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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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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

    1.3  适用范围

    ——民用航空器在云南省内发生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在云南省内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云南省内发生飞行事故,伤亡人员中有境内外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在云南省内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云南省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由云南省内航空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民用航空器在云南省内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站)、化工厂、核设施、水利设施等)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体系框架

    2.1.1 应急组织体系

    云南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领导协调指挥机构(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执行办事机构(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2 应急预案体系

    云南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飞行事故发生时,有关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 组织机构

    2.2.1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2.2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

    2.2.3 相关部门(单位)

    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4 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的搜寻援救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3.2 应急分级响应

    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等级,进行分级响应。

    3.3 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保障信息通信联系,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地方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3.4 应急终止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终止建议,由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核报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批准。应急工作终止后,参加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及时补充本单位(部门)损耗的应急装备和设备,归还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对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本单位(部门)应急预案。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人员,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事故理赔工作。

    4.2 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做好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等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装备保障

    要在积极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数据库系统,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检验、鉴定和监测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5.2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无线通信技术、卫星技术等现代化技术手段,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和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联络畅通、迅速、高效。

    5.3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5.4 技术保障

    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吸收国际先进经验,随时为处置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宣传

    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2 培训

    要加强民用航空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6.3 演练

    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针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演练,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处置不力,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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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责任编辑:陈锐]
官方微信号:tezhongzhuang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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