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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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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应急管理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13日

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任务分工

2.3 扑救指挥

2.4 专家组

3 处置力量

3.1 力量编成

3.2 力量调动

3.3 跨省支援

4 预警报告

4.1 预警信息

4.2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响应措施

5.3 应急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输送保障

6.2 航空救援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火灾评估

7.2 火案查处

7.3 约谈整改

7.4 责任追究

7.5 经验总结

7.6 表彰奖励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我省森林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相邻省份发生的对广东省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

组织指导当地政府科学扑救森林火灾,严防次生灾害;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森林防灭火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公安厅分管领导、省林业局局长、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局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省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2.2 任务分工

省应急管理厅协助省委、省政府组织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按程序调派警务直升机执行航空灭火和运送人员、装备及物资等任务;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公安职能保持不变,继续承担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

省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战区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协调办理抢险行动兵力(含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保障地方森林消防航空器飞行空域等事宜。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2.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省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省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当地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特殊情况,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执行《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战的,最高指挥员进入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市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或根据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省和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2.4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和技术指导意见。

3 处置力量

3.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驻防森林消防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3.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匹配。

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也可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直接调派。

跨市调动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市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提出用兵需求。

3.3 跨省支援

根据相邻省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需要,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就近调动省内扑火力量作为支援力量。

4 预警报告

4.1 预警信息

4.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1.2 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各级林业、公安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4.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增加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结合当地实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2 信息报告

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要立即按照规定上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早期处置;初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5.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科学组织施救。

5.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公安干警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要以专业指挥为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5.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人员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5.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开展现场救治。

5.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和隐患,确保目标安全。

5.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管理。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5.2.7 扑火队伍撤离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经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5.2.8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政府组织队伍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5.2.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2.10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5.3 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省应急处置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市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5.3.1 Ⅳ级响应

5.3.1.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80公顷的森林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省委省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地级以上市交界地区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3.1.2 响应措施

(1)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市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根据需要,提出就近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协调指导省媒体做好报道。

5.3.2 Ⅲ级响应

5.3.2.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省际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2.2 响应措施

(1)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相邻市相关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市增援;

(3)根据需要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省媒体开展报道。

5.3.3 Ⅱ级响应

5.3.3.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增派该片区相关市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市支援,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3)协调调派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公安干警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省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3.4 Ⅰ级响应

5.3.4.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巨大;

(3)发生森林火灾的市级人民政府无法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3.4.2 响应措施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省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市党委、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全省范围内增调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公安干警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市转移受威胁群众;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省媒体开展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省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启动相应响应级别。

5.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市。

6 应急保障

6.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以摩托化方式为主,远程以高铁、铁路投送,由铁路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所在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系所在地铁路部门实施。

6.2 航空救援保障

调用航空救援直升机参与森林火灾扑救时,按照《广东省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申请派遣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6.3 物资保障

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6.4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7 后期处置

7.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7.2 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火灾调查工作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执行。

7.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7.4 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7.5 经验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7.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8.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广东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印发的《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4.省内跨区增援力量组成与调动

5.跨省支援力量任务表

附件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相邻省(区、市)火场距我省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三、较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一般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附件2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省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省森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协助省委、省政府组织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省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省气象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林业局根据森林防灭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台站、人工增雨作业点及预报预警平台,做好林火卫星监测,提供森林火险气象服务;指导市县气象部门制作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在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时,根据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当地政府的要求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灾地区气象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战区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协调办理抢险行动兵力(含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保障地方森林消防航空器飞行空域等事宜。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驻地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发展规划的编制及项目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扑火救灾应急物资供应。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森林防灭火内容纳入安全教育体系;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灭火应急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按程序调派警务直升机执行航空灭火和运送人员、装备及物资等任务;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公安职能保持不变,继续承担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宣传、引导文明祭祀,指导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火源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省财政厅:统筹安排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应由省财政解决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增强森林防灭火能力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指导和督促公路管养单位按照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部署及时清理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并符合免费规定车辆的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监督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协同做好农村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导各地督促A级旅游景区按照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完善景区防火保障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引导,提醒进入景区开放范围内的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提高森林防火意识。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防灭火演练。

省广电局:指导、协调广电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灭火意识。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指导、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应急信息发布以及报警电话(12119)等公用通信网络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保障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计划的落实;协调租用通航企业的飞机执行森林航空消防飞行任务。必要时,协助调派飞机增援航空灭火、运送扑救人员、装备和物资。

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做好本系统职工和旅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铁路沿线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确保行驶在林区的列车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广东电网公司:负责协调、督促管辖单位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及时清除线路沿线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输变配电专业野外工程施工等野外火源管理。

附件3

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局,省气象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武警部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省报告,并通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建立前线指挥部临时党组织。

二、抢险救援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南部战区后勤保障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救治;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四、火灾监测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林业局,省公安厅,省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省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应急管理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南部战区后勤保障部、广铁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

由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作为战区联指中心派出协调组,保障战区联指中心与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建立直接对接,参加省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地协调指导。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中央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国内捐赠、国际援助接收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武警部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广电局,省新闻办,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中央和省领导同志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附件4

省内跨区增援力量组成与调动

一、基本原则

(1)以省森林消防机动救援队伍为主,地方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辅;

(2)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3)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二、跨区支援力量组成

当火灾扑救达到Ⅲ级响应,火灾发生地其他邻近地区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增援力量,接受省指挥部调度,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珠江三角洲地区林区发生森林火灾,广州从化区、增城区、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南海区,肇庆市直、高要市、四会市、怀集县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增援梯队。

粤东地区林区发生森林火灾,梅州梅江区、梅县、蕉岭县、兴宁市,河源东源县、紫金县、连平县、龙川县,惠州惠城区、惠阳区、龙门县、博罗县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增援梯队。

粤北地区林区发生森林火灾,清远英德市、连州市、清新县、清城区,韶关市直、曲江区、南雄市、翁源县、新丰县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增援梯队。

粤西地区林区发生森林火灾,江门恩平市、开平市,茂名信宜市,阳江阳春市,云浮云城区、罗定市、郁南县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增援梯队。

附件5

跨省支援力量任务表

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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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责任编辑:孔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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