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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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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边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23〕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即日起,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延边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延州政办发〔2006〕29号)同时废止。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州级组织机构及职责

2.2  州以下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2.5  生产经营单位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3.2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措施

4.3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4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5  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6  信息发布

4.7  暂停救援与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避难场所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社会动员保障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宣教培训

7.3  预案管理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处置,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延边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延边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延边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管理工作。州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如火灾消防、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生态环境、特种设备等)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预防和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州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强化科学决策,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省牵头组织应对,较大事故由延边州牵头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县(市)牵头组织应对。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州级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安委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州安全生产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启动州级应急响应的,州安委会转换为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州指挥部成员单位与州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同,可根据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局。州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组织指挥、指导、协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各县(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州级应急响应;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向省或相关地区提出应急支援请求,必要时协调驻延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州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与疾病控制、物资保障、通信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群众救助、社会稳定、宣传舆情、法治保障、环境监测、专家支持、外事协调等工作组。工作组设置可以根据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具体情况做出调整,各工作组参加单位可根据事故应对需要进行明确并及时调整。各工作组牵头部门与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领域类别确定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传达州指挥部重要指示,与州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做好信息汇总、信息报告通报、综合协调、调度落实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州应急局牵头,主要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协调调度消防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医疗救治与疾病控制组:由州卫健委牵头,主要负责做好医疗救治、灾区疾病控制、医疗保障等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州应急局牵头,州工信、发改、商务、交通、住建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工作。

通信保障组:由州通信办牵头,主要负责协调做好受损通信网络恢复、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住建、公安等部门配合,负责损毁公路抢修、应急运力保障等工作。

群众救助组:由州应急局牵头,主要负责指导属地做好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工作。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保障供应等工作。

社会稳定组:由州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宣传舆情组:由州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负责协调州指挥部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

法制保障组:由州司法局牵头,主要负责协调做好应急处置、管控措施的法律服务保障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水体、空气、环境情况进行监测,有关数据及时报现场指挥部,提供解决方案。

专家支持组:由州应急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负责为应急决策和抢险救援提供方案和智力支持。

外事协调组:由州外事办牵头,负责应急响应有关涉外工作的协调落实。

根据需要,州指挥部可设立州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或派出工作指导组,指导属地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2.1.2  州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州指挥部办公室(州应急局),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州应急局副局长、政治部主任兼任。

州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主要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运转枢纽工作。贯彻落实州指挥部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召集州指挥部有关会议,起草与办理文件;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工作;加强应急救援专家服务和管理;做好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完成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在州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可根据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州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

2.2  州以下组织指挥机构

县(市)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和街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社区)协助做好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一般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州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指挥部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上级人民政府派驻现场指挥机构的,州指挥部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或接受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指导,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指挥部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上级现场指挥部设立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如果先期派出了工作指导组,则工作指导组并入相应级别现场指挥部。

2.4  专家组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存储、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装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发布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确保本单位所有涉事人员都能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事发地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预警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研判预警信息,采取应对措施;当可能影响邻近地区时,应及时通报邻近地区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当可能发生的事故预计超过本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2.1  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属地人民政府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等)、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情况、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加强与救援救灾部门和重点防范部门的信息交换。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应预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  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及时宣布解除预警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涉及灭火救援、医疗救治的,要立即拨打相关应急救援电话。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县(市)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县(市)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于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有关人员、单位、部门、政府应当及时进行信息续报。

4.2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1)涉及公共安全救援的,要立即拨打相关应急救援电话,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分别拨打“119”“120”“110”等公共安全救援电话求助。

(2)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地区、单位和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3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3.1  分层级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应对,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州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应对;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本州应急处置能力时,立即报告省应急管理厅,或请求省人民政府给予应急支持。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州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要时段,或容易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容易造成事故放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等,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造成事故放大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批示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领导同志批示实施。

4.3.2  响应分级

州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三级,即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

一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州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专家开展研判,提出启动州级响应建议,州指挥部决定启动州级一级响应。州级一级响应启动后,州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成立州现场指挥部,州委书记、州长赴现场指挥任总指挥,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领域分管副州长任副总指挥。

二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或可能发展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州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专家开展研判,提出启动州级响应建议,州指挥部决定启动州级二级响应。州级二级响应启动后,州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成立州现场指挥部,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领域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

三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或事故灾害情况敏感复杂超出事发地县(市)处置能力的,州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专家开展研判,提出启动州级响应建议,州指挥部决定启动州级三级响应。州级三级响应启动后,州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成立州现场指挥部,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领域分管副州长或州人民政府指派专人任总指挥。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和基层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分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与上级、属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响应分级保持好衔接。

4.4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4.1  先期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州指挥部决定启动州级一级响应,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应急响应;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地区、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州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现场实际情况请求省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事发现场统一指挥。

4.4.2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待省指挥部决定省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州、事发地县(市)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纳入到省现场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在省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4.5  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5.1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5.1.1  信息研判与处置

州安委会办公室接到较大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进行研判,提出启动州级响应建议,州指挥部决定启动州级二级响应,根据事故性质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影响,成立州现场指挥部,初查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后果,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明确应急处置任务、分工和措施,组织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有效控制事故扩大,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需要省人民政府给予支持时,立即报请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开展事故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5.1.2  现场处置

州现场指挥部成立后,事发地县(市)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州现场指挥部,在州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州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要加强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各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暂时停止应急处置决定,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州现场指挥部。州现场指挥部在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后,再行组织施救。

4.5.1.3  调集应急资源

州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需要,及时对应急资源进行科学测算,统筹协调调集、补充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和物资。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和驻地部队给予支持。

4.5.1.4  维持现场秩序

州公安局按照州现场指挥部指令和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划定警戒区域,疏导、劝离无关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重要区域和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畅通。必要时,组织力量对事故现场和重要目标实行隔离保护。

4.5.1.5  医学救援

州卫健委按照州现场指挥部指令和现场救援需要,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4.5.1.6  转移人员安置

州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及事故危害程度等,确定受威胁的区域和人员转移疏散的方式、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到应急避难场所。

4.5.1.7  现场应急保障

州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事故现场要害部位和装置保护工作,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供电、供水、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人员后勤保障等工作。

4.5.1.8  环境保护

州生态环境局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和风险分析,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减少污染量。

4.5.1.9  维护社会稳定

州公安局会同或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引发社会矛盾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舆情社情监测,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发现,依法处置。加强转移人员及遇险遇难人员家属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事故发生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2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州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指导。

4.6  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发布工作,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7  暂停救援与响应终止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如果救援现场情况紧急,不立即暂停救援可能造成重大伤亡和损失的,现场救援队伍可以立即暂停救援,并在撤离至安全区域后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隐患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事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必要时州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5.2  调查评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金属冶炼、城市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给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县(市)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联动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和专业队伍与非专业队伍的合作,开展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协同作战能力。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为其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6.2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州、县(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6.3  避难场所保障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有效利用学校、公园、广场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4  技术保障

不断完善各级各类应急管理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的作用。

不断完善应急指挥无线通信网、应急指挥卫星通信网和应急指挥调度综合应用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整合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城市生命线、特种设备、雪亮工程等监测监控信息,建立城乡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体系,提升城乡安全风险发现、防范、化解、管控的智能化水平。

6.5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畅通,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伤员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7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提供应急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宣教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州应急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发布实施后,州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预案培训、宣贯、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州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编制修订相应的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州应急局备案。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编制修订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属地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位预案等编制修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与上位预案衔接,结合实际编制工作手册、行动方案、应急处置卡等预案支撑文本,并强化贯彻实施。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城市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延边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延州政办发〔2006〕29号)同时废止。

附件: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附件

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主要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州委组织部: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配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业务的优秀干部。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和调整干部的重要参考。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州委宣传部:组织州直主流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统筹发布安全生产科普知识。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组织全州各级媒体开展社会公益性宣传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州委编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机构设置,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内设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及人员编制。

州总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各县(市)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指导各县(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共青团延边州委:以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为载体,广泛发动青年积极投入到安全生产实践当中。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活动,提升青年劳动者安全生产技能水平,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州妇联:将创建“平安家庭”等活动作为载体,广泛发动、组织妇女群众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在创业妇女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防范意识。

州发改委:加强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监督电力安全生产,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油气输送管道(长输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检查行业(领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担所属粮食和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组织实施州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负责研究分析全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生产形势,制定相关安全生产政策、制度、标准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本系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教育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等职责。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验室、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科技局: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州工信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指导全州通用机械制造业、消费品、石油化工(不含炼油、煤质燃料、燃料乙醇)、冶金、建材、轻工、纺织、汽车、黄金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铁路监护道口安全的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铁路监护道口交通安全的问题。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负责工信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民委:指导全州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负责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协调指导做好各类宗教活动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宗教场所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负责民族宗教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公安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公安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公安机关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州民政局: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市)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县(市)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州司法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制定并下发《延边州级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负责监督指导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及其他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州财政局:健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税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负责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州人社局:指导各县(市)、各部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含继续教育等)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州自然资源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协调因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次生环境事件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置。指导协调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州住建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协调公路水路工程建设事故、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港口生产事故、城市交通运行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水利局: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协调农机、渔业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商务局: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成品油、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负责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文广旅局:组织指导协调文保单位、文化活动、文化场所和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等文化旅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卫健委: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卫生健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应急局:拟订安全生产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全州安全生产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指导协调全州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全州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州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州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州安委会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考核、巡查。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各县(市)、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健全完善全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等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承担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州市场监管局: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检验与处置。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体育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州机关事务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负责本单位直接管理的办公楼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州政数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负责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数据共享需求,组织协调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交换。

州林草局:指导协调林木采伐、草地收割等生产经营作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初期处置和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保障等工作。负责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延边广播电视台:承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州气象局: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州邮政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邮政行业 (含快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延边分局: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监察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和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延边银保监分局: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健康发展。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州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除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等特殊对象以外的火灾扑救、人员搜救。

延边森林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导并实施森林和草原消防救援工作,负责实施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组织指导并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森林和草原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指导社会森林和草原消防力量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组织指导并开展森林和草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专人对辖区林下可燃物、林情、社情、民情开展实地踏查。负责森林和草原消防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延吉车务段:组织协调辖区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铁路运输保障。

延吉机场分公司:履行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职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航空运输任务的运输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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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责任编辑:孔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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