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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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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动,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能够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灾民实施迅速、有序、高效的生活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同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体系

    大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由大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和受灾县(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

    2.2 市指挥部及职责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同民航机场管理局、市红十字会、中国移动大同分公司、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文广新局、大秦铁路大同站、大同供电公司、人行大同中心支行、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大同军分区、武警大同市支队的分管领导组成。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 统一领导、指挥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 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 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所需人、财、物等保障事项;

    (4) 指导、协调各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应急预案关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工作;

    (5) 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工作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6) 决定请求省和其他市支援;

    (7) 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拨付、管理、使用实施监管;

    (8) 研究解决有关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

    (9) 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相关信息。

    2.3 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为市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 传达与督促落实市指挥部工作指令;

    (2) 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灾情信息;

    (3) 制订自然灾害救助方案;

    (4) 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5) 综合研判受灾情况,提出响应建议,根据市指挥部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6) 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工作;

    (7) 做好预案的修订、评估、报批工作;

    (8)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引导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救灾物资储备调运相关工作,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的审批(备案)。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请求省级医疗储备的调拨,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应急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和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证重点单位、重要目标的安全,打击灾区盗抢活动及其它犯罪活动,负责疏导交通,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运往灾区的重要物资安全到位。

    市民政局:负责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工作;负责申请、管理、分配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组织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及接收捐赠款物,组织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灾民,保障灾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组织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负责因灾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

    市财政局:负责灾民生活救助、转移安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预算、拨付;督促县级财政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资金与工作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报告,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制定、勘察设计、抗灾设防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临时安置场所的划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征用灾民转移的运输车辆;负责协助征用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车辆;负责组织对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和被破坏公路的抢修恢复,确保公路畅通。

    市水务局:承担全市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负责水情和旱情的测报分析;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指导县(区)人民政府恢复损毁的水利设施、人畜饮水工程等。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全市农业病虫害的灾情预测、评估和上报,以及其它农业自然灾害的灾情上报工作,指导农业生产自救、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林业自然灾害的监测、预防工作,负责林业自然灾害的灾害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状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应急供应。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卫生计生部门开展伤病员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并为救援人员和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根据需要和指令,调派市和周边县(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援。

    市粮食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粮油的组织、调拨、供应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

    大同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航空公司做好抢险救灾人员及应急物资的空中运输。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开展救灾募捐活动,负责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物资和资金。

    中国移动大同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通信部门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受灾区域应急救助的气象保障信息,参与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地震局:承担震后市抗震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组织震后灾害的评估和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的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指导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大秦铁路大同站:负责做好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组织工作,抢修恢复管内被破坏的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畅通。

    大同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调度工作,组织人员抢修辖区内损坏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的电力供应,确保应急指挥部电力供应。

    人行大同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对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协调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伤亡人员和受损财产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市文广新局:第一时间从市指挥部获得权威信息,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国内舆论,有效影响国际舆论。

    大同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安抚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秩序,消除各种灾害后果,帮助群众开展灾后重建。

    武警大同市支队: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民。

    2.5 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1) 信息统计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组成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员会、市气象局、市地震局。

    分组职责:负责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的预报、分析、评估、核查、统计、上报工作,保持各相关部门灾害信息的共享,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2) 灾民转移安置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大同民航机场管理局、大同火车站、大同军分区、武警大同市支队。

    分组职责:负责紧急转移灾民安置总体计划的制订、协调的实施;负责设置灾民临时转移安置场所,调集、拨付转移安置所需的资金与物资;负责灾民转移安置时所需要的临时生活、交通运输及安全保卫等保障工作。

    (3) 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组成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大同民航机场管理局、市红十字会、中国移动大同分公司、大同火车站、大同供电公司、人民银行大同中心支行。

    分组职责:负责灾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组织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做好国内外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组织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拨付,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负责灾区粮油、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负责灾区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等保障工作。

    (4) 医疗防疫组

    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员会

    组成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

    分组职责:负责组织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救援物资,设立医疗救援场所,组织救治、转运伤病员,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生活饮用水监测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

    (5) 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

    分组职责:根据市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6) 治安保卫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大同军分区、武警大同市支队。

    分组职责:负责指挥、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重点单位、重要目标的安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交通秩序。

    (7) 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组成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地震局、人行大同中心支行、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大同军分区。

    分组职责:负责灾区倒损住房的统计、评估、上报;负责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的制订;负责组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的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负责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规划、新址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预算、筹集、申请、拨付、分配和管理;支持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行政、政策、信贷、保险支持。

    3 灾害预警响应

    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林业、气象、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联合相关部门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 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 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 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 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倒塌、农田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同时上报省民政厅。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民政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市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民政厅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某一个或几个相邻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 死亡50人以上;

    (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3) 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农业人口的20%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及时派出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建立灾害救助前方指挥部,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方案;根据灾区所需的救助物资,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紧急采购和调集;紧急转移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和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密切防范各种次生灾害,做好扩大应急救助的准备;请求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相邻市的紧急救助和支援。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某一个或几个相邻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农业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订灾害救助应急方案;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采购和调集灾害救助物资;组织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密切防范各种次生灾害,做好扩大应急救助的准备;积极向省政府申请并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活动。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某一个或几个相邻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农业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指导灾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根据灾区实际情况,组织调集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视情况向省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必要时可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协助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某一个或几个相邻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农业人口的5%以上、10%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指导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和救助应急物资调集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的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6.1.3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民政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15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3 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生成市级人民政府资金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制定本级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粮食衣被等问题,开展全市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市民政局根据县级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民政局收到受灾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结合本市经济状况,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生成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省政府。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收到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1.1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做好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救灾工作经费的预算,并根据各地受灾情况合理安排、及时拨付。

    7.1.2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配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不得少于上年度上级拨付救灾资金的7.5%。

    7.1.3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积极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县两级财政合理安排专项救灾资金用于解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群众的生活困难。

    7.1.4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级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严格按照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1 通信管理部门应依法协调相关通信运营部门保障救灾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自然灾害信息。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释义

    (1)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 本预案中所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社区、村也要根据实际制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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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同市政府网责任编辑: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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