省民政厅厅长担任。委员包括省政府协助联系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地震局、省林业厅、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西保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信委、省外侨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交通运输厅、南昌铁路局、省教育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社联、省科协、省红十字会、省人防办、省武警总队、武警水电第二总队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江西省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各自职责做好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1.2 省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灾办)设在省民政厅,具体承担省减灾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省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减灾委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等。省减灾办主任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2.1.3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我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我省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1.4 当发生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时,省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市、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2.1.5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2.2.1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根据省政府或省应急委的决定,成立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指挥全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减灾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省减灾委副主任担任,秘书长由省减灾委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省减灾委全体委员,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省委宣传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民航江西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主任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2.2.2 省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长单位:省民政厅、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统计局。

    主要任务: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省政府、省减灾委。

    (2)抢险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武警水电第二总队。

    主要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程序,迅速调集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其他应急救援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调配救助物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成员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通信管理局、省供销社、武警水电第二总队、南昌铁路局、民航江西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主要任务: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在属地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牵头指挥下,灾区所在电网企业应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空港等交通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优先保证重要用户、重点用户的通信。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省武警总队。

    主要任务:及时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成员单位:省红十字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主要任务: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6)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成员单位: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南昌铁路局、省电力公司。

    主要任务: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协助灾民及时搬入新居。

    (7)救灾捐赠组。

    组长单位:省民政厅。

    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省红十字会。

    主要任务:会同宣传报道组,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对我省捐赠款物。


   (8)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省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省民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主要任务: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3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3.1 灾害监测与报告

    3.1.1 各级气象、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地震、林业等部门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预报预警机制建设,确保灾害监测与报告及时、准确、畅通。

    3.1.2 各自然灾害监测主要职能部门应结合监测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员提出灾情预警。

    3.1.3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省减灾办及灾害可能发生地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省减灾办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委报告灾情预警信息。有关市、县(区)和省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内容、途径和监督制度,应根据灾害类别不同,按省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水旱灾害见《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地震灾害见《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地质灾害见《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见《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见《江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林业生物灾害见《江西省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3.3 灾情信息管理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应灾情监测责任单位在向政府报告灾情的同时,应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由民政部门负责灾情信息的上报与信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口上报。


    3.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3.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及时向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政府、设区的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省民政厅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政府和民政部。

    (2)灾情续报。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省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市、县两级数据)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3.3.3 灾情分析、评估和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协调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测绘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气象、测绘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预警响应

    4.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4.2 响应程序

    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响应。

    对可能出现影响多个设区的市的自然灾害,省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结合有关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决定启动省级救灾预警响应。

    4.3 响应措施

    省级预警响应启动后,省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省减灾委领导、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县(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省级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4.4 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省设定4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分别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一个设区的市范围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20人以上;

    (2)在一个设区的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在一个设区的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一个设区的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0%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5%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省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省减灾委主任批准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省减灾委主任(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协调省级层面对受灾市、县(区)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省减灾办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省政府、民政部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省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工作组立即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深入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省民政厅迅速商省财政厅及时下拨省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及时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6)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积极呼吁省外提供援助。

    (7)恢复重建组及时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能源、教育、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重建尽快实施。

    (8)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一个设区的市范围内因灾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在一个设区的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在一个设区的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一个设区的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省减灾委秘书长审定后,由省减灾委副主任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组织协调省级层面对受灾市、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省减灾办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省政府、民政部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秘书长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开展查灾核灾;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抢救被困群众,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医疗防疫组迅速抢救伤员,并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省民政厅迅速商省财政厅及时下拨省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及时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6)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恢复重建组及时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能源、教育、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应急排查、灾害评估、资金申报、工程立项、科学选址、规划设计等,科学有序地快速运行,争取灾后重建尽快科学实施。

    (8)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一个设区的市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在一个设区的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在一个设区的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一个设区的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省减灾办主任审定后,由省减灾委秘书长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省级层面对受灾市、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省减灾办及时向省政府、民政部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省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省减灾办协调有关部门,派出由厅级领导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3)根据省领导的指示,省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研究灾情,制定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各项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省民政厅迅速商省财政厅下拨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地方安排灾民基本生活。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名义向民政部、财政部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5)督促有关市、县(区)政府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6)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省内救灾捐赠活动。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一个设区的市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在一个设区的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在一个设区的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一个设区的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省减灾办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办主任批准启动Ⅳ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秘书长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办组织协调省级层面对受灾市、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省减灾办及时向省政府、民政部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省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组织由厅级或处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3)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研究落实支持灾区救灾应急措施。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下拨应急救灾资金。视情向民政部、财政部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的请示。

    (5)督促有关市、县(区)政府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原中央苏区、罗霄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以及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市、县(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标准的80%,可酌情启动相应等级的省级救灾应急响应。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办提出建议,由批准启动响应的相应负责人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省民政厅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2 省民政厅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及时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款的请示。

    6.2.3 根据各市、县(区)政府向省政府或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拟订资金补助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省民政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2.5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台帐,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省民政厅根据市、县(区)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小组,依据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台账,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6.3.2 省民政厅根据各市、县(区)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各地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6.3.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施工技术支持和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应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设区的市财政、民政部门。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适时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抽查,对重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民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6.3.6 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定,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市、县(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市、县(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市、县(区)应分别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2‰-3‰、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2 省财政每年按照规定及我省救灾工作需要安排省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7.1.3 市、县(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7.1.4 省、市、县(区)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2 物资保障

    7.2.1 省、市、县(区)政府要统筹布局救灾物资储备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在人员、资金、物资、装备、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审批和投资安排,加强救灾物资价格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救灾物资采购资金和储备管理经费的年度预算安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用地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

    7.2.2综合考虑区域灾害特点、自然地理条件、人口分布、生产力布局、交通运输实际等,遵循就近存储、调运迅速、保障有力的原则,科学评估,统一规划,采取新建、改扩建和代储等方式,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

    进一步扩大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升级装卸、搬运工作技术装备,适应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市、县(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物资储备等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灾民生活救助物资储备点。


    7.2.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标准、规模,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7.2.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供货机制,与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以及商场、超市等救灾物资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能够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救灾物资供应商应当确保救灾物资质量,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商品。

    7.2.5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阶段,储备的救灾物资难以满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时,由民政部门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对救灾物资先行组织紧急采购,不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程序。

    7.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7.2.7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凭省减灾办出具的证明,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经省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批准执行运送救灾物资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7.2.8  落实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我省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系统。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省、市、县三级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灾害发生地减灾委员会成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7.3.3 加强省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市、县(区)加强救灾信息网络建设,形成省、市、县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省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4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7.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3.6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应依法提供测绘应急保障,充分利用地理信息应急监测车等各种设施,为应对自然灾害事件高效有序地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地理信息服务平台等测绘成果,根据需要开展遥感监测、地图制作等技术服务。

    7.4 救灾装备保障

    7.4.1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各级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配备救灾应急专用车辆、海事卫星电话等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7.4.3 救灾应急期间,省减灾委和省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民政等涉灾部门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7.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计生、安监、农业、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测绘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4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2 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厂商的应急供应合作关系,建立完善厂家名录,建立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机制。

    7.6.3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机制,完善救灾捐赠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7.6.4 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探索巨灾保险机制,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7.1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隐患和减灾需要,通过确认、新建或加固等方式,将辖区防空地下室、学校、体育场、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场所,按建设标准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7.7.2 避难场所应注明进出路口、方位等明显标志,配备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良好状态,平时应进行相应的避难演练。

    7.8 救灾科技保障

    7.8.1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支持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7.8.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监、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按照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结合本省实际编制我省自然灾害风险图,制定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7.8.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 宣传和培训

    7.9.1 各级政府及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加强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7.9.2 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同时,要开展减灾、救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7.9.3 省每年有规划地组织1-2次市县两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各设区的市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乡两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演练

    省减灾办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

    建立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在自然灾害救助或应急演练结束后,总结分析评价其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每两年全面评估一次。

    8.5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省民政厅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审批。


    各市、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设区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减灾委。

    8.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8.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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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责任编辑: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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