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保证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本预案所称飞行事故应急工作,是指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飞行事故处置中,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民用航空器搜寻和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其中,发生在民用机场及其8公里范围内的航空器应急救援工作,由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处置工作,按《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和《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飞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在深圳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区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军队、武警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相互协调,有效应对。各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飞行事故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发布,高效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不断完善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四)事故分类分级
1.分类。
(1)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发生机身故障、火警、危险品泄露及其他发生在航空器内部导致的事故;
(2)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遭遇危险天气、飞鸟撞击、电磁干扰等而导致的事故;
(3)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受到劫持、爆炸物威胁等人为非法干扰导致的事故;
(4)航空器与航空器地面相撞或与障碍物相撞导致的事故;
(5)航空器跑道事故,包括跑道外接地、冲出、偏出跑道;
(6)涉及航空器的其他事故。
2.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航空器飞行事故从低到高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1)一般飞行事故(Ⅳ级)。
①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人数在10人以上。
②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③最大起飞重量5.7-50 吨(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理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 10 %(含)者。
④最大起飞重量 50 吨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 % (含)者。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2)较大飞行事故(Ⅲ级)。
①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②民用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吨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③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较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
(3)重大飞行事故(Ⅱ级)。
①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1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②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重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
(4)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Ⅰ级)。
①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4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②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③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④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⑤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本市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⑥由中国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⑦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本市重要地面设施(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电站、化工厂、水利设施等)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所有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五)适用范围
在深圳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所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适用本预案。
在遭受人为破坏、劫持人质等恐怖袭击事件时,应急处置依据有关反恐预案执行。
(六)事故现状
近年来,我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率保持在一个较低水平,常见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有跑道外接地、冲出、偏出跑道等航空器跑道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长此以往将酿成严重事故,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做好应急处置预案,维护社会和交通运输秩序的稳定发展。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
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市应急委下设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二)应急指挥体系
1.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交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分管应急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委主要负责同志、民航深圳安全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和修订有关市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较大以上有关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新区)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开展专业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1)民航深圳安全监督管理局:参与辖区内民航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应急处置。
(2)民航深圳空管站:将获知的飞行事故类型、时间、地点等情况按程序报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及通知有关部门;负责发布因发生飞行事故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负责向参与救援的单位提供所需的气象等信息。
(3)深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成立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维持飞行事故现场秩序,开展先期处置;负责提供航空器有关资料;负责通知油料公司对飞行事故航空器的剩余油料进行转移、存储。负责代理航班出现飞行事故后设立临时接待机构和场所,并负责接待和查询工作;开通应急电话服务中心并负责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联络工作;航空器出入境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负责将事故的基本情况通报海关、边防和检疫部门;负责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按规定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4)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应急医疗救援、海上搜救、城市消防、气象探测等工作。
(5)市交通运输委:负责飞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综合协调;负责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力,做好人员、设备和物资的运送工作;负责组织修复受损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
(6)市应急办: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市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市政府新闻办;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7)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制定重要物资储备的计划和政策。
(8)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做好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所需生活必需品等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公共通讯抢修及保障。
(9)市财政委:负责飞行事故应急经费的保障工作。
(10)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及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进行监控。
(1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
(12)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治安、交通管制、反恐怖等相关应急专项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负责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预防、制止和查处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进行人员疏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
(13)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事故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督促落实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14)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事故影响的群众安置工作,向受影响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物资;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置及遇难家属的安抚工作。
(15)市国资委:指导并督促受飞行事故影响的国资委监管企业处理各项善后工作;指导并督促受影响监管企业做好维稳工作,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16)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飞行事故中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调查和处置工作;协助开展涉及燃气(天然气)输管线或场站的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7)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政供、排水运营单位对飞行事故中市政供、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
(1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措施。
(19)市城管局:负责已交付使用的市政工程的抢险和维修,做好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损毁市政设施的清理与恢复工作。
(20)市气象局:负责为飞行事故现场救援提供现场气象条件监测和预测信息,负责对飞行事故现场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价、雷击风险评估和协助灾害成因界定工作。
(21)市外办:负责向有关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和香港、澳门地区有关机构通报本市飞行事故的相关信息,并协调市相关部门处理上述机构提出的问题。
(22)市台办: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及台胞的飞行事故,协助新闻办做好涉台新闻发布、涉台媒体服务工作,并负责向上级台办等相关机构报送涉台飞行事故的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
(23)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较大及以上飞行事故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必要时协调市主管部门及辖区政府新闻办共同成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发布、媒体服务等工作。
(24)市公安局交警局: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25)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飞行事故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等相关工作;负责配合有关成员单位组建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队伍。
(26)武警深圳市支队:组织制定武警部队参与飞行事故救援的应急专项预案,根据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调动、指挥武警部队实施应急支援。
(27)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28)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民航飞行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保障、恢复和监管等工作。
(29)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民航飞行事故应急处置期间无线电通信的畅通,协调有关单位尽快组织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
(30)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飞行事故涉及的所辖范围内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协助用户尽快恢复供电。
(31)深圳海事局:负责发生飞行事故时在深圳市行政水域范围内的海上交通管制、海上交通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32)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负责对飞行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出入境登记手续及其行李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33)深圳海关:负责对飞行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进出境物品的监管。
(34)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所有成员单位还应承担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急处置工作。
2.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委,具体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委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政府新闻办、各区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民航深圳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深圳空管站、深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落实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2)负责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
(3)负责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4)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研究工作。
(5)组织编制全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6)参与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7)承办市政府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如下协调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专业处置组:深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市公安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深圳海事局、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等参与,负责实施应急救援、清理现场等工作,控制风险源,并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2)抢险救灾组:深圳供电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建设局、通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等参与,负责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道路设施等方面的工程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
(3)综合协调组: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应急办、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民航深圳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深圳空管站、深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参与,负责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4)应急专家组:应急指挥部选派的应急专家等参与,负责分析、研判事故,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5)治安疏导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武警深圳市支队等参与,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影响人员。
(6)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参与,负责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转运和救治伤员等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应急办、民航深圳安全监督管理局、深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涉事民航营运企业等参与,负责统一组织发布事故信息,客观公布事故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8)后勤保障组: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民航深圳安全监督管理局、深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参与,负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9)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公安交警局、有关运输企业等参与,负责做好人员、设备、物资等的交通保障,及时恢复事发区域的交通秩序。
(10)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由市外办、台办牵头,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边检总站、深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参与,负责事故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通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1)环境处理组:由市人居环境委牵头,市卫生计生委、水务局、气象局、深圳海事局、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参与,负责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监控潜在危害。
(12)善后处理组:由属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牵头,市民政局、深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涉事民航营运企业等参与,负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影响人员;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各协调组牵头单位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行动组的参与单位。
3.专家机构。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由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组成员由民航、公安、交警、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应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应急准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建议。
(2)参加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3)应急响应时,根据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进驻指定地点、研究分析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
(4)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5)参与事故调查。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监测与预警
1.预防。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事故预防工作贯穿民航运输等各个环节,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引起的社会危害。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相关民用运输机场、民用航空器营运企业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措施,并做好救援准备工作。
2.监测。
民航深圳安全监督管理局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发出监测实时信息。
3.预警。
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
民航深圳安全监督管理局根据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落实预警监督管理措施,建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
(二)应急处置与救援
1.信息报告和共享。
民航深圳空管站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和民航主管部门,在事发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并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通报相关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
②航空器的类型、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
③事故简要经过。
④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
⑤事故发生地区的地理特征。
⑥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⑦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⑧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⑨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⑩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2.先期处置。
飞行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迅速调集力量,尽快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的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当飞行事故在民用运输机场区域内发生时,涉事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机场及相关航空器运营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当飞行事故不在民用运输机场区域内发生时,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减少生命财产的损失。
3.应急响应。
按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Ⅳ、Ⅲ、Ⅱ、Ⅰ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应启动本预案。
(1)Ⅳ级应急响应。
①相关成员单位接到信息后,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现场监控、抢险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
②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事发地民用运输机场开展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③根据情况需要,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协助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①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Ⅲ级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并提请启动本预案。
②预案启动后,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关专项预案,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③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在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的协助下,开展现场指挥协调、制定救援方案等应急处置工作。
④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和建议。
⑤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⑥视情况,由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应急救援机构予以支援。
(3)Ⅱ级以上应急响应。
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工作由省级、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组织实施,市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深圳市各方面应急资源,必要时,请求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救援力量支援本市,积极配合省级、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指挥协调。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下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和做出决策。
各有关单位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工作。
事故发生后,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及民用航空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是:
(1)组织协调对事故航空器的搜救。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和要求。
(3)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4)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5)指挥协调对获救人员及事发地人民群众的疏散、转移。
(6)指挥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指挥协调对周边地区风险源的监控。
(8)指定现场联络人及通讯方式。
5.航空器搜救。
搜救民用航空器工作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海上搜救。
(1)陆上搜救。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拟订陆上使用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协调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单位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2)海上搜救。
航空器飞行事故中有关海上搜救工作参照《深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
6.处置措施。
现场应急处置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涉事企业及相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事故现场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受影响区域的正常秩序。
7.响应升级。
经应急处置,事态仍难以有效控制,呈蔓延、扩大、恶化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企业或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8.社会动员。
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区两级政府及各新区管委会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在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飞行事故的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上级应急机构支持。
9.信息发布。
根据《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信息由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
10.应急结束。
(1)应急救援终止条件。
①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②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③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④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⑤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⑥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救援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⑦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⑧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2) 应急救援终止程序。
现场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报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批准应急终止。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指挥部指令,向现场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
应急工作结束后,参加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分析总结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向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飞行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涉及处置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由专人跟踪,边防检查等单位为受事故影响的外国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2.社会救助。
应急结束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处置结束后的个人、组织或相关机构的物资和资金等社会救助,采取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由市民政局、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开展,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公益团体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保险。
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用运输机场、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4.调查评估。
飞行事故调查评估工作,按规定由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负责,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单位配合。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5.恢复与重建。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结合调查评估情况,民用运输机场协同政府部门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设施。
四、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平时要不断加强各自应急救援队伍的各项建设,并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确保能随时承担应急救援任务。
(二)经费保障
市、区财政部门应保障民航飞行事故的应急费用,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和新区管委会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三)物资保障
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深府办函〔2011〕87号)有关要求,加强应急物资日常储备。相关成员单位应建立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公安、消防、民政等部门要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
(四)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建立和完善全市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演练。
(五)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市交通运输委制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方案,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根据现场需要,市公安交警局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
(六)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制定相应治安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同时负责做好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治安管理工作,保证应急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治安秩序。
(七)人员防护保障
现场应急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指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参与应急工作有关人员进出现场的管理程序。
(八)通信和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建立和完善通信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供多样、高效的通信方式,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网络通畅。
(九)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需求,建立应急装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的储备和调用制度,以及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情况的档案管理制度。
(十)科技支撑保障
由市经贸信息委牵头负责,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十一)气象服务保障
根据应对事故的需要,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为处置事故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
(十二)法制保障
在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市政府依法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市法制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十三)其他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其他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应急演练
相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开展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宣传教育
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面向内部、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三)培训
相关成员单位加强相关技术人员日常应急培训、专项应急培训和管理,增强应急责任意识,提高自身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责任与奖惩
市应急委根据调查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在处置飞行事故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在处置飞行事故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附则
(一)名词解释
1.民用航空器。
本预案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2.机场及其邻近区域。
本预案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办备案。
(三)预案管理
1.预案修订。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原则上可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相关成员单位职能发生重大变更,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
(2)专家评估提出重大修改建议等。
各成员单位负责修订和完善相关专项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如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作变更报送。
2.预案审定。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制定和解释。
附件-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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