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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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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1〕1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2日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指挥部组成

2.1.1 省指挥部职责

2.1.2 成员单位职责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部

2.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5 应急联动机制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及预警信息

3.2 预警行动

3.3 预警体系建设

4 事故分级

4.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4.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4.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4.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5.2 事故报告

5.2.1 通信联络

5.2.2 报告程序

5.2.3 报告时限

5.2.4 报告内容

5.3 指挥与协调

5.4 现场施救

5.5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5.6 群众的安全防护

5.7 恢复交通

5.8 信息发布

5.9 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5.10 应急处置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2 事故处理

6.3 社会救助

6.4 保险理赔

6.5 总结备案

6.6 事故调查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经费保障

7.3 医疗卫生保障

8 宣传教育

9 责任追究

10 预案管理

10.1 培训

10.2 演练

10.3 其他预案管理

10.4 预案更新

10.5 预案施行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处置的能力,建立高效、严谨、规范的应急处置机制。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高速公路及国、省主干道路中断交通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重大、30人(含)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3)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发生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指挥部组成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分管领导和事故发生地市(地)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外办、黑龙江银保监局和事故发生地市(地)政府(行署)分管安全、应急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

2.1.1 省指挥部职责

(1)领导本预案所适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

(3)在必要时协调、调动省级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4)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依法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5)迅速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救治受伤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6)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部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进展情况。

(7)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2.1.2 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统筹协调道路交通事故舆论引导工作,组织省内外新闻媒体对事故进行采访报道,指导涉事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有效回应舆论关切,会同外事部门做好境外记者的服务和管理。

省委网信办负责对网上正面信息传播及负面信息的监看、搜集、研判、报送、处置。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协调军队专业力量支援地方处置严重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省教育厅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学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善后处置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控制事故当事人等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地民政部门开展善后社会救助工作,视情救助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筹集省级应急救援所需资金;按照相关规定部署、指导、监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参与组织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运输;负责指导各地对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许可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参与事故发生路段安全隐患评估。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拖拉机等农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及调查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及现场有关区域的卫生防疫等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通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做好事故相关救援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对道路运输企业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倒查、追究。

省外办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及外国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黑龙江银保监局负责协调各保险公司及时支付、垫付伤者抢救费用并开展理赔。

事故发生地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开展先期处置。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主要负责人兼任。

2.3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项,进行先期处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设立5个专业小组:

应急处置组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

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新闻宣传组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交通事故舆论引导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出席并答记者问,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密切监测、分析研判舆情动态,提高舆论引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善后工作组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相关行业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支持。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等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

2.5 应急联动机制

省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救援。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及预警信息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要进行全面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治理,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发生。

3.2 预警行动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3 预警体系建设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等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交通运输、公安、气象、卫生健康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4 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共四级。

4.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指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4.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指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4.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指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4.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指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导致高速公路及国、省主干道路中断交通造成严重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泄露、爆炸、燃烧且造成严重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共四级: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为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响应主体为市(地)政府(行署)。必要时省指挥部可派相关部门人员给予指导和支援。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为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响应主体为市(地)政府(行署)。必要时省指挥部可派相关部门人员给予指导和支援。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为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响应主体为省指挥部。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为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响应主体为省政府。

5.2 事故报告

5.2.1 通信联络

省公安厅设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值班电话,并报省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5.2.2 报告程序

(1)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县级公安机关报告。县级公安机关接报后应立即向县级政府报告。

(2)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级公安机关报告。市级公安机关接报后应立即向市级政府报告。

(3)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省级公安机关接报后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4)省政府接报后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5)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外,本预案所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相应报告程序报告。

5.2.3 报告时限

确认为一般或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市(地)政府(行署)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地)政府(行署)及有关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力争10分钟内电话上报市(地)政府(行署)及上级主管部门,30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书面报告准确详实情况;市(地)政府(行署)及有关单位要力争10分钟内电话报至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30分钟内书面报告,事故发生3小时内书面报告准确详实情况;省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对敏感事件信息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执行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如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由省政府向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通报。

5.2.4 报告内容

(1)初报内容: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确定事故等级,并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伤亡情况等逐级上报。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利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2)续报内容:事故发生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或事故发生24小时内,应将情况逐级上报。主要内容包括:

①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②道路类型(如高速公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城市快速路、一般城市道路等)、公路行政等级(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或其他道路等)、道路横断面(分道或混合交通)、道路状况(如直道、弯道半径、坡度)、路面材料(如水泥、沙石)、路面状况(如冰、雪、水、泥浆等)、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情况。

③肇事驾驶人情况(有无驾驶证、驾龄、年度审验时间、所属单位、无单位者的住址)。

④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或车辆所有人、车辆厂牌、车辆类型、车牌号码、注册登记日期、车辆检验有效期、客车核载人数与实际载人数、货车核载吨位与实际载货吨位(如货车、拖拉机、农用车的车厢载人须注明)。

⑤肇事车辆出发地及目的地、车辆行驶方向。

⑥引发事故原因:驾驶人违法行为、车辆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机件性能是否有效(如转向失灵、爆胎)、道路状况(如交通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道路设计是否合理等)、天气状况(如雨、雪、雾等以及能见度)。

⑦党政领导、公安部门现场处置和案件查处初步情况(如接出警时间、单位、人数、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处理结束时间等)。

5.3 指挥与协调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将现场情况报告指挥中心,并开展划定警戒区域,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等工作。指挥中心接警后,应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经负责人批准,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市、县级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展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4 现场施救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快速、果断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1)在医疗救治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分类检伤,对伤情危重者开展现场急救。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医疗急救部门运送伤员,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过往车辆。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

(3)公安部门其他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4)消防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

(5)遇有车辆坠河等事故,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集救援力量开展救援。

(6)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5.5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5.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工作。事发地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7 恢复交通

现场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一时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5.8 信息发布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按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现场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

省指挥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用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

5.9 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殊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

5.10 应急处置结束

在各项应急行动结束、应急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省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宣布应急期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补充物资和器材,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工作

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工会、保险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处置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人员安置和赔偿、丧葬抚恤、污染物收集处理等善后工作。

6.2事故处理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进行。

6.3 社会救助

对于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交通事故,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在所垫付的额度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不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由事故发生地市(地)政府(行署)垫付。

6.4 保险理赔

由黑龙江银保监局牵头指导各保险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原则,积极开展理赔工作。

6.5总结备案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系提供借鉴。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Ⅱ级、Ⅰ级响应标准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地)政府(行署)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备案。

6.6 事故调查

(1)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负责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责任开展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报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结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事故发生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省直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明确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建立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

7.2 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级有关部门负责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为事故善后处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7.3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做好救治队伍应急准备,指定救治医院,开辟绿色通道,协调好伤员急救和后期救治工作,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8 宣传教育

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舆论氛围。

9 责任追究

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10 预案管理

10.1培训

省指挥部应定期对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方面的常规培训,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救援程序。常规性培训一般每年进行1次。

10.2 演练

省指挥部应当经常组织各成员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并负责对各部门、单位演练工作进行检查,应当至少每3年依照本预案进行1次应急演练。

10.3其他预案管理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10.4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0.5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5〕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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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责任编辑:孔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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