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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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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4救灾装备准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3.6社会动员准备

    3.7宣传、培训和演练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4.2灾情管理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5.2启动程序

    5.3预警响应措施

    5.4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6.1I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国际沟通与协作

    8.3奖励与责任

    8.4预案演练

    8.5预案管理与更新

    8.6制订与解释部门

    8.7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以下同)、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浙江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省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必要时,吸收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

    2.1.1省减灾委组成

    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

    成员: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外办、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粮食局、省人防办、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浙江保监局、浙江海事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科协、省红十字会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

    2.1.2省减灾委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市、县(市、区)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

    (3)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省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省民政厅:牵头制订本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省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省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负责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省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

    (3)省发改委:及时了解灾情,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全省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4)省经信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负责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工作。

    (5)省教育厅: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及时转移师生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相关修建工作。

    (6)省科技厅:负责防灾减灾专家的组织联络与协调工作,针对防灾减灾的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迅速投入应用。

    (7)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负责组织消防、特警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8)省财政厅: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9)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警),指导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工程。

    (10)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11)省建设厅: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

    (12)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13)省水利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掌握、发布汛情和旱情,对主要河流、水库进行调度,配置水资源,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14)省农业厅:负责指导和协调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15)省林业厅: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

    (16)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17)省卫生厅:负责抢救伤病员;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饮用水安全;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治疗。

    (18)省外办:负责国外及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民间团体、个人对我省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

    (19)省广电局: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20)省安监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工矿商贸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省统计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

    (22)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沿海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预报和预警;组织、指导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

    (23)省粮食局:负责协调安排灾区粮油应急供应。

    (24)省人防办: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避灾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抢险救灾。

    (25)省物价局: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6)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7)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

    (28)浙江保监局:组织保险公司进行灾前的防灾御险及灾后的理赔工作。

    (29)浙江海事局:负责减灾救灾工作期间的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保障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畅通;承担海上搜救、船舶防台和船舶、设施等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预案演练。

    (30)省地震局:协同组织协调抗震救灾行动,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

    (31)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32)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3)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负责救灾物资空运和救生物资、器械空投工作以及减灾人员、物资航空运输任务的组织协调,保证其畅通。

    (34)杭州铁路办事处: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期间,省内铁路运输网络安全的防灾减灾工作,并协调减灾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任务,保证其畅通。

    (35)省军区:在省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6)省武警总队:在省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命令,组织省特种专业应急救援队及总队其他应急力量参加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7)省科协: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研究工作。

    (38)省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做好应急预案制订、救援队伍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等各项备灾救灾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1)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省、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督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物资准备

    (1)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省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市和灾害多发的县(市、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2)制订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调用灾区邻近的市县级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1)加强省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救灾装备准备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备齐全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须的设备和装备。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的动员、运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宣传、培训和演练

    (1)组织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1)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省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厅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省农业厅的主要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2)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省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市、区)通报。

    4.2灾情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和省民政厅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省民政厅接到灾情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县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省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省政府、民政部报告情况。特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县级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级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市、县级灾情数据)向省政府、民政部报告。

    (3)对于干旱灾害,市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房户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实灾情数据。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省减灾委领导、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市、县(市、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减灾委设定Ⅰ、Ⅱ、Ⅲ、Ⅳ四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和Ⅲ级响应由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以下同)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欠发达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1I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

    d.干旱、暴雨、洪水、台风、低温冷冻、雪灾、风雹灾害造成和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省当季播种面积30%左右;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300万人以上。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6.1.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主持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县(市、区)参加,对灾区防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省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名义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国家支援。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浙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浙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省农业、商务、粮食、物价等部门要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省卫生厅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民政厅视情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决定终止I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d.干旱、暴雨、洪水、台风、低温冷冻、雪灾、风雹灾害造成和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省当季播种面积20%左右或超过一个市当季农作物播种面积30%左右;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市、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减灾委副主任或省民政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名义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国家支援。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浙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浙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省民政厅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7)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6.3Ⅲ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d.干旱、暴雨、洪水、台风、低温冷冻、雪灾、风雹灾害造成和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一个市当季播种面积20%左右或超过一个县(市、区)当季农作物播种面积30%左右;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民政厅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民政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宣传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名义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国家支援。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6.4Ⅳ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干旱、暴雨、洪水、台风、低温冷冻、雪灾、风雹灾害造成和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一个县(市、区)当季农作物播种面积20%左右;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民政厅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省卫生厅指导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省减灾委副主任。

    6.5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灾情稳定前,受灾地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3)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4)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1)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视情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省市级民政部门逐级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2)省政府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向国务院或民政部、财政部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3)根据各市、县(市、区)向省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并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各级民政部门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各级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县级数据)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在接到市级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县级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2)开展灾情评估。省民政厅根据受灾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会同市级民政部门,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省民政厅根据受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

    (4)省民政厅、省建设厅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订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发达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省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

    8.3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预案演练

    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各成员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5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省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案实施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审批。

    8.6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7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06年4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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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责任编辑: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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