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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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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综合协调机构

    2.3办事机构

    2.4成员单位

    3预防预警

    3.1预防机制

    3.2预警监测

    3.3预防预警行动

    3.4预警分级和发布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应急响应

    4.3信息通报

    4.4任务下达

    4.5处置措施

    4.6应急结束

    4.7信息发布

    4.8通信联络

    5后期处置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

    6.2物资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电力保障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6.7经费保障

    6.8监督检查

    7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通信指挥调度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满足紧急情况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的需要,确保通信的安全畅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中进行重大通信保障或通信恢复工作,以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1.4工作原则

    在工信部、省政府的领导下,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严密组织、密切协同、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湖北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省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必要时报请工信部、省政府直接领导和组织协调。

    领导小组在省通信管理局设立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全省通信保障和应急通信恢复工作。

    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通信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无委办、武汉铁路局、民航湖北监管局、武汉海关以及省电力公司、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其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审议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相关政策及规定;

    (2)启动预案,下达通信保障应急任务,指导和督促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实施和进展情况;

    (3)指导督促省通信保障应急通信指挥部实施通信保障应急任务,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2.2综合协调机构

    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省通信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通信管理局分管副局长、省专用通信局局长、各基础电信省级运营企业总经理担任,成员由省通信管理信局主管处(室)负责人、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分管副总经理组成。

    其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2)及时掌握通信保障应急任务实施的进展情况,视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3)在紧急情况下,统一调用省内各种通信保障资源,负责与工信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4)完成工信部、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办事机构

    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通信管理局,承担日常和联络工作,主任由省通信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其主要职责:

    (1)承担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日常事务处理,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协调、联络工作;

    (2)及时掌握通信应急保障任务实施的进展情况,向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3)贯彻执行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落实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4)负责对通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按照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和要求组织起草、修订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6)完成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成员单位

    省公安厅:负责应急通信保障车辆在执行通信保障应急任务时的交通疏导和人员、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通信保障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突发事件需要通信保障的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保障应急通信车辆通行各级公路及通信保障应急设备及物资的运输,配合开展与路桥相关的通信线路的抢修恢复工作。

    省安监局:参与指挥、指导、协调有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省无委办:负责频率的规划和协调管理,查处非法频率干扰等工作。

    武汉铁路局:负责铁路安全畅通,优先运送处置通信应急保障的应用通信设备、设施等。

    民航湖北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紧急情况下用于应急通信保障的通信设备的优先运输。

    武汉海关: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负责对用于应急通信保障的进口设备、器件、电路板等给予快速通关和免税待遇。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内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提供通信处置供电保障工作。

    3预防预警

    3.1预防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省专用通信局在网络规划中要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的各项工作要求,合理组网,不断提高网络的自愈和抗毁能力;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对电信网络的安全监测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通信重点保障目标的安全防卫;做好各基础电信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省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专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保障通信网络的安全畅通。

    3.2预警监测

    建立完善预警监测机制,加强通信保障预警信息的监测收集工作。预警信息分为外部预警信息和内部预警信息两类。外部预警信息指电信行业外突发的可能需要通信保障或可能对通信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内部预警信息指电信行业内通信网上的事故征兆或部分通信网突发事故可能对其他通信网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

    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与工信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各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运行管理维护机构要对电信网络日常运行状况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预警信息。

    3.3预防预警行动

    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获得外部预警信息后,应按规定提请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根据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和会议决定,立即通知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协调和配合,做好预防和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监测获得内部预警信息后,应对预警信息加以分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可能演变为严重通信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并同时报当地政府。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分析核实,经确认后,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3.4预警分级和发布

    3.4.1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预警级别按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因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多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情况,及需要通信保障应急准备的重大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多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的情况。

    二级:因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本省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的情况,及需要通信保障应急准备的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本省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的情况。

    三级:因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本省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本省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情况。

    四级:因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本省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局部通信故障的情况。

    3.4.2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预警信息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确认并发布;二级预警信息由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确认,省政府新闻办会同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向省有关部门、涉及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以文件传真形式,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通知方式。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造成相关企业和单位重大通信中断和通信设施损坏时,相关企业和单位应立即将情况上报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以及当地政府。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逐级上报工信部和省政府。

    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应研判事件的严重程度,提出应对措施和启动预案的建议报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由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预案。需要工信部进行协调的,应立即上报工信部。

    相应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及时按照预案规定,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2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及时有效开展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响应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报告领导小组,按程序启动本预案,同时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相应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启动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报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和当地政府。

    4.3信息通报

    在处理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应指导和协调政府有关部门间信息渠道畅通,及时汇总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提高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效率。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与突发事件有关的政府部门、重要单位和用户,包括防汛、地震、反恐、核应急、医疗救护、证券、民航、银行、海关、铁路、税务、电力等相关信息。

    4.4任务下达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机构或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下达任务书。接到任务通知书后,各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按照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下达任务书。运营企业接任务通知后,立即启动预案,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由相应省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机构下达任务,负责相关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启动本企业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4.5处置措施

    (1)通信保障及抢修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具体顺序如下:

    ①中央首长专线;

    ②突发事件处理指挥联络通信电路;

    ③党政专网电路;

    ④保密、机要、安全、公安、武警、军队、核应急等重要部门租用电路;

    ⑤地震、消防、防汛、气象、医疗等部门租用的与防震、消防、防汛、气象信息发布、医疗抢救等有关的电路;

    ⑥金融、证券、民航、海关、铁路、税务、电力等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部门租用的电路;

    ⑦其他需要保障的重要通信电路。

    (2)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要求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各种通信方式保持24小时畅通,确保能随时联系,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3)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搞好企业间的协作配合,必要时由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进行统一协调。

    (5)在紧急情况下,由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报请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机构同意后,调度全省应急机动通信系统。

    (6)当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集团总部在领导指挥上出现交叉时,应以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为主。

    (7)在组织执行任务过程中,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上报任务执行情况。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通信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场所等用于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4.6应急结束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任务完成后,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或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下达解除任务通知书,现场应急通信指挥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任务正式结束。

    4.7信息发布

    省政府新闻办可根据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授权进行信息发布工作,通信行业内信息由省通信管理局发布。信息发布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的原则,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加强与新闻主管部门的沟通协商。必要时报请工信部、省政府批准。

    4.8通信联络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确保应急处置系统内部机构之间和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通信联络方式主要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会议电视、传真以及卫星电话等;涉及国家机密或向国务院和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上报有关情况时,应采用保密专用电话、传真联系。

    5后期处置

    通信保障应急和通信恢复任务结束后,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和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向工信部、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省政府等汇报,总结经验教训。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原因及影响程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急抢修恢复过程、责任认定等。

    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对重大通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特大通信事故的调查、处理、后果评估与监督检查,由工信部负责。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

    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及应急机动通信保障机构组成,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不断加强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的建设,以满足国家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的需要。

    6.2物资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建立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资源的保障机制,并按照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加强对应急资源及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以备随时紧急调用。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要依托专家技术力量,建立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与专家的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机制,在决策重大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方案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

    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和机构分析当前通信网络安全形势,对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实施进行评估,开展通信保障的现场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6.4交通运输保障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武汉铁路局、湖北民航监管局等部门应对应急设备车辆、通信器材物资及应急支援人员优先放行,紧急时期高速公路收费站、铁路场站、江河港口和机场应开设绿色通道。

    6.5电力保障

    省电力部门优先保证通信设施的供电需求。确因紧急情况无法供电时,应事先向通信保障部门和单位通知有关限电和停电信息。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和通信保障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通信保障应急指挥管理机构和保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通信保障应急能力。

    6.7经费保障

    (1)因通信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处置费用,由电信运营企业承担;处置突发事件产生的通信保障费用,参照《国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省通信管理局报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核拨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市州、县政府筹集应急资金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6.8监督检查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主要监督检查内容下:

    (1)各类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

    (2)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组织机构落实情况;

    (3)通信保障应急指挥、调度、通信值班等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

    (4)各部门、各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合情况;

    (5)通信保障应急队伍建设情况;

    (6)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

    (7)通信保障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器材及备品备件的储备情况;

    (8)通信事故处理后的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及改进防范措施等执行情况。

    7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1)特大通信事故是指由突发事件造成的通信枢纽楼破坏、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等情况;

    (2)重大通信事故是指由突发事件造成省内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故障等情况;

    (3)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是指中国电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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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责任编辑: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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