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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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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我市在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能够做到反应快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得力,将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出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实施本预案,同时按属地管辖原则,指导县(区)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以人为本,安全处置。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规定措施,加强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承担的森林防火工作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在森林火灾发生时做到快速应急反应。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同市辖区内(除市区园林部门管理范围外)发生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适用于与我市毗连的省、市发生的对我市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危害或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区)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区分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和一般森林火灾四级。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指挥机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1.1 组成人员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林业局局长

    副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大同军分区副司令员

    武警大同支队支队长

    市林业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大同军分区、武警大同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煤炭工业局、市旅发委、市园林局、市气象局、市文化局、市安监局、市无线电管理局、移动大同分公司、联通大同分公司、电信大同分公司、国家电网大同分公司、山西省桑干河杨树丰产林实验局27家分管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1.2 市森防指职责

    大同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简称市森防指)是全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职责:组织开展全市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准备和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县(区)森防指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省森防指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工作;承担森林火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传下达等工作;承办省防火办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森林防扑火任务;完成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应急事务;做好预案的修订和演练等工作。

    大同军分区: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抢险救灾条例》,按照森林扑火需要,及时协调组织驻同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大同支队: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抢险救灾条例》,按照森林扑火需要,及时协调组织驻同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市森防指统一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消防支队、大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指导森林火灾案件的审理工作。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侦查及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森林防火和扑火救灾科普知识;正确引导舆论,按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及时、准确报道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加强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监督。

    市发改委: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项目管理工作。

    市农委:负责及时提供森林火灾现场周围的农业生产信息,对农业生产相关设施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协调各地对森林资源造成威胁的农田剩余物进行及时清理,引导农民科学处理农作物秸秆等残留物,教育农民禁止野外用火。

    市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后的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疏导;组织协调公安系统参与森林火灾救援,指导森林公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并做好重点火险区域中、小学生应对森林火灾的安全避险教育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灾民的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以及扑火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力,做好扑火力量、物资及机具设备的运输工作;加强与高速公路公司的协调,解决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防火专用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为扑火救灾车辆提供绿色通道。

    市卫计委:按照《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开展医疗救援和疾病的预防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市煤炭工业局: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指令和需求,协调调动矿山救护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市旅发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行社、游客在旅游景区(点)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旅游团队的森林防火教育;

    市园林局:为市组织大型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提供场地支持;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森林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对森林火灾威胁到的公园、景区设施进行监控和保护。

    市气象局:定时向市防火办提供短期火险天气预报和中、长期火险天气预测,为森林火险形势会商提供科学依据;开展“雷暴”天气预警监测;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安监局:负责林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生活用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文化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森林防火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森林火灾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曝光;及时播发森林火险、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方面的信息。

    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无线电台频率的指定及超短波通讯的畅通保障工作。

    移动大同分公司、联通大同分公司、电信大同分公司:负责提供扑火救灾所需的通信资源,提供火灾现场应急通信保障,保证扑火救灾通信通畅。

    国家电网大同分公司:负责林区内输电线路、设施的检查和维护,防止电路设施打火引发森林火灾。

    省桑干河杨树丰产林实验局:负责做好本部门森林防火工作,积极参与当地政府森林火灾的扑救。

    2.2 办事机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防火办)设在市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防火办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具体职责:防火办负责执行市森防指的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市森防指的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商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态势;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和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情况;负责市级森林火灾信息统计、报送与处理;指导县区森林防火、扑救工作;完成市森防指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2.3 工作机构—扑火前线指挥部

    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前指要设立在距火场较近,通讯、交通设施便利的固定场所,或在有利地形架设指挥帐篷,并设立明显标志和指示牌。

    2.3.1 组成人员

    指 挥长:市森防指总指挥

    副指挥长:市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

    市森防指副总指挥

    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总调度长:市防火办主任

    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职能机构:综合协调组、扑救指挥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保障组、火案侦破组、医疗保障组、人员转移和善后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可根据火场态势合并、增减)。

    2.3.2 职责

    指挥长: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慢、工作失职的相关负责人可建议市人民政府按照组织程序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扑火前线指挥部分配的工作任务。

    总调度长:负责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扑火前线指挥部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报告。

    综合协调组:市林业局牵头,大同军分区、武警大同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参加。主要负责传达上级指示、文件精神;及时汇总、报告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前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扑救指挥组:市林业局牵头,大同军分区、武警大同支队、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参加。主要负责掌握火场动态,制定扑火方案;指挥、调派扑火力量;

    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服务;安排部署火场清理、看守;火灾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

    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和相关县区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应急保障组:市财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国家电网大同分公司、移动大同分公司、联通大同分公司、电信大同分公司和相关的县区人民政府参加。主要负责维护火场交通秩序;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根据需要紧急调拨扑火、生活物资,保障油料、电力等供应;做好火场内外应急通信和飞机侦察火情、吊桶灭火的机场、航线、水源等保障工作。

    火案侦破组:市公安局牵头,市林业局和相关县区公安局及森林公安机关参加。主要负责火灾案件侦破、肇事者查处及扑火前指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救护组:市卫计委牵头,相关县区卫生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调派卫生应急队伍,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森林火灾伤病员医疗救援、相关区域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医疗点或组派巡回医疗队,为抢险扑救人员和群众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人员转移和善后处置组: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和相关县区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及其它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专家指导组:市林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参加。主要负责火环境、火行为分析,并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研判,提出扑火方案;根据市森防指授权,开展火灾调查、火灾损失评估和处置绩效评价。

    县区根据灾害分级主体分别成立前线指挥部,完善组成人员,完成相应的工作职责。

    3 森林火灾预警、监测、信息报送和处理

    3.1 森林火灾的预防

    根据《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规定,结合全市实际情况,每年的11月15日至5月15日为全市的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至5月为森林防火紧要期。各级森防指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重点森林防火期,重点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要适时规定森林封山禁火区,规定封山禁火期。

    各级森防指要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组织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各级森防指在森林防火期内,要按照“网格巡查、定点看护”要求,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林区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消除各种火灾隐患,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市气象局中长期天气预报,市防火办分析研判森林火险形势,及时向全市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市气象局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在市广播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以及利用各种气象预报媒体向全市发布;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局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 火险预警

    市防火办通过与气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根据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从高到低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级别。

    3.3.1 红色预警

    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易燃烧,森林火险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

    预警地区要加强值班值守,密切注意火情动态;及时发布禁火令或禁火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要在林场、村庄、检查站、管护站(点)和交通要道等明显位置挂置红色预警信号旗,示意极易发生火情和有着大火的危险性;进一步加大巡查巡护密度,瞭望员要坚持24小时上塔值班瞭望,护林员没有命令不得离开执勤地段;在进入林区的主要沟口路口设卡布点,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适时派出检查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驻地武警支队要进入戒备状态;市、县两级森林消防专业队要将灭火机具和给养装备事先装车,人员整装集合待命,达到接到命令后在10分钟内登车出发的临战状态。

    3.3.2 橙色预警

    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

    预警地区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要在林场、村庄、检查站、管护站点和交通要道等明显位置,挂置橙色预警信号旗,示意容易发生火情;应立即划定封山区域,宣布该地区为禁火区域,在封山禁火区域内,禁止野外用火和居民生活用火,禁止使用可能引起火灾的机械,禁止携带火种入山;开展“高密度、网格化、全天候、责任制、表格式”巡查瞭望;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护林员要加大巡视密度,市县两级森林消防专业队要进入备战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15分钟内集合出发。

    3.3.3 黄色预警

    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

    预警地区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禁止野外用火,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经批准后,在落实防火措施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而且必须做到当日熄灭明火并有人看守;森林防火部门要在林场、村庄、检查站、管护站点和交通要道等明显位置,挂置黄色预警信号旗,示意能够发生火情,要注意防火;包片领导要到责任区蹲点督查,林场主要领导要坚守岗位,检查站、管护站点要严格检查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瞭望员、护林员要认真瞭望和巡逻;市、县森林消防专业队要做好待命准备,确保接到命令后在30分钟内集合出发。

    3.3.4 蓝色预警

    森林火险等级为一级,低度危险,林内可燃物难以或不易燃烧,难以蔓延(通常不发布预警信号)。

    预警地区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落实野外用火审批制度,防止发生森林火灾。

    遇有“干雷暴”天气,各级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干雷暴”预警信息。预警地区要密切监测“干雷暴”发生动态和发生区域的热点信息,市、县森林消防专业队靠前布防,并做好扑救雷击火的各项应急准备。

    当预警范围内日降水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日降水量达10毫米以上或连续两日降水量均在5毫米以上时,解除预警,各项响应工作恢复常态。

    3.4 林火监测

    市防火办利用森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信息,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反馈;县(区)森防指要充分利用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手段,开展全天候、多方位、立体式监测,及时掌握火情动态、火场发展态势及周围情况。

    3.5 信息报送和处理

    森林火情报告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全市的森林远程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其他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119、0352-6016009等报警电话及其他途径报告和反映森林火灾信息。各级防火办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确认发生森林火灾后,应立即按照森林火灾报告制度逐级归口上报;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县(区)森防指要在1小时内向市防火办以书面报告反馈核查结果,市防火办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防火办报告核查情况。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县(区)森防指要在半小时内向市防火办以书面报告反馈核查结果,市防火办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防火办报告核查情况。发生人员伤亡或火灾威胁到重要保护目标时要立即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对卫星监测到的热点信息,市防火办应立即通知县(区)森防指组织核查,县(区)森防指要在接到热点报告后的1小时内向市防火办反馈核查结果,市防火办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防火办报告核查情况。火灾扑救期间,县(区)森防指每天6时30分和15时30分向市防火办报告火情动态和扑救工作进展情况。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等),应立即电话报告,随后补报文字材料;对市防火办专门要求报告的情况,应立即组织报送。

    市防火办接到县(区)森防指的火情报告,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防火办:省与省、市与市、县区与县区行政交界区发生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森林火灾;当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以及风景名胜区发生的森林火灾;需要市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由高到低区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 一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火场持续72小时以上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严重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省交界处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5)需要国家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区)森防指启动事发地应急响应,组织前期应急处置,市森防指总指挥带前指靠前指导火灾处置工作,市防火办向市政府报告,同意后市防火办启动一级响应,并做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总指挥随省前指人员,进一步分析、研判火险形势,研究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协调增调扑火力量、调拨扑火物资、增派卫生应急等申请;

    (3)前指各组进一步做好通信、电力、交通等应急保障工作;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障工作,防范次生灾害;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国家森防指设立前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4.1.2 二级响应

    (1)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2)火场持续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严重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交界处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5)需要省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区)森防指启动事发地应急响应,组织前期应急处置,市森防指总指挥带前指靠前指导火灾处置工作,市防火办向市森防指总指挥报告,同意后市防火办启动二级响应,及时向省森防指报告,并做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总指挥靠前指挥,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市森防指协调全市森林消防专业队和驻市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矿山救护大队、民兵预备部队跨县区增援;

    (3)与省防指和省前指取得联系,及时报告情况;

    (4)前指各组进一步做好通信、电力、交通等应急保障工作;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障工作,防范次生灾害;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省森防指设立前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6)协调省、市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1.3 三级响应

    (1)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2)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区交界处及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5)需要市级援助的森林火灾。

    县(区)森防指启动事发地应急响应,组织前期应急处置,市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市林业局局长)带前指靠前指导火灾处置工作,市防火办向市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市林业局局长)报告,同意后市防火办启动三级响应,并做出以下应急措施:

    (1)市防火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市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市林业局局长)带指挥部成

    员赶赴火场,建立前指,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与省森防指建立联系,及时通报处置情况;

    (4)根据县(区)森防指的请求,调派市森林消防专业队、周边县(区)森林消防专业队、武警应急部队跨县(区)增援,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

    (5)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1.4 四级响应

    (1)发生一般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区)森防指迅速启动事发地应急响应,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并向市防火办报告,防火办向市森防指副总指挥(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报告,同意后市防火办启动四级响应,并做出以下应急措施: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区)森防指迅速启动事发地应急响应,开展前期处置,并向市防火办报告。

    (1)市防火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和视频监测,关注火情信息和应急动态;

    (2)必要时,市森防指副总指挥(市林业局分管负责人)带防火办人员赶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视情况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2 扑火指挥

    统一指挥。森林火灾扑救由当地森防指统一组织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指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调度。

    逐级指挥。建立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为避免指挥混乱,下级前指必须执行上级前指命令,上级前指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分区指挥。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由现场最高指挥

    员指定,在前指的统一领导下,将火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

    各分区前指负责本区域的组织指挥。

    4.3 扑火原则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在着火区域有电力线路时,应先联系电力线路管理单位,及时将电源切断,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力量为主,其它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单位应积极配合,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派通讯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4.5 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专业森林消防队员扑火时应当穿戴阻燃服、鞋、手套和头盔,防止被火烧伤。随身携带水壶、毛巾和防中暑、烧伤药品等避险、自救物品。

    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6 居民区及群众安全防护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由县区、乡镇按照各自《紧急疏散方案》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的医疗保障。

    4.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单位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计委组织医疗专家组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半专业、专业森林扑火队、武警消防大队、民兵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区)森防指的申请,市森防指可调动其他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增援。原则上以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武警部队为主,驻军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4.9 火灾案件查处

    发生森林火灾后,在市公安局的指导下,市森林公安分局和县(区)森林公安派出所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10 新闻报道

    市森防指根据森林火灾处置进展情况,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11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明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12 响应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灾后处置

    5.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防火办制定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对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市林业局组织森林资源调查设计等部门进行核查。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衣、食、住、行和病情医治。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防指要向省森防指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启动市级层面Ⅰ级、Ⅱ级响应时,移动、联通和电信公司要设立临时基站、调集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车,保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覆盖火场指挥区域。市林业局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以及视频监控中心掌握的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跨县区支援扑火队伍应充分利用当地的森林防火通信网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向扑火前指报到时领取通信呼号和火场通信联络文件,设置对讲机扑火频率和信道,及时加入当地扑火前线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系统。

    6.2 物资保障

    市森防指要加强市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县区扑火需要。各级森防指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根据县(区)森防指请求和扑救森林火灾需要,由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提出调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民航飞机、军用直升机请求。

    6.4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视频监控中心提供高火险警报、火势蔓延分析;市防火办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5 资金保障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处置较大、重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财政视情给予适当支持。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支付经市森防指协调扑火救灾工作发生的飞机灭火、人工增雨、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市级扑火救灾费用。依靠市财政解决有困难时,由市人民政府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

    6.6 队伍保障

    市级扑火力量,市森林消防以水灭火分队30人,队部所在地大同军分区司令部,市森林消防管护大队50人,队部所在地大同市桦林背林场,市武警支队应急分队150人,队部市武警支队、省直杨树丰产实验林局森林消防专业队,队部省直杨树丰产实验林局、矿山救护大队,队部煤炭工业局。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晋监发[2007]3号)等相关规定:

    对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在森林火灾事故中组织扑救不力、失职渎职等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根据《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九条由于预防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因组织不力,导致火灾复燃的;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因指挥失误,导致1人死亡或1人以上3人以下受伤的;

    (三)违反《森林火灾报告制度》的规定,发生森林火灾后迟报、瞒报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火灾。

    第十条由于预防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且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责任人,给

    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一)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因组织不力,导致火灾复燃酿成重大森林火灾的;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因指挥失误,导致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的;

    (三)由于迟报、瞒报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贻误扑火战机而造成重大森林火灾的;

    (四)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重大火灾。

    第十一条由于预防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特大森林火灾,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因组织不力,导致火灾复燃酿成特大森林火灾的;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因指挥失误,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的;

    (三)由于迟报、瞒报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贻误扑火战机而造成特大森林火灾的;

    (四)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特大火灾。

    7.2 培训演练

    各级森防指每年要开展1-2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培训演练,使各级森林防火指挥员和防火办工作人员掌握预案内容,熟悉预案流程,规范应急程序,提升处置森林火灾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7.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4 预案管理

    预案颁布后,市防火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县(区)森防指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印发的《大同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政办发[2014]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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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责任编辑: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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