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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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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及《哈尔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保障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市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住房局、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统计局、市食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外侨办、市安监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哈尔滨海事局、哈尔滨水文局、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警备区、武警哈尔滨支队为成员单位的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

    2.1.2指挥长职责

    负责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全面工作。

    2.1.3副指挥长职责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市民政局局长协助指挥长指挥调度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4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救灾工作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发布、收集社会舆情动态,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抗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灾区各类生产生活物资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将综合防灾纳入城乡规划及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和食品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帮助灾区恢复教学秩序,指导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负责统一领导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受灾人员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放、使用救灾款物等履行职责情况。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受灾人员受灾情况,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帮助受灾人员进行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指导全市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社会救灾捐赠款物等,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协助抢险救灾,协调对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建委负责组织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修复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受损房屋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住房局负责提出灾后保障性住房的建议,指导各区、县(市)倒损房屋的鉴定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车船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市农委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防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市水务局负责掌握汛情、水旱灾情、水利工程险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林业局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有害生物的检测和防治,森林火灾的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保证受灾地区基本生活类物资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抢救伤病员,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救灾款物的相关审计与监督。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检测与评估。

    市文广新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灾害情况和制定统计标准。

    市食药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加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监管,保障受灾地区食品药品安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类救灾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市外侨办负责救灾的涉外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协调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保障灾区的生活用粮。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救助工作和社会募捐,重大灾害通过省红十字会批复同意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哈尔滨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秩序的维护,协助做好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的调运准备工作。

    哈尔滨水文局负责监测水情,进行水文预测,提供水文信息服务。

    哈尔滨铁路局负责保障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哈尔滨警备区负责牵头组织驻军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哈尔滨支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受灾人员及重要物资。

    2.1.5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我市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救助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灾情,决定向省、国家请求紧急支援等。

    2.2区、县(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

    区、县(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机构在上级自然灾害指挥部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建委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市农委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市)通报。

    3.2灾情管理

    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在接到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市政府并向省民政厅报告。

    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报告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市、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共三级。

    4.1I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1)全市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的10%以上或50万人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市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报告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

    4.1.3响应措施

    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主持灾情会商,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区、县(市),重灾乡(镇)参加,提出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建议,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助工作。哈尔滨警备区、武警哈尔滨支队根据市直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参加救助,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委、农委、商务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委负责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和食品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民政局视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外侨办协助做好救助的涉外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灾情稳定后,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1.4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提出终止I级响应建议,市政府决定终止I级响应。

    4.2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1)全市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8%以上或30万人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或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报告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

    4.2.3响应措施

    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主持灾情会商,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区、县(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政府救助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工作。

    (3)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时协调成员单位,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5)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灾情稳定后,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4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或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决定终止II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1)1个区、县(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6%以上。

    (2)区、县(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县(市)政府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

    4.3.3响应措施

    由区、县(市)政府组织开展救助保障工作,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县(市)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工作。

    (3)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时协调成员单位,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区县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县(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4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县(市)政府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报告。

    4.4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站或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各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应当进行分析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5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可酌情调整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5后期处置

    5.1过渡性生活救助

    重大和较大灾害发生后,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各级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各级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5.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应当给予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各地民政部门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根据区、县(市)政府或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省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市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帮助灾区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工作的绩效。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欠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5.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受灾人员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市民政局根据区、县(市)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小组对受灾区、县(市)倒损住房情况进行评估,及时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收到区、县(市)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5.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5国际沟通与协作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积极开展国际间的救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救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市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

    5.6奖励与责任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牺牲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各级民政、财政、发改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省、市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6.2物资保障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急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建立完善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交通、铁路、海事应急运输联动机制。

    6.3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6.4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6.5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务、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监、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6.6社会动员准备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6.7科技保障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推进市自然灾害三级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减灾救灾特种装备,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务、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图。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加快推进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预案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减灾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7.2预案更新

    本预案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发展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机构应及时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7.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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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责任编辑: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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