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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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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1.5风险评估5

    1.6 事故分级6

    2.组织指挥机制7

    2.1市处置爆炸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7

    2.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8

    2.3成员单位8

    3.监测预测10

    3.1预防10

    3.2监测10

    3.3预测11

    4.信息报告11

    4.1报告主体11

    4.2报告内容12

    5.应急处置12

    5.1先期处置12

    5.2分级响应13

    5.3扩大响应20

    5.4应急联动与区域合作21

    5.5应急结束21

    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1

    6.1信息发布21

    6.2舆情引导21

    7.恢复与重建22

    7.1善后处置22

    7.2社会救助22

    7.3保险理赔22

    7.4调查评估23

    7.5恢复重建23

    8.应急保障23

    8.1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23

    8.2医疗救护保障24

    8.3交通运输保障24

    8.4治安保障25

    8.5后勤保障25

    8.6财力保障25

    9.宣教培训和演练26

    9.1培训26

    9.2预案演练26

    9.3宣传教育26

    10.责任追究26

    11.附则27

    11.1制定与解释27

    11.2预案修订27

    11.3预案实施27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快速、有效的爆炸事故应急响应机制,规范爆炸事故的处置行动程序,最大程度地减小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在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及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依法处置。

    1.5风险评估

    我市每年约有爆破施工工程450余处,年使用炸药19500余吨、雷管450余万枚;烟花爆竹零售摊点1000余个。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以下简称爆炸事故)主要是在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使用、运输和燃放等过程由于操作人员、保管人员违章作业、违规管理或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一些原因造成的爆炸事故。如,在爆破施工过程中爆破员未经过培训上岗或不熟悉相关安全规程,违规使用民爆物品;不按规定要求存放、堆放民爆物品;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燃放人员违规装弹、连线等,均易发生爆炸事故。特别是在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过程中,因天气、路况、车辆故障等原因,易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爆炸。

    1.6 事故分级

    爆炸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爆炸事故(Ⅳ级)、较大爆炸事故(Ⅲ级)、重大爆炸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爆炸事故(Ⅰ级)4个等级。

    1.6.1一般爆炸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2较大爆炸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3重大爆炸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4特别重大爆炸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处置爆炸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市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台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外办、市安全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青岛警备区等部门(单位)及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成员单位汇总分析爆炸事故形势,研究解决爆炸事故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较大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争取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督促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爆炸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高响应级别;根据爆炸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负责建立爆炸事故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爆炸事故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依法依规报告信息;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爆炸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实施;负责组织爆炸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2.3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爆炸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台办:负责参与处置涉台类的爆炸事故。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发生在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中的爆炸事故,负责配合提供有关专业技术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爆炸事故应急处置的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管制等;负责对爆炸事故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等工作;参与因爆炸事故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和建筑物倒塌等各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应急处置;核实死亡人数和身份。

    市民政局: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爆炸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爆炸事故中伤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监测爆炸事故中市政工程、市政设施及相关建筑物的受损情况,做好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协调修缮工作;保障市政道路通行畅通;建立相应的抢险突击队伍。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在爆炸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协调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对事发现场的相关设施实施控制,对现场指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方案的建议,对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应急抢险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保护公众健康工作。

    市政府外办:负责参与处置公共场所重大、敏感涉外爆炸事故;负责协调处置针对外国驻青领事机构的爆炸事故。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配合提供有关专业技术支持。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通信运营企业为事故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爆炸事故期间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现场抢险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青岛警备区: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地方做好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根据指挥部指令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1)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市)、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爆炸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2)各级政府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畅通沟通渠道,防止因个人或群体诉求不能得到解决而引发极端事件。

    (3)加大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力度,避免丢失被盗。

    3.2监测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要制订针对爆炸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充分依托现有的各级“110”报警服务平台,做好信息监测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及时分析、研判、应对“110”报警服务平台反馈的各类报警信息,逐步形成“敏捷、高效、联动”的社会面突发情况应对处置体系。对可能发生爆炸事故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3.3预测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总结全国各地发生的爆炸事故的经验教训,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信息报告

    4.1报告主体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不得晚于事故发生后1个半小时)。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对于爆炸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4.2报告内容

    事件报告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有无次生衍生灾害、现场采取措施,对事件的初判级别、赴现场领导联系方式、需要支援事项等。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66570100,66571800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5.1.1事发单位处置

    在政府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前,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可选择采取以下处置措施:立即对危险环境区域的人员进行撤离、疏散周边无关人员;迅速核实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现场态势进行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区(市)政府报告事故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对接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当爆炸事故造成路面塌陷或高空悬挂危险物等次生灾害和隐患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协助有关单位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疏散受危险的群众;调集所属单位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5.1.2区(市)政府处置

    事发地区(市)政府在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

    区(市)政府处置可采取以下措施:与事发单位核实事故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并对事态进行研判,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及时将信息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求,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开展抢险救援,并做好人员疏散、信息发布及舆情引导工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采取其他一切必要的科学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并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场所和后勤保障。

    5.2分级响应

    5.2.1启动响应

    (1)一般爆炸事故(Ⅳ级):由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启动部门应急响应并配合处置。

    (2)较大爆炸事故(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市级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爆炸事故(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市级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4)特别重大爆炸事故(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5.2.2指挥协调

    (1)一般爆炸事故(Ⅳ级):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区(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发生在骨干交通网络地段、重点工程项目区,或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危害的一般爆炸事故,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处置。

    (2)较大爆炸事故(Ⅲ级):区(市)政府分管或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对于发生在骨干交通网络地段、重点工程项目区,或具有危害衍生性的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较大爆炸事故,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爆炸事故(Ⅱ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爆炸事故(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2个及2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的爆炸事故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国务院、省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接受其统一指挥协调,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具体处置工作。

    5.2.3现场指挥部

    爆炸事故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工作组可根据抢险救援实际进行调整。

    综合协调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及事发地区(市)政府派人参加,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青岛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迅速确定事故性质、危害性以及事故波及范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市级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调集、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指挥现场各小组做好现场防火防爆及灭火、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根据事故情况,作出疏散周边人员的决定;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指示和决策;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结束后,组织相关单位清理事故现场及恢复秩序;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向指挥部报告,为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依据。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青岛供电公司、事发地区(市)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秩序维护,以及重点部位,水、电气、热等设施和危险区域警戒看护等工作,必要时,对现场实施现场管制,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设立应急专用通道,维持交通秩序;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指挥疏散、转移和安置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和物资;负责人员疏散后的相关应急避险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对事故现场或与事故有关联的违法犯罪人员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等组成。负责落实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单位对事故现场伤亡人员实施应急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伤员,组织做好伤员的抢救治疗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等组成。负责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处理的同时收集事故现场有关事故证据资料;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事发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青岛保监局、市委台办、市政府外办等组成。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置、抚恤;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经济理赔和社会救助。

    后勤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事发地区(市)政府等组成。负责抢险器材及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运输;事故影响范围内疏散人员衣、食、住的安排。

    信息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外办、市委台办和市公安局等组成。负责与现场采访记者对接,协调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有序地进行信息发布,协调媒体做好信息公开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通信保障组:由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参加。负责协调当地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应急抢救处理期间指挥部与事故现场通信联络畅通。

    专家评估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等组成。对发生在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中的爆炸事故,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联系有关专家,对事故原因和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研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5.2.4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可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1)交通疏导和管制。因爆炸事故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市公安局应及时对事故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市公安局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市公安局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故现场,以及为医疗救护车辆开展事故伤亡人员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2)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市公安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3)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爆炸事故导致火灾、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市公安局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条受损管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现场指挥部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4)抢修受损管线设施。因爆炸事故导致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设施损坏,各管线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5)风险源监测。根据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组。

    (6)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7)事故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事故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协调公安消防、地震部门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事故人员提供支持。在营救事故人员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事故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8)救护、转运事故人员。卫生计生部门应第一时间营救伤员,并第一时间进行检伤分类、科学救治。根据需要,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为伤员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9)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爆炸事故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事发地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10)公共交通运营调整。因爆炸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运行中断且一时又无法恢复的,市交通运输委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轨道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制定运营线路或运行时段调整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11)救援队伍、物资调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牵头,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组织救援队伍、调用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12)家属接待。事发单位和事发地区(市)政府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5.3扩大响应

    如果爆炸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爆炸事故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4应急联动与区域合作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之间应加强配合,形成联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必要时,商请驻青部队、社会公众、友邻地区配合处置爆炸事故。

    5.5应急结束

    当爆炸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由分级响应启动单位负责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6.1信息发布

    一般爆炸事故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信息,较大及以上爆炸事故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信息。当爆炸事故或抢险救援工作对社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事发地区(市)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安全和交通提示信息,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6.2舆情引导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专人负责关注、收集相关舆论舆情,并进行分类整理,对群众关注度高、言论严重偏离事实本身并可能给公众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言论和观点,应利用正确的舆论手段进行引导,及时答复或纠正各类媒体发布的不正确言论和观点,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

    7.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爆炸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7.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爆炸事故社会救助工作,会同属地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伤员及家属的安置,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市民政局牵头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红十字会、慈善团体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互济和捐赠活动;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协助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各级政府及其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7.3保险理赔

    爆炸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4调查评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由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开展爆炸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一般爆炸事故由事故发地区(市)政府牵头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较大爆炸事故由市政府委托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分别由省政府、国务院牵头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

    7.5恢复重建

    按照事故调查评估报告的相关工作建议和措施,在确保不发生次生灾害的情况下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一般和较大爆炸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区(市)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研究实施。需要国家支持的,由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请求。

    8.应急保障

    8.1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各相关单位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爆炸事故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爆炸事故时,以事故单位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事发单位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所在区(市)政府给予支援。

    各区(市)政府建立满足处置较大爆炸事故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爆炸事故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支援。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一步强化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爆炸事故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给予协调。

    各区(市)政府和相关企业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市级专业抢险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爆炸事故时优先调用。

    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派或临时征用各区(市)政府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

    8.2医疗救护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根据伤员救治需要,协调组织救治力量及所需,为伤员提供有力的医疗保障。

    8.3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处置爆炸事故期间配备有市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应急标志事后及时收回;交通设施受损时,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属地区(市)政府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4治安保障

    爆炸事故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爆炸事故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由市公安局负责承担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爆炸事故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爆炸事故地区的社会稳定;现场若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

    8.5后勤保障

    根据后勤保障组的相关要求,事发地区(市)政府配合,开展爆炸事故应急抢险的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通信联络保障、工作人员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8.6财力保障

    处置爆炸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市、区(市)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处置事故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9.宣教培训和演练

    9.1培训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预案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预案和使用预案,进一步增强预案涉及单位及人员预防和处置爆炸事故的能力。

    9.2预案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9.3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广泛开展爆炸事故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10.责任追究

    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爆炸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附则

    11.1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辖区的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11.2预案修订

    根据《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发现的问题,由市公安局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

    11.3预案实施

    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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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责任编辑: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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