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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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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山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3.1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7)造成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2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7)造成跨省(区、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7)造成跨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省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除外)。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环境应急演练。

    1.5.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1.5.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1.5.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和职责

    2.1.1 领导机构组成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如下:

    指挥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环保厅厅长

    省政府协助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

    成 员: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广电局、安监局、地震局、气象局,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武警山东省总队,济南铁路局、山东海事局、山东黄河河务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事发地设区市政府。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1.2 领导机构各组成部门职责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自然生态系统(除农、林外其他生态系统)的外来入侵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指导全省公安消防突发环境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省监察厅:负责对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以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会同事发地政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省财政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辖区内陆水域有关船舶污染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组织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省水利厅: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水资源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省农业厅:负责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农业生产中因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等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珍稀濒危农作物、近缘野生植物和畜禽等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破坏;负责组织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进行评估,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风暴潮、赤潮(绿潮)、海啸、海浪、海冰等海洋环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渔港水域内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渔港水域内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损害进行评估,并向责任方提供索赔,组织开展海洋和渔业水域生态修复。

    省林业厅: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资源破坏处置。省商务厅: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组织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

    省广电局: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省安监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武警山东省总队:负责组织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警戒、保安、抢险和救援等工作。

    济南铁路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必要的铁路运输保障。

    山东海事局:负责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省辖区海上船舶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山东黄河河务局:负责黄河应急水量调度,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故时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2.2 工作机构和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作为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2.3 机构和职责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科研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5 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必要时,请济南军区,省军区,武警部队参加。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

    3.1.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l.2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2)风暴潮、赤潮(绿潮)、海啸、海浪、海冰等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3)海上溢油事件信息等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山东海事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4)内陆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港口水域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5)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港区水域非军事船舶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山东海事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6)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环保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7)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各级政府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3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2 预防工作

    3.2.1 存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省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2.2 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级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从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3 预警及措施

    3.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Ⅲ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发布。

    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发布。

    当一个流域或者两个以上设区市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环境安全时,省环保部门研判相关信息后,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有关各级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涉及跨省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省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3.2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Ⅰ级、Ⅱ级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完善海洋环境监测系统。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3.4.3 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特别重大(Ⅰ级)响应由国务院组织实施。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配合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和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1)开通与事发地设区市和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2)及时向国务院、环境保护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3)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实施应急处置;(4)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响应,及时报告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2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Ⅱ级响应。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省环保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同的措施。

    4.1.2.3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设区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设区市政府或者设区市政府授权市环保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环保部门为事件处理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Ⅲ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1)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2)省环保部门保持与事发地设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3)省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设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1.2.4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级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县级政府或者县级政府授权县环保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级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环保部门保持与事发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事件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Ⅰ级或者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省级环保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省级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对初步认定为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在3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同时,在3小时内上报省政府。

    对初步认定为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保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生地设区市级或者县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6)当地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4.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2.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3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突发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环境风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天气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5 环境应急监测

    省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环境监测工作(海洋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各级环保部门在环境应急监测中的职责为: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省政府或省环保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或省环保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7 安全防护

    4.7.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7.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天气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8.2 应急终止的程序(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批准;(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3)应急状态终止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1)省突发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2)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突发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3)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会同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组织实施;(4)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省突发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会同事发设区市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市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中央、省级投资安排的,报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各级财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6.2 装备、物资保障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建设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海空一体化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3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4 人力资源保障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在设区市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县(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 技术保障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6 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省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地方应急物质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6.7.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6.7.2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7.3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环保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由省环保部门负责修订。

    设区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预案的要求,制定各设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环活动的;(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8 附则

    8.1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省环保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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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责任编辑: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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