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频道
首页
>
应急预案
>
正文
常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7-06-22
分享到:

常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与处置工作,提高常州市防汛防旱应急能力,保证防汛防旱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江苏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城镇防洪实施办法》《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常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常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的(以及邻市发生但对本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湖库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坍江、河势变化、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防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防汛防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由单一防旱向全面防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防旱的现代化水平,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辖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旱工作的责任主体。一旦发生水旱灾情和险情,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解放军、武警部队及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3 以防为主,防抗结合。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预防与处置的结合,居安思危,常备不懈;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做到全面监测,准确预报,及早预警;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防御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增强防汛防旱应急处置能力。

    1.4.4 科学统筹,合理规划。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防汛防旱统筹,在防洪安全前提下,科学规划和利用水资源;防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4.5 依法应对,全民动员。坚持依法防汛防旱,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体的侵害;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5 应急预案体系

    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辖市(区)和有关单位、部门相关预案等组成。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全市的防汛防旱组织体系由市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辖市(区)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以及其他防汛防旱组织等组成。

    2.1 市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2.1.1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市防指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常州军分区参谋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园林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民防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市供销合作总社、武警常州市支队、市消防支队、武警水电第五支队、国网常州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常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常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常州分公司、中国铁塔常州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常州直属站、常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常州石油分公司、人保财险常州分公司、常州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全市的防汛防旱工作。主要职责:组织制订完善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拟订全市防汛防旱有关政策、工作制度等,组织制订全市防御洪水方案和跨辖市(区)的水情调度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工情,组织实施防洪抢险及防旱减灾措施;统一调度全市重要水利工程的运行,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防洪防旱相关协调工作。

    2.1.2 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常州军分区: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协调驻常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支持地方抗洪抢险和救灾,并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及执行重大抗洪抢险任务。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把握全市防汛防旱宣传工作导向,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牵头会同市水利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做好水旱灾情的信息发布;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做好防汛防旱新闻报道及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播发,做好防灾减灾、避险自救知识的宣传。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防汛防旱相关规划编制工作;安排年度防汛防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协调推进防汛防旱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和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建设;配合市经信委、民政局、水利局等有关单位负责抢险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有关防汛抢险抗灾所需物资器材的供应和调度;保障防汛防旱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在需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播发水旱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防范注意事项,做好应急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电力企业做好防汛防旱抢险救灾所需电力的供应和调度;负责有关防汛信息化技术指导。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防汛防旱安全,组织、指导、监督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汛防旱安全工作;做好所辖学校危、漏校舍的维修和加固及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做好中、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洪防台风安全工作,组织在校学生进行防洪防台风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发布学生转移、学校停课等通知。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及交通秩序,确保防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及指挥车辆畅通无阻,必要时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加强交通疏导,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保卫重要目标;依法查处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防旱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设施的犯罪行为,打击犯罪分子,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紧急情况下,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及抢险救灾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全市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害灾情统计资料;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所在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生活救助;组织救灾捐赠和救助物资储备等工作,负责应急救灾款物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发放工作;必要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协助辖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分配、管理中央、省下拨和市配套的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市级防汛防旱经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安排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经费,为水旱灾害应急救灾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防洪除涝工程建设用地的土地计划,及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协助抢险救灾;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因雨洪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制定、实施抢险救灾方案。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防汛工作,负责市属城市道路的排水管网系统、城市立交隧道泵站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排水畅通和防汛安全,负责指导协调在建项目的防内涝抢险工作,组织对建筑工地妨碍行洪排涝的临时设施进行拆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做好市政工程、自来水、燃气等防汛和应急抢险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居民区地面积水的处理和救灾工作;按市防指要求,备足防汛物资,负责提供部分排涝机械设备。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辖区内因灾损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道路的畅通,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运输保障;负责所辖水运、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按照职权范围负责处理所辖阻水桥梁、码头等工程改建、拆除和所辖道路、桥涵、排水沟的排水工作;加强内河航道船只安全管理,必要时通知船只限速行驶直至停航;协同公安部门做好车辆绕行工作,保证防汛抢险救灾车辆和船只畅通无阻;指导督促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内的相关企业做好防汛安全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防洪排涝规划和城市防洪排涝规划的制订和监督实施;负责水利设施的防汛检查,部署全市防汛防旱准备工作;做好汛(旱)情(雨情、水情、墒情、工情、灾情)的综合和上报下达,提供水情预报,做好防汛防旱调度;制订全市防汛防旱措施以及工程防汛岁修和应急处理、水毁工程修复计划;提出防汛抗灾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油料、电力等方案;负责防汛防旱工程的行业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市属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和城市防洪工作;负责防汛抢险和防旱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

    市农委:负责农业、林业、渔业遭受水旱灾害、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负责灾后复产水稻种子的储备和调度;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及重大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清除在水域内非法设置的渔簖、罾网、围网、拦网养殖等行洪障碍;汛情紧张时,及时做好渔业人员撤离水面、鱼塘的告知工作。

    市文广新局:协助市委宣传部等做好抗灾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水旱灾区灾民和防汛抢险人员的医疗救护,实施疾病控制、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等应急措施,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负责灾区饮用水安全并做好疫病防治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医疗卫生、疫情防治信息;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防汛安全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灾害次生的水环境污染、水生态环境破坏开展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环境污染控制和处置建议,监督指导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做好城市排水管网规划和低洼易涝地区改造规划;及时办理防洪排涝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督促对市区直管公房危房的安全检查和修缮;指导各辖市(区)做好危旧房的安全检查及居住在危房、简易房的群众撤离和安全转移工作;指导、监督物业企业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工作,落实防汛排涝措施。

    市园林局:负责所辖公园景区内塘坝的防汛安全,负责市管城市道路绿化、树木和公园的防汛防旱工作;负责所辖公园、绿地、景区树木及行道树管理,督促指导辖市(区)加强公园、绿地、景区、行道树管理,防止风雨天气造成树倒影响交通、供电、通讯,防止造成树倒伤人、伤物灾害;及时清除被风雨刮倒、折断的树木;必要时及时通知公园采取封园闭园措施停止旅游参观。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防汛抢险时灾民及防汛抢险人员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货源组织及供应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区广告牌、灯箱、霓虹灯(一路两区除外)等户外设施以及市管道路店面招牌等设施的安全检查与管理,防止风雨天气造成伤人、伤物灾害。

    市安监局:督促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生产和储存企业的安全度汛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市旅游局:督促各地组织游客回到安全地带,对旅游点、景区进行检查,防止游客滞留,检查情况及时报市防指。

    市粮食局:负责做好粮库、粮食企业的防汛抗灾工作,确保储粮安全,必要时负责粮食的应急供应。

    市民防局:负责做好民防设施防洪排涝工作,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确保民防设施安全度汛;加强民防指挥通信平台的维护和管理,根据汛情旱情需要,随时做好加强防汛防旱通信保障的准备;必要时,开放民防设施用于安置、疏散灾民;组织民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队伍参加抢险救援。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

    市水文局:负责全市防汛防旱所需水文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以及水文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因站点及沿线施工影响河道水系的防洪排涝工作,对因轨道交通施工而实施的桥、涵改道工程的施工围堰等临时设施落实度汛应急措施,确保受影响区域的防洪安全;负责因轨道交通施工而先行迁建的管线和疏通道路的排水系统管理,确保排涝畅通;负责轨道交通在建工程的防洪安全。

    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做好直属企业防汛工作,负责农村遭受洪涝灾害和台风灾后农资供应工作。

    武警常州市支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协调所属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协助公安部门维护防汛抢险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紧急情况下,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撤离、转移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消防支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执行重大防洪抢险和救灾任务。

    武警水电第五支队:驻常二个专业中队参与地方重点防洪工程抢险救灾;紧急情况下,视情增加兵力,协助地方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国网常州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抢险及排涝、防旱电力保障和安全用电工作,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供电设施。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常州分公司:负责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紧急情况下,调度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协助做好水旱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上海铁路局常州直属站:负责所辖铁路干线运输网络的防汛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保证其畅通,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抢险物资、设备和人员的铁路运输保障。

    常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航空机场的防汛安全工作,保证其畅通,并协调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航空运输任务。

    中石化常州石油分公司:负责防汛防旱油料(柴油、汽油、煤油、润滑油等)货源的组织、储备、供应和调运。

    人保财险常州分公司:做好防洪防旱保险工作,负责灾后查勘理赔。

    常州市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救助;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负责组织民间救援队、派出红十字救灾救援队,参与运送救灾物资、抢救伤员、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核定本行业、本领域因灾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市防指。

    2.1.3 应急工作组

    发生特大或重大水旱灾害时,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非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并由各部门组成若干应急工作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常州军分区、武警常州市支队、武警水电第五支队、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农委、民政局、气象局、水文局,中国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常州分公司,人保财险常州分公司、新闻媒体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防汛会商,根据险情拟定抢险方案,部署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各组的综合协调、监察工作;负责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和指挥信息畅通工作,开展对灾情进行经济损失评估调查。

    水情气象组:由市水利局牵头,气象局、水文局、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提供天气预报预测、实时气象、水文、水质信息,负责雨水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根据雨水情及时做好汛情发布。提出水旱灾情及因此可能出现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工程抢险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局、国网常州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常州分公司以及常州军分区、武警常州市支队、武警水电第五支队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和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督查工作;进行工程抢险,抢修灾区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

    计划财务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水利局、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抗旱及救灾经费。

    物资器材组:由市经信委牵头,市水利局、供销总社、民政局、商务局、粮食局,国网常州供电公司、中石化常州石油分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抢险物资和群众生产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转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常州军分区、武警常州市支队、武警水电第五支队,市水利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教育局、农委、民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抢救转移受灾的群众和财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和生活。

    次生灾害源防治组:由市经信委、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农委、水利局、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委、环保局以及国网常州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防止次生灾害的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以及武警常州市支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清理河道湖泊行洪障碍等。

    救灾捐赠组:由市民政局、常州市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资金捐赠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后勤服务组:由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卫计委,中国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常州分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保障通信线路畅通;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提供药品、器械和医疗救护服务。

    2.1.4 现场指导组

    市防指根据防汛防旱形势发展,可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防汛现场指导组一线指导防汛防旱工作。各防汛现场指导组由组长带队分赴各地,指导、检查、督促相关辖市(区)落实市防指的防汛防旱指令,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指令和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接到市防指解除应急响应的指令后,各小组方可撤回。

    2.1.5 专家组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成立水害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水旱灾害应对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2 市防指办事机构及主要职责

    市防指日常办事机构为市防指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主任由市水利局分管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承担常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防汛防旱工作。贯彻执行有关防汛防旱工作的法规、政策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和命令;制订本地区防御洪涝、台风和干旱等方案,以及减灾预案,实施防洪、排涝、抗旱调度;制订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调用及防汛抗旱资金、物资的分配工作。组织防汛抗旱工作检查,负责度汛应急工程、水毁工程修复、清除行洪障碍等防汛防旱准备工作。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雨情、灾情的变化情况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指导水文分局水文测报工作,及时发布水情预报、警报和汛情、旱情公报,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评估。编制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3 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各辖市(区)政府参照市防指的组成和职责,设立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在本级政府和市防指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2.4 其他防汛防旱组织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重大水利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组织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预防准备

    3.1.1 思想准备。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重点防汛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要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防大旱的思想准备。

    3.1.2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防旱责任人、加强防汛机动抢险队和防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1.3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1.4 预案准备。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要及时修订完善防御洪水预案和防御台风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堤坝溃口性险工应急抢险预案以及防旱预案(含城市防旱预案)等各类预案。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应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1.5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3.1.6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1.7 防汛防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1.8 日常管理。加强防汛防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 预警预防信息

    3.2.1 气象水文信息

    1. 各级气象部门加强对灾害性天气、台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作出评估,及时报送市防指及相关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预报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各级气象、水利、水文部门要加强联合会商,对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2.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湖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市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指,为市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2 工程信息

    工程信息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以及抢险情况等。

    1. 堤防、涵闸、泵站工程信息。

    (1)当江河湖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按照防御洪水预案要求有计划地增加巡查力量,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7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运行和防守情况。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抢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主要江河湖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将险情和处置情况报到市防指和市人民政府,并续报有关情况。

    2. 水库工程信息。

    (1)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涵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批准的防洪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抢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将险情和处置情况等报到市防指和市人民政府,并续报有关情况。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前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2.3 洪涝灾情信息

    1. 地方各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洪涝灾情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基本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损失)、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预警预报发布、启动预案、群众转移等)。

    2.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市防指,较大以上灾情市防指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人民政府,2小时内报到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对实时灾情要及时组织核实,并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2.4 旱情信息

    1. 地方各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旱情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受旱范围、程度、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2.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

    3.2.5 水质信息

    1. 水质内容信息主要包括:发生水质污染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水质指标、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 环保、水文部门要加强监测,遇水质污染时在按《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同时应及时报市防指。各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质水情情况变化,做好防污应急调度。

    3.2.6 信息互通

    市防指成员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做好自身防汛防旱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市防指报送掌握和了解的相关信息。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 江河湖库洪水预警

    1. 当江河湖库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涉及需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 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湖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3.2 雨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雨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3.3 山洪灾害预警

    1. 预报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 山洪灾害易发地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4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 根据国家、省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各级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2. 预报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 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 有关地区和部门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港口、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和树木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3.3.5 干旱灾害预警

    1.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防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防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6 供水危机预警

    因水源地水量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4 预警支持系统

    水旱灾害预警支持系统以市防汛防旱指挥决策系统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提高信息采集、通信和计算机网络、决策支持系统三大部分。

    3.4.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防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2 防御洪水方案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湖库洪水。根据变化情况,修订和完善防洪调度方案。

    3.4.3 防御台风预案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台风预案,主动应对台风袭击。

    3.4.4 防旱预案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各类防御洪水方案、防洪调度方案、防御台风预案、防旱预案,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编制,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或由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凡经审批同意的各类方案、预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l 总体要求

    4.1.1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由重到轻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1.2 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为汛期。进入汛期,各级防汛防旱指挥办事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和应急程序。

    4.1.3 市防指负责骨干水利工程调度,其他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调度,必要时由市防指直接调度。在汛情紧张时,市防指可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水利工程设施直接发出调度指令(上级有规定的除外)。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防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死亡的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并同时报市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基础条件

    1. 长江或太湖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 长江和太湖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 主要江河湖水位达到或超过历史水位:长江魏村潮位达到或高于7.8米(100年一遇);丹金溧漕河金坛水位达到或高于6.37米(1991年);溧阳水位达到或高于6.0米(1991年);滆湖水位达到或高于5.8米(历史最高,2016年);长荡湖水位达到或高于6.55米(历史最高,2016年);大运河钟楼闸水位达到或高于5.52米(1991年);太湖平均水位达到或高于4.97米(历史最高,1999年)。

    4. 全市受涝种养面积超过80%,或绝收面积超过8%。

    5. 沿江、沿太湖、大运河、丹金溧漕河等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特别重大险情。

    6. 大中型水库和重要小型水库出现垮坝。

    7. 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达到《常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气象灾害(台风/暴雨/干旱)Ⅰ级预警响应标准。

    8. 全市发生特大干旱,太湖平均水位低于2.55米。

    9.  2个以上辖市、区供水严重不足,发生城市极度干旱。

    4.2.2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政府主要领导召集市防指会商确定,启动Ⅰ级响应并主持市防指全体成员会议,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市防指10分钟内将情况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4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防指成员到市防指集中办公,成立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市防指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派现场指导组赴各地指导防汛工作。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区域、重点工程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物资。情况严重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决定是否采取非常手段,必要时请求部队支援。

    市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市防指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将汛(旱)情及抗洪抢险、防旱措施等分别报送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市防指成员单位。

    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气象、水文部门加强会商分析,做好气象、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工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发布船舶和车辆的交通管制命令,为防汛防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调拨物资,救助受灾群众。卫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相关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辖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防汛工作。受灾地区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指。相关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启动基础条件

    1. 长江或太湖流域发生大洪水。

    2.  2个以上辖市、区发生较大洪水。

    3. 主要江河湖水位接近或达到历史水位:长江魏村潮位达到或高于7.53米(历史最高,1996年);丹金溧漕河金坛水位达到或高于5.8米;溧阳水位达到或高于5.5米;滆湖水位达到或高于5.43米(1991年);长荡湖水位达到或高于6.12米(1991年);大运河钟楼闸水位5.2~5.52米;太湖平均水位4.65~4.97米(4.65米为太湖超标准洪水位)。

    4. 全市受涝种养面积在50%~80%之间,或绝收面积在5%~8%之间。

    5. 江河湖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如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6. 大中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垮坝。

    7. 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达到《常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气象灾害(台风/暴雨/干旱)Ⅱ级预警响应标准。

    8. 全市发生严重干旱,太湖平均水位2.55~2.65米。

    9.  2个以上辖市、区发生城市重度干旱或1个辖市、区发生城市极度干旱。

    4.3.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指指挥组织会商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启动Ⅱ级响应,主持市防指全体成员会议,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市防指10分钟内将情况电话报告市委、省防汛防旱指挥部,4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防指成员到市防指集中办公,成立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市防指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派现场指导组赴各地指导防汛工作。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区域、重点工程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物资。

    市防办加强值班力量,不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将汛(旱)情及抗洪抢险、防旱措施的灾情报道等分别报送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市防指成员单位。

    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气象、水文部门加强会商分析,做好气象、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工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发布船舶和车辆的交通管制命令,并为防汛防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调拨物资,救助受灾群众。卫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相关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Ⅱ级响应,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由辖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工作。同时,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防汛工作。受灾地区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指。相关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启动基础条件

    1.  长江或太湖流域发生较大洪水;1个辖市、区发生较大洪水。

    2. 主要河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丹金溧漕河金坛水位达到或高于5.0米;溧阳水位达到或高于5.0米;大运河钟楼闸水位4.8~5.2米;太湖平均水位4.5~4.65米(4.5米为太湖橙色预警水位)。

    3. 全市受涝种养面积在30%~50%之间,或绝收面积在3%~5%之间。

    4. 江河湖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如流域性工程、区域性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5. 大中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塘坝出现垮坝。

    6. 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达到《常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气象灾害(台风/暴雨/干旱)Ⅲ级预警响应标准。

    7. 全市发生中度干旱,太湖平均水位2.65~2.80米。

    8.  2个以上辖市、区发生城市中度干旱或1个辖市、区发生城市重度干旱。

    4.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副指挥主持会商,启动Ⅲ级响应,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派现场指导组,指导相关辖市(区)防汛防旱工作。

    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气象、水文部门加强会商分析,做好气象、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工作。民政部门救助灾民。卫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相关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响应,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防旱抢险,并将防汛防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指。相关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防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启动基础条件

    1. 长江或太湖流域发生一般洪水;全市发生一般洪水。

    2. 主要河湖水位接近或达到警戒水位或汛限水位:丹金溧漕河金坛水位达到或高于4.6米;溧阳水位达到或高于4.5米;大运河钟楼闸水位4.3~4.8米;太湖平均水位4.2~4.5米(4.2米为太湖黄色预警水位)。

    3. 全市受涝种养面积在30%以下或绝收面积在3%以下。

    4. 流域性工程、区域性工程出现一般险情,长江出现一般坍江。

    5. 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6. 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达到《常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气象灾害(台风/暴雨)IV级预警响应标准。

    7. 全市发生轻度干旱,太湖平均水位2.8~2.90米。

    8.  2个以上辖市、区发生城市轻度干旱或1个辖市、区发生城市中度干旱。

    4.5.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指副指挥或委托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启动Ⅳ级响应,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相关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响应,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采取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并将防汛防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办。相关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防旱工作。

    4.6 分灾种响应

    4.6.1 江河湖库洪水

    1. 当江河湖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方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 当江河湖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防洪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 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防汛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雨涝灾害

    1. 当出现雨涝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 在江河湖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需要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2. 转移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3.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出现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请求支援。

    4. 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 如山洪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台风暴潮灾害

    台风暴潮(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具体按防御台风预案执行。

    1. 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1)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政府及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2)各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经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平原河网水位过高的应适当预排。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

    (4)交通运输、海事、渔业部门和水上作业单位通知船只回港避风或就近港口避风。交通运输、海事、渔业等部门部署检查船只归港锚固情况,敦促沿江、沿湖地区做好滩涂养殖防灾、网箱加固及渔排上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5)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防御部署。

    2. 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1)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2)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经过地点、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的预报。水文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江河湖洪水的预报。

    (3)交通运输、海事、渔业部门和水上作业单位应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尚未回港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应落实防撞等保安措施。

    (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安全运行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以及批准的控制调度运用方案,加强水利工程的调度运行;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5)对于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当地政府要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要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6)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应及时转移居住在危房的人员,组织抢收抢护成熟的农作物、渔业产品;做好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对遭受损坏的设施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乡建设、城管、园林等部门做好市区树木、广告牌、脚手架等设施的保护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公路沿线树木、广告牌等设施的保护工作;卫计委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准备。

    (7)电视、广播、报纸 、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加大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刊力度。

    (8)常州军分区、武警常州市支队、武警水电第五支队根据应急预案,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随时待命。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9)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在每天10点、16点前向市防指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并向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2.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指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江河湖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到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派遣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必要时调度人力、物力给予支援。

    3. 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和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6.6 干旱灾害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防旱措施,并负责组织防旱工作。

    1. 特大干旱

    (1)强化地方行政首长防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各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强化防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防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防旱工作。

    (3)启动相关防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防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人工增雨等。

    (4)密切监测旱情,掌握旱情灾情及防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及旱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防旱信息,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5)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防旱救灾工作。

    (6)加强旱情灾情及防旱工作的宣传。

    2. 严重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防旱情况。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防旱会商,研究部署防旱工作。

    (3)适时启动相关防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备案。

    (4)督促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防旱职责,做好防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防旱资金和防旱物资。

    (5)做好防旱工作的宣传。

    3. 中度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防旱情况。

    (2)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防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3)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防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密切监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防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5)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防旱工作。

    4. 轻度干旱

    (1)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2)做好防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3)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7 供水危机

    1. 当因干旱发生供水危机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加强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协调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调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 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证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信息报告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防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4.7.4 市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7.5 凡上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水旱灾害、灾情信息以及工程抢险信息等,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继续跟踪并续报相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派出现场指导组。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和事态的发展情况,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并续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8.2 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防指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本级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流域性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和闸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等实施。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必要时,及时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作出支援请求。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其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前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或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计委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当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慰问及派工作组

    4.12.1 根据灾害损失的严重程度和伤亡人数,可由市委、市政府共同向灾区发慰问电,市委、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4.12.2 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受灾、损失情况,由市防办商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后,尽快向市政府提出救灾具体建议方案。

    4.13 信息发布

    4.13.1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防旱工作等方面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级防办会同经信委、民政、建设、交通、农委等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3.2 当主要江河湖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丘陵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防旱救灾工作。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4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结束

    4.14.1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防指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变化发展,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防汛防旱应急响应级别。

    4.14.2 应急结束

    1.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当地防指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应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市、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防旱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水库、闸站和水文等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市、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防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防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避险转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和干旱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防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 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市以及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工矿企事业单位以基干民兵为主要力量,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抢险,街道、社区组织物管保安人员和当地居民对本地范围内的防汛设施做好维护,组织居民采取应急措施做好自救工作;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市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为常州市防汛机动抢险队,在市防指的调配下负责全市区范围内的防汛抗旱抢险任务,各地抢险任务由属地负责。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常州市防汛机动抢险队,由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市防指负责批准统一调度。同级其他区域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指提出调动申请,协商调动。需省级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时,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省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指向常州市军分区和武警常州支队、武警水电第五支队、常州市消防支队等军队成员单位发出商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辖市(区)需军队支援,由辖市(区)人民政府或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由市防指统一协调。紧急情况下,军队可按规定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 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抗旱专业队伍和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水源,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防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雨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防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 物资储备

    (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各储备单位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2)市防汛抗旱物资储运中心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3)辖市(区)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4)各地应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由各级防指根据规范,并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5)防旱物资储备。溧阳、金坛、武进、新北等地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6)防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的辖市(区)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 物资调拨

    (1)防汛物资调拨原则:本级工程抢险使用本级物资,不足时申请调用上级物资,市防指收到事发地调用物资申请后,先调用市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其他辖市、区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2)各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市水利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指向储备单位下达调令。申请内容包括:物资名称、用途、用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联系方式等。紧急情况下,先使用后补办手续。调用车辆原则上由申请单位组织,所发生的调运费由申请单位承付。调用上级防汛物资的,费用及结算按有关管理办法办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完善防汛抢险物资调运应急预案。储备单位接到调拨指令后要保证及时发货。公安、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调运路线畅通无阻,安全到达指定地点。

    (3)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重要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1. 市级财政安排重大以上防汛防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重大以上水旱灾害的地区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市直管流域性等重点水利工程防汛抢险,必要时向上级财政申请支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2. 市级财政安排水利建设经费,专项用于流域性等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3. 民政部门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和发放。

    5.2.9 社会动员

    1. 防汛防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防旱的责任。

    2.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指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旱。

    3. 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防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防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在防汛防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防旱行政首长应加强领导,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防汛防旱指挥系统

    1. 建立市与辖市(区)和直属单位、辖市(区)与镇(街道)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防旱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系统应具有实时雨水情、气象信息(预报、云图)、台风路径、洪水预报调度成果、防汛组织(人员)、防汛物资等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洪涝旱灾害统计系统;重点水利工程视频监视系统(移动视频采集);重点水利工程实时运行监视系统;移动视频会商系统;防汛PDA信息服务系统。

    3. 防汛视频会商系统在省、市、县三级畅通的基础上,逐步向镇(街道)覆盖。

    5.3.2 建立专家库

    各级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防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宣传

    新闻媒体要加强防汛防旱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生避险逃生、自救措施等常识的教育。

    5.4.2 培训

    1.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指负责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 解放军、武警部队防洪抢险应急培训,由部队统一安排,市和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 演习

    1.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根据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 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指负责组织。

    6 后期处理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活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计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相关机构展开救援。根据不同渠道分级接收、统计、归类整理、分发并且监督检查各种社会救助。市和受灾地辖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市和受灾地辖市(区)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负责接收、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以及其他援助。实施过程中实现逐级负责、责任到人。民政部门、红十字会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控,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对于需要心理援救的受灾群众,红十字会组织心理专家开展心理治疗。

    6.3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要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防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4.2 对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时,可提高重建标准。

    6.6 保险

    水旱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尽快赔付。

    6.7 防汛防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防旱部门应针对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从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以及防汛防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提出改进建议,促进防汛防旱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7 奖惩

    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3 防御洪水预案:是指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8.1.4 防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防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作为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8.1.5 防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防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防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利行政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防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防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8.1.6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7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8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9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10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或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8.1.11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0%以上,50%以下;或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以上,40%以下。

    8.1.12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0%以上,80%以下;或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以上,60%以下。

    8.1.13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或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14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8.1.15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以上,10%以下,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和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8.1.16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以上,20%以下,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城市生活和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17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以上,30%以下,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18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19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区、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20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市防指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每3年对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编制本地区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防指备案。各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编制预案的要求,编制防汛防旱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备案。其他有关单位应根据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编制预案的要求,编制本单位防汛防旱预案,报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分享到:
[来源:常州市政府网站责任编辑:李智慧]
官方微信号:tezhongzhuangbei
立即关注特种装备网官方微信,
第一时间了解行业权威资讯和商机信息!
官方微博:特种装备网
关注我们,了解实时动态,与我们互动!
《特种装备采购指南》DM广告杂志直接投放全国公、检、法、司、安、武警和军队等系统后勤、财务装备、科技等部门及特种装备行业厂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