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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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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紧紧围绕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建设“大贵阳”的总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积极实施创建“平安贵阳”工程,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 制定目的

    为及时、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统一、精简、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给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1.4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导致紧急状态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适用本预案。

    1.5  事件级别认定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影响的范围,将事件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事件级别具体标准按省预案规定执行。

    1.6 遵循原则

    1.6.1 以人为本,安全为重。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6.2 依法实施,应急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按照有关程序编制应急预案规划,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并不断提高应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1.6.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6.4 资源整合,形成合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集中力量,形成应对公共事件的合力和长效机制;充分依靠和发挥解放军、武警、人民警察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1.6.5 预防为主,及时处置。长期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责任部门应当集中力量、迅速处置,把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6.6 保障秩序,维护稳定。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切实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设立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分指挥机构,协调相关联动机构;组织力量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1.2 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市长、贵阳警备区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绿化局、市乡企局(市煤炭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民宗局、市广电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人防办、市外事侨务办、市移民办、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南供电局、市北供电局、市供水总公司、市燃气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2.1.3 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市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加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与市政府总值班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并设一名专职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执行市应急委的决定;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和受理,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市应急委;负责全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正常运转,协调、督促各分指挥机构做好相应工作;组织建立应急信息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防、处置的工作;督促检查相关科研、宣传、教育工作;适时修订完善本应急预案,统筹、协调、指导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2.1.4 市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为市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负责评审论证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子预案及专项预案;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 组织体系及应急联动

    2.2.1 为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市级各类分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形成分管副市长负责,分管秘书长和相关部门参与的市应急组织体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级别,制定完善应急子(专项)预案,明确相应的职责,实行分类分级指挥。

    2.2.2 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相应的职责,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2.3 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善后和重建等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2.2.4 对跨区、县(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由市应急委统一指挥,相关区、县(市)参与,同时启动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

    2.2.5 市应急委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时,按有关规定协调中央和省驻筑单位、解放军驻筑部队、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支持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6 在省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市应急委做好与省内其他地州市相互支援、援助的协调工作。

    2.3 指挥场所

    2.3.1 市级行政中心作为市应急委的基本指挥所。

    2.3.2 市疏散基地作为市应急委的预备指挥所。

    2.3.3 各区、县(市)政府应在本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

    2.3.4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本部门内设立相应的指挥场所。

    2.3.5 市应急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机动指挥所;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指挥场所同时作为市应急委的机动指挥所。

    2.3.6 必要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应急委或各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设置相应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名称视突发公共事件特征和处置工作需要另行明确。

    2.3.7 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各指挥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各指挥场所的交通、通信联络,保障应急处置指挥工作畅通。

    3. 预测、预警

    预测、预警是指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应用科学手段判断事件演进速度、方向和规模,并按照预测结果做出预警的过程。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分析、早预测、早处置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收集、报告对我市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各类行业信息的采集、分析、预测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综合类信息一是由政府信息部门收集,二是通过有关部门报送,综合类信息的分析、预测采用专家咨询方式进行。

    3.1.1 信息监测与报告的内容

    (1)可能引起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有关子(专项)预案中涉及的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信息。

    (3)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所有信息。

    3.1.2 信息监测与报告的责任主体、渠道和方式

    市、区、县(市)政府和公安、安全生产、消防、卫生、环保、国土、气象、水利、农业等单位是监测与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信息监测与报告的方式主要有电话、书面报告、计算机网络三种方式。信息监测与报告主要有以下三个渠道:

    (1)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并按要求进行报送。常规信息监测报告的对象、程序、时限等内容须在各应急子(专项)预案中明确。

    (2)对有征兆性的事件或重要监控事件,由责任单位监测与报告。

    (3)公众发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件征兆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突发公共事件接警机构报警。各责任单位应当结合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突发事件接警机构,完善接警设施,并向社会公布。现有的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接警职能,处警机构按照应急响应的程序要求进行处置。

   3.1.3 信息监测与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1)程序

    (a)常规信息:常规信息原则由各责任部门监测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综合信息由各部门报市信息中心备案汇总。

    (b)重要信息的报告:责任部门监测到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征兆时,必须立即对事件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等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建议,并立即报告市应急委并报市信息中心备案。

    (c)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参加处理的各部门必须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应急委并报市信息中心备案。

    (2)时限

    常规信息按部门规定时限进行监测与报告;各部门至少一年进行一次信息综合分析整理,并将结果报告市信息中心备案。重要信息要随时上报。

    3.1.4 信息安全

    信息监测与报告全过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

    3.1.5 监管及责任

    (1)市应急办负责对全市的信息监测与报告监管,定期对各部门的信息监测、报送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的部门进行催报、督报,对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2)有关部门有责任按预案要求报告相关信息。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3)市民有义务将所知信息报告有关部门。

    3.2 预警

    市级预测预警支持系统的建设依托市城市综合应急系统(贵阳地理信息系统一期工程重点应用项目)的建设进行。

    3.2.1 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区、县(市)政府和各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判预测,达到预警程度的(重大信息预测预报按行业要求进行),报市应急委并提出预警建议;市应急委根据报告情况,决定预警信息级别、按程序发布。

    3.2.2 各相关责任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依据相关预案进入警戒状态并实施处置。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各部门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现代网络技术建成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逐步实现预测预警工作的现代化。在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设应用过程中,建立起各种事件的评估、评价指标体系和专家库,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提供科学的依据。

     3.4 预警级别和发布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获取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一般级别发布蓝色预警信号,较大级别发布黄色预警信号,重大级别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特别重大级别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蓝色预警信号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市政府预警预测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号由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信号由市政府报省政府,由省政府统一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区、县(市)级和相关部门子(专项)预案进行应急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须报告省政府,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处置。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即处于启动响应状态。

    4.1.2 本市范围内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作出联动响应,按程序上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1.3 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向省市有关涉外部门紧急报告。有关涉外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处置工作。

    4.2 响应程序

    4.2.1 市应急办接到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时,立即报告市应急委,市应急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进行应急决策,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或相应的子(专项)预案。市应急委指派和授权市政府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

    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市应急委立即上报省应急委,同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

    4.2.2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应急委指派市级领导担任,副指挥由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执行市应急委处置突发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省市应急委报告;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置综合协调组(通讯联络)、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控制、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疾控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等工作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的职责并开展工作。

    4.3 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本市难以控制的扩大趋势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市应急委作出扩大应急决定后,立即向省应急委请求支援。

    4.4 新闻发布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按照市应急委统一部署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

    4.5 应急结束

    4.5.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经市应急委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工作结束。

    4.5.2 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在2周内向市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并由市应急委决定向省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报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救济救助受灾群众和救治受伤人员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1.2 有关责任单位要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设立救济物资供应站,如遇特大灾害事故,受灾人数众多,可征用校舍、宾馆、饭店等场所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同时,应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5.1.3 卫生部门要做好受伤人员救治、灾害事故现场的防病和疫情的监测、监督等工作。

    5.1.4 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调查、评估、核实损失情况,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5.1.5 各级各部门应及时制定重建计划,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1.6 突发公共事件的赔偿和征用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7 各专业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规程,做好现场污染物的收集处理工作。有关现场清理和处理工作,应根据专家对灾害事故的性质和传播范围等进行认定,由公安、消防、卫生、农业等职能部门设立警戒哨,划定警戒范围,由专业部门和技术人员采取消毒、回收、深埋、焚化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处置完毕后,有关专业部门应继续对现场情况进行监控,根据专家评估结论,再进行解除警戒。

    5.1.8 工商管理、物价等部门应加大市场管理力度,严密防范和打击囤积生产生活物资、哄抬物价等破坏经济秩序和市场稳定的事件发生,为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提供保障。

    5.2 社会救助

    5.2.1 建立健全政府救助、司法救助与社会性救济相结合的体制,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提高社会救助资金所占比例。

    5.2.2 政府救助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动态实施的原则。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市政府提交相关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适时启动救助机制,统一组织实施救助相关工作。

    5.2.3 司法部门应适时启动相关机制,依法实施法律援助。

    5.2.4 建立贵阳市应急专项资金,并列入每年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它组织捐助并参与社会救助。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5.2.5 社团组织依法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的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强化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的职能作用,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

    5.2.6 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救灾捐赠活动,捐赠款物由民政部门管理,由监察等部门实施监督,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5.2.7 卫生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援助,逐步建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援助的专门机构,增强人民群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心理承受能力。

    5.3 保险

    5.3.1 增强保险意识,提倡团体和个人参与保险。

    5.3.2 保险机构应加强灾害保险工作,充分发挥灾害保险在减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1.1 建立信息平台

    建立全市性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预测、预警和指挥综合平台,开发公共基础数据库,为信息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和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6.1.2 预警系统建设

    各部门逐步建立预警信息系统,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常规和专业数据监测与预警。市信息中心建立综合预警信息系统。

    6.1.3 信息管理

    市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区域相关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要求报送市应急办以及市信息中心备案。

    6.1.4 信息共享

    开发和建立全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数据库,建立健全预警指标和等级标准,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程序,为科学决策提供所需的技术信息。

    6.2 通信保障

    6.2.1 依靠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明确参与部门的通信联络方式,组织建立多手段、多路由、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置的管理。

    6.2.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干线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的通信需要,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请求调用全省通信资源,或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党、政、军等重要场所的通信。

    6.2.3 相关职能部门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

    6.2.4 建立以移动或卫星通信方式为主的现场通信指挥系统,为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科学、快速决策提供服务。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市应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队伍的有效运行。

    6.3.2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要求,各职能部门组建训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 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和水上运输状态数据库,对新建和改建的运输线路及时修订数据。

    6.4.2 交通运输工具装备保障、后勤保障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市应急办负责调集、征用协调工作。

    6.4.3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保畅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市交警部门要及时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 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6.5.2 市卫生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设备保障、物资调度等应急准备方案,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需要组织救护

    6.6 治安保障

    6.6.1 公安部门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安排设立警戒区域,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6.6.2 公安部门会同武警部队,负责应急治安保障,拟制警力集结、布控、执勤和行动方案。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7 物资保障

    6.7.1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配送制度,建立与其他省市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物资储备实现应急动态管理。经贸、民政、粮食、商务等部门,按照市应急委的要求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

    6.7.2 加强应急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

    6.8 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应当给予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6.9 社会动员保障

    6.9.1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市、区、县(市)政府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6.9.2 社会动员由本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辖区内现有的公园、广场、校舍、人防工程均为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避难场所,由市发改委、建设局、人防办、教育局、林业绿化局等部门规划紧急避难场所的布局,一旦发生应急事件需要紧急避难,主要职责部门必须及时设立应急避难标志,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6.11.1 各职能部门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专家库。

    6.11.2 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信息系统。

    6.11.3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

    6.12 法规政策保障

    市有关工作部门组织起草和完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规章和配套性政策文件,逐步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1.1 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和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知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技能。市应急委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编制《贵阳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常识手册》。

    7.1.2 大中小学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计划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7.1.3 市委党校、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行政干部培训班应增设防灾、减灾教育、应急管理、应急处置、防灾救灾组织指挥等课程,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7.2 培训

    7.2.1 由市应急办确立培训基地,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技能培训。

    7.2.2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培训工作。

    7.2.3 救援人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工作由各救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3 演习

    7.3.1 市的应急演习由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实施,市的专项演习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市)的演习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7.3.2 演习场地选择:一是培训基地模拟场地,二是高楼、商店、银行、居民区、交通要道、水库、湖泊等实地。

   7.3.3 演习内容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实兵拉动演习。即各部门单位接警后,迅速组织规定人员和装备,在规定时间到达规定地点的演习;二是实兵技能演练。即在模拟或实地环境下组织专业或各方力量开展规定的四类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减灾、救灾综合或专项实兵技能演练。

    7.3.4 各级各部门演习要贴近实战。演习要包括以下内容:预警、报警、开设前后方指挥部、信息采集和分析、动员准备、开进途中的交通调整和安全保障、先期处置力量、二期处置力量和预备力量的配置、救援中的后勤保障、到达现场后的警戒哨设立和警戒线的划定、开展现场处置工作的步骤和方法、演习结束后的转进、评估总结、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等。

    7.3.5 演习结束后,要适时比照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演习方案,对演习的各个环节和总体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演习方案,使之更符合实际和实战要求。

    8. 监督检查

    8.1 监督机制

    8.1.1 为确保本预案制定的各项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措施切实得以落实,市、区、县(市)政府应急组织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监测、保障、处置联动、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将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防、处置工作情况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公告社会,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8.1.2 市应急委对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防、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区、县(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防和处置工作。

    8.2 监督检查

    市、区、县(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应当结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经常性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监测、预防、处置的检查工作,发现责任单位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义务或者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措施不力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监测、预防、处置工作,配合好有关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防、处置情况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漏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对发现的工作漏洞,应当按规定及时补正,不留后患。

    9. 附则

    9.1 奖惩

    9.1.1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险,出色完成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措施得当,成效显著者。

    9.1.2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挪用、盗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款项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的。

    9.2 预案管理

    9.2.1 《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负责牵头组织法制等部门修订、完善、评审、更新,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9.2.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根据本预案和各自的工作职能组织制定相应预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报市政府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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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阳市应急管理网责任编辑: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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