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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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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印发的《黑龙江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黑政办函〔2015〕4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7日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质上做好有效处置我省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充分准备,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市或超出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重大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处置火灾事故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始终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灭火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放在整个灭火救援行动的首要位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危害。

    (2)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火灾发生后,各级、各部门要快速响应,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统一行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快速高效地处置火灾事故。

    (3)提前准备,强化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提前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应对准备。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定期开展多部门参与的联合实战演练,提高协同配合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指挥部

    省政府成立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和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担任,成员由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财政厅、安全监管局、住建厅、卫生计生委、交通运输厅、工信委、公安消防总队、环保厅、人防办、通信管理局、气象局、哈尔滨铁路局、省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联络员由各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

    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分管副总队长担任。

    2.1.2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发布作战指令,统一调度各方灭火救援力量实施灭火救援行动。

    (2)及时掌握火场变化情况,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救援力量。

    (3)征用、调用社会资源用于灭火救援行动。

    (4)组织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消防部门人员收集火灾事故相关信息。

    (5)及时向省政府和公安部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及时确立新闻发言人,统一向社会发布灾害信息和救援行动进程。

    (6)及时组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部门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认定。

    (7)负责善后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1)省公安厅负责指挥火灾发生地公安部门做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现场秩序维护、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危险情况检测、人员搜救及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为灭火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2)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收集、分析火灾事故信息,组织指挥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完成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省军区根据灭火救援任务需要,由省政府职能部门与北部战区军地联指协调席联络后,根据北部战区命令,及时协调各军种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核生化部队参与芥子气、沙林毒气等核生化事故应急救援,实施现场检测、输转、洗消、引爆等救援。

    (4)省武警总队根据灭火应急救援任务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灭火救援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火灾事故现场秩序。

    (5)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相关专家对易燃易爆等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和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配合或按照省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省环保厅负责组织监测、评估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情况,确定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提供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措施建议;督促、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污染物进行处置,做好灾后次生灾害的防护工作。

    (7)省住建厅负责提供建筑专家参与灭火救援专家组,评估论证火灾事故发展趋势,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组织工程车辆装备供应,及时协助公安消防部队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破拆需要拆除的毗邻建筑等。

    (8)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及时汇总人员抢救和伤亡情况,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9)省电力公司负责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按照前方指挥部的命令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0)省工信委负责火场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保障,监测、定位和处置无线电干扰事件,保证应急救援指挥无线电通信安全。

    (11)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省内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灭火应急救援指挥的通信畅通。

    (12)省人防办负责为消防部队及其他灭火救援队伍在扑救人防地下工程火灾事故时,为现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13)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灭火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保障,组织调配紧急救援、人员撤离及物资疏散等所需的运输工具,通知路桥收费站为应急救援车辆开设绿色通道。

    (14)哈尔滨铁路局负责落实应急救援所需铁路运输车辆,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快速运输。

    (15)省财政厅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16)省发改委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省本级灭火救援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资金支持。

    (17)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

    (18)省气象局负责现场气象监测,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为灾害事故现场提供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灭火救援所需气象资料。

    2.3 前方指挥部及下设工作组职责

    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人员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设立前方指挥部,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前方指挥部在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下设相应的火场应急处置工作组。

    (1)灭火救援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牵头,专职消防队伍及武警等其他灭火救援力量组成。主要负责分析研判灾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制定作战方案,部署作战任务,指挥灭火救援行动。

    (2)安全警戒组:由省公安厅牵头,治安、交警、武警、事故单位保卫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内外现场警戒、疏散人员车辆、交通管制,保证救援现场交通畅通和救援秩序良好。

    (3)现场检测组:由省环保厅牵头,卫生计生、气象、战区军种防化部队、公安消防特勤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对现场危险品、生化物品等灾害源性质、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以及现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不间断监测,及时向前方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处置对策。

    (4)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红十字会、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做好次生、衍生疾病、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5)勤务保障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牵头,交通运输、铁路、财政、住建、工信、通信管理、电力、供水等部门及事发地政府组成。主要负责掌握扑救火灾所需物资的分布和储备情况,制定战勤保障预案,组织调运灭火救援所需装备、灭火剂和物资、油料供应补给,调拨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现场通信联络畅通,同时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受影响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保障。

    (6)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地政府配合。主要负责根据火灾动态和扑救情况,协调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指导相关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向社会发布灾害信息和救援进程。

    (7)专家咨询组:根据火灾事故扑救需要,抽调相关灭火救援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负责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解决灭火救援中的技术性问题,对灭火救援行动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意见或建议,协助指挥部完成灭火救援的指挥决策工作。

    2.4 后方指挥部职责

    后方指挥部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利用消防通信网络指挥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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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责任编辑:黄淑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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