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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防汛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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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全市防汛抗洪工作,预防和处置洪水灾害突发事件,保证抗洪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防汛应急预案》和《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以人为本,以法防洪;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属地和隶属相结合;坚持统一调度,综合保障;坚持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坚持公众参与、军民联防;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城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城乡渍劳、山洪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溃口等次生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抗洪救灾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等组成,其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水务局。

    2.1 市防汛指挥组织机构

    晋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承担全市防汛抗洪指挥调度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

    副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晋城军分区参谋长

    武警晋城市支队支队长

    晋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长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城区人民政府区长

    市水务局总工

    成        员:市水务局、晋城军分区、市委宣传部、武警晋城市支队、晋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文化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市安监局、市外事侨务和旅游文物局、市商务粮食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气象局、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山西省公路局晋城分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张峰水库建设管理局、山西省电力公司晋城供电公司、中国石化晋城石油分公司、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中国移动晋城分公司、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防办)。为市防指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市防指下设宣传动员组、工程调度组、物资供应救灾组、抗洪抢险组、治安保卫组和卫生防疫组。

    2.2 防汛职责

    2.2.1 市防指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洪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命令和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组织制订市级防汛应急预案。及时准确掌握全市雨情、水情、工情和灾情,审核发布汛情预警、灾情及防汛抗洪等信息。审定和批准跨县(区)的主要河流、重要县城的防御洪水方案、重要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以及有关防汛管理的规定、规程、办法等。组织开展防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影响防汛安全的有关问题。负责重要河道、水库等防洪工程的洪水调度。灾情发生时,具体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救灾减灾工作,发布和解除应急响应和紧急防汛期,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和对外信息宣传报道。

    2.2.2 市防办职责

    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执行防指指令,组织修订并实施防汛抗洪应急预案、防洪工程汛期调度预案,测算申请防洪经费,督促落实防汛准备,发布汛情、泄洪和灾情通告,现场指导抗洪抢险等。

    2.3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水务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的日常工作,对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调度。负责抓好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落实防洪度汛方案,组织防汛检查工作,组织河流洪水的监测、预报、管理及防洪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2)晋城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军、组织民兵参加防汛工作。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协调驻军、组织民兵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武警晋城市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和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4)晋城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消防部队配合各专业队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承担紧急情况下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低洼易积水居民区的突击排水和应急救援任务。

    (5)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区防汛工作;负责市区居民社区(小区)的防汛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和应急抢避险工作,负责市区管辖河道排洪抢险工作,制订防洪预案,发生洪水时开展抢险救灾和转移安置灾民。

    (6)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建立城市防汛日常办事机构,组织、协调城市防汛工作,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和住宅小区的防汛排涝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防汛舆论和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抢险和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8)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防汛规划工作。负责防汛设施、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9)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企业自建水池及其它涉水工程的防洪安全。负责协调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以及物资的组织、供应。

    (10)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的防洪安全,加强在校师生防洪安全的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学校制定度汛方案。

    (11)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或转移,负责汛情发生时交通秩序维护,实行交通管制。

    (12)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提供重大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13)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防汛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监督使用。

    (1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15)市环保局:负责汛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沿河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对因洪水诱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进行监测,并提出处置建议,将监测结果和处置建议及时报市防指。

    (1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影响泄洪设施;按市防指指令,做好防汛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及灾民的运输工作;一旦发生危桥或桥梁垮塌,报告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警示、管制工作。

    (17)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等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负责救灾款项补贴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18)市商务粮食局:负责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管理,并组织灾区生活物品的调运。

    (19)市文化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动态。

    (20)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洪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21)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煤炭企业、县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制定汛期防洪治水措施,并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系统所辖矿区的汛期防洪治水工作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确保度汛安全。

    (22)市安监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坝)的监督管理,汛期要加强对全市各类工矿企业(不含煤矿)监察检查,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23)市外事侨务和旅游文物局:负责旅游景区的防洪安全工作,指导旅游系统开展防汛避洪安全知识宣传,汛期根据天气情况合理配置旅游线路,落实市防指对景区提出的各项防汛要求。

    (24)市规划局:负责和水利部门共同做好城市防洪规划和河道治理规划,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依法实施城市规划。

    (25)市园林局:负责市区已治理段(西河防洪治理段)河道和公园的防洪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26)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预报预警,并及时向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通过媒体及其它渠道向民众播发。

    (27)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防汛日常工作和抢险救灾工作。

    (28)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所管辖范围内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防汛工作,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29)山西省公路局晋城分局:负责所管国省公路的安全度汛及其沿线交通工程设施的防洪安全,发生水毁按照先抢通后恢复的原则,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干线公路交通。

    (30)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与长治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合署办公):负责及时提供水情信息,搞好水文测报,做好洪水预报等水情工作。

    (31)张峰水库建设管理局:负责张峰水库的防汛调配和防洪安全工作,遇超标准洪水时,向晋城市、沁水县、阳城县、泽州县防指及时通报水库水雨情,做好水库防洪抢险工作,配合地方做好库区及下游的防护抢险工作。

    (32)国网晋城供电公司:负责所管输变配电设施防洪工程建设和安全运行,保障抗洪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33)中国石化晋城石油分公司: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燃料存储、调运和供应工作。

    (34)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负责所辖电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通信设施的检修、调试,保证汛期通讯畅通,汛期主动为防汛让路,保证防汛需要,并做好抗御特大洪水应急通讯预案。

    (35)中国移动晋城分公司:负责所辖电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通信设施的检修、调试,保证汛期通讯畅通,汛期主动为防汛让路,保证防汛需要,并做好抗御特大洪水应急通讯预案。

    (36)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负责所辖电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通信设施的检修、调试,保证汛期通讯畅通,汛期主动为防汛让路,保证防汛需要,并做好抗御特大洪水应急通讯预案。

    2.4 市防指分组

    根据防汛抗洪任务,市防指下设6个工作组。

    (1)工程调度组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市环保局、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市安监局、市外事侨务和旅游文物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中小企业局、山西省公路局晋城分局、张峰水库建设管理局、晋城供电公司。

    职责:负责气象、水文信息的预报、汛情的收集处置,负责本行业内各项防汛应急处置工作。

    (2)抗洪抢险组

    牵头单位:晋城军分区;

    成员单位:武警晋城市支队、晋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水务局、城区人民政府、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职责:负责抗洪抢险队伍的指挥调度工作。

    (3)物资供应救灾组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商务粮食局、中国石化晋城石油分公司。

    职责:负责防汛物资的供应,救灾物品的筹集、运输、发放和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4)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晋城市支队;

    职责:负责汛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5)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成员单位:市农业委员会;

    职责:负责组织灾区医疗卫生服务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等工作。

    (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水务局、市文化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中国移动晋城分公司、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

    职责:负责汛情及防汛动态等情况的准确及时传递和发布。

    2.5 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指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市、区)政府、人民武装部、当地驻军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2.6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水利工程管理和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工作;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防

    加强对水文气象、洪涝灾害、汛情的监测、预测工作,完善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暴雨洪水风险分析;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防汛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抢险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和群测群防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施工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流水库和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和水库防汛抢险应急方案、山洪灾害防御等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互联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的项目,要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报批,对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1.2 洪涝灾害监测

    各级政府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开展暴雨、洪水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预测预报和实时信息成果。

    易发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类专业预警预报设施和平台,明确监测预警员的职责,发挥“群测群防”作用,落实各项监测预警和人员转移安置职责。

    3.1.3 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河道堤防和其他险工险段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

    3.1.4 防汛检查

    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防汛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住建、电力、交通、运输、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市政、电力、交通、通信等设施的防汛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3.2 预警

    3.2.1 气象水文预警

    当预报可能发生较强降雨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市防办,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办,为防汛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2 工程监测预警

    当河流水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其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为科学决策提供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调度,同时对大坝、溢洪道、输水设施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和分析,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淹没影响范围内的行政区负责人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2.3 降雨预警

    气象部门加强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对暴雨、重要降雨过程进行预警。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跟踪降雨变化动态,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各地各部门按防汛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水文部门应加强降雨监测,当出现强降雨时,应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通报至乡(镇)政府。县级防汛指挥机构收到水文部门的降雨信息后,立即向有关乡(镇)政府和单位发出预警。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接到降雨预警后,应按照本级和本部门的《防汛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预警并做好人员转移和抢险准备等工作。

    3.2.4 洪水预警

    (1)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实测水位、流量等信息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当水库泄洪流量可能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时,要提前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通知下游受泄洪威胁区防汛负责人,在确保水库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发挥水库滞洪作用,确保下游防洪安全。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5 山洪灾害预警

    (1)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凡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主要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住建等部门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2)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县乡村,要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范围和等级,制订安全避险和转移方案,明确山洪防御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要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充分发挥山洪防治非工程措施专业监测预警设施作用,落实山洪防治“十个一”标准,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和报汛。每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和信息传递措施,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通报信息,实现快速转移,并迅速报告县级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6 城市内涝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或气象、水文部门监测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督促住建部门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城市防洪排涝的防御重点为城市退水、小水库、缓洪池、低洼区域、居民危房和校舍危房。有防洪任务的城市,要编制防洪规划,制订城市防洪排涝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成员单位职责。

    3.3 预警预防支持

    3.3.1 洪水风险图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2)防汛指挥机构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2)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并通过媒体按时段发布应急响应级别。

    (2)进入汛期,各级防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指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对跨区域发生的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防指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的同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防指通报情况。

    (6)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1)沁河或丹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沁河或丹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张峰水库遇超设计洪水位或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4个以上县(市、区)出现严重洪涝灾害;

    (6)经多部门会商研判,可能发生特大险情。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及省防指,并通报防指成员单位,向省防指请求派出专家,与市防指领导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在市广播电视台、晋城在线、太行日报社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发展及抗洪措施。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民政局派出人员赴灾区落实灾情;市防指组织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物资,联系晋城军分区、武警晋城市支队支援抢险救灾;交通部门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县(市、区)的防指启动本级相应的应急响应,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可依法宣布本地区的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指的总指挥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1)沁河或丹河流域发生大洪水;

    (2)沁河或丹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3个县(市、区)出现严重洪涝灾害;

    (5)经多部门会商研判,可能发生重大险情。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提出防汛抢险工作意见,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及省防指,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市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市防办向省防指请求派出专家组,与市防办派出的工作组、专家组共赴灾区指导防汛。市防办不定期在市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县(市、区)防指启动本级相应的应急响应,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并及时将防汛抢险情况上报市防指。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指的总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防汛工作。受灾地区的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1)全市发生较大洪水;

    (2)沁河或丹河干流堤防和主要支流出现重大险情;

    (3)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2个县(市、区)出现严重洪涝灾害;

    (5)经多部门会商研判,可能发生较大险情。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提出防汛抢险工作意见,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及省防指,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市防指根据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共赴灾区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必要时请求省防指派出工作加强指导。

    (2)水文、气象部门加强相关地区的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市防办。

    (3)相关县(市、区)防指启动本级相应的应急响应,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将防汛抢险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1)全市发生一般洪水;

    (2)沁河或丹河干流出现险情或主要支流发生严重险情;

    (3)小型水库出现险情;

    (4)1个县(市、区)出现严重洪涝灾害;

    (5)经多部门会商研判,可能发生一般险情。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提出防汛抢险工作意见,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必要时,派出专家组赴灾区指导防汛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及省防指。

    (2)水文、气象部门加强相关地区的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市指。

    (3)相关县(市、区)防指启动本级相应的应急响应,具体安排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并及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4.6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4.6.1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各级防办负责所辖范围内防汛信息的收集、上报等管理工作。气象、国土、交通、安监等行业涉及重大防汛信息需要直接向市政府报送时,须同时抄送市防办。各级防办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防汛信息,应同时抄报上一级防办。

    (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指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经本级防指负责人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指值班室上报。

    (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指要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2 先期处置

    出现严重的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减灾工作。

    4.7 指挥和调度

    (1)发生洪水险情后,事发地防指要启动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的防指负责人要迅速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规定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上一级防指要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 抢险救灾

    (1)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事发地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2)事发地防指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事发地防指要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4)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指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严重的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或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3)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卫生计生、农业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人畜共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等监测、报告工作,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或卫生应急队伍,对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援。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在现场部署设立临时医疗卫生服务站(所)。

    4.11 信息发布

    (1)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抗洪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市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灾情及防汛抗洪动态等,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3)地方报道: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灾情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由县(市、区)防指和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意见。

    4.12 应急结束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经市防指批准,市防办宣布市级防汛应急响应结束;或紧急防汛期的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或紧急防汛期。

    5 后期处置

    发生洪涝灾害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1 灾后救助

    (1)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生活救助。主要任务是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2)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配医疗卫生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对污染源进行消毒,防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5.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3 水毁工程修复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要应尽快修复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保证工程主体功能恢复。

    (2)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尽快恢复功能,确保区域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5.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5.5 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市、县防汛部门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应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6 应急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商要依法保障防汛通信畅通。

    (2)防汛指挥机构要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提高通信保障能力。河道及水库管理等单位应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

    (3)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防汛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晋城在线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5)市气象局要向市、县防指提供长、中、短期天气预报。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晋城在线对重要天气预报要设专栏发布、播放或滚动播放。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现险情的水利工程设施,要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要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根据管辖权限和影响范围,由各级防汛总指挥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机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储备常规抢险器械、物资和救生器材,以满足抢险急需。

    6.2.2 防汛抢险队伍保障

    晋城军分区、武警晋城市支队汛前落实抢险队伍,各县(市、区)防汛抢险队伍由各县(市、区)防指负责组织落实,以当地武警、驻军、预备役人员、防汛服务组织为骨干,以受益区群众为主构成,自备工具,汛期发生险情时,听从各县(市、区)防指统一指挥,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指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一般情况下,县(市、区)防指向市防指申请,由市防指向晋城军分区、武警晋城市支队提出具体请求,由晋城军分区、武警晋城市支队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安排。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6.2.3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排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群众安全转移所需的车辆调配;负责大洪水时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6.2.5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储备防汛抢险物资,要认真落实存储物资的品种、数额、仓库、带班值班人员、电话等,做好物资储备管理,保证随取随用。

    市防指防汛物资仓库按计划储备发电机、移动照明系统、土工布、救生衣等抗洪抢险设备和物资。市水务局、市商务粮食局、市交通局、市经信委和市供销社等成员单位,汛前做好麻袋、编织袋、钢材、汽车等防汛物资设备的组织协调供应。市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县级防指和工程管理单位相应设立防汛仓库,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要结合本地抗洪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

    (2)物资调拨

    市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城市、重点工程的抗洪抢险应急需要;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辖区内抗洪抢险急需。

    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防汛抢险地点附近的县(市、区)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进行物资支援。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市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市防指向省防指请求物资支援。

    当储备的防汛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6.2.6 资金保障

    市级财政安排的防汛经费,用于市级防汛抢险费用支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抢险费用支出。对于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县(市、区)在本级财力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可由该县(市、区)专题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市级财政依据具体情况安排落实专项资金。

    6.2.7 公共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洪涝灾区人畜共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病防治。调派专业应急队伍和专家,负责实施灾区环境卫生消杀和伤员医疗救治等工作。

    6.2.8 治安保障

    市、县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和交通疏导工作。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人员、车辆优先通过;维护交通秩序,要坚决打击借机掠取财物行为。

    6.2.9 救灾保障

    市、县民政、农业、国土等部门,要积极组织救灾,恢复生活生产秩序,制定补救措施,提供充足且生育期适宜的农作物种子,帮助和指导群众恢复农业生产。

    6.2.10 宣传教育保障

    市、县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晋城在线等新闻媒体,要开办栏目,加强防汛知识等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防汛意识和自救能力。

    6.2.11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的责任。

    (2)汛期,市、县防指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洪涝灾害的发展,市、县防指要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

    (3)市、县防指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涝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抢险及救灾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市、县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抗灾减灾。

    6.2.12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每年汛前,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编制防汛预案,勘测落实易淹区域群众转移方案,确定安全区和紧急情况下的安置场所;可能被淹没或过水区域应组织人员撤离避险,防止组织群众转移安置时出现社会动乱或人员安全事故。

    6.3 技术保障

    6.3.1 防汛指挥系统

    (1)建立连通省和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并逐步延伸至乡(镇)一级,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建立水情、工情信息采集系统,实时传输水雨工情信息。

    (3)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重点防洪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4)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流和水库的防洪调度系统,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5)建立和完善与省防指及各县(市、区)、重要乡(镇)防汛指挥机构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6)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6.3.2 防汛抢险专家库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建立水雨情预报、洪水调度、水利工程抢险等专家库,为防汛指挥提供专家咨询。

    各级防汛、气象、水文、建设、安监、国土等部门的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指导组,由各级防指调度,为防汛抢险提供技术保障。

    6.4 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对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6.5 后勤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时,向省防指申请急需物资调配。

    6.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6.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各县(市、区)防指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流量)以上洪水,且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严重暴雨山洪,按分管权限,由市防指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3)防汛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网站、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6.6.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防指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与实际相结合,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6.6.3 演习

    市、县(市、区)防指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1)小雨:24小时降雨量小于10毫米;

    12小时降雨量在0.2—5毫米之间。

    中雨:24小时降雨量在10.1—25毫米之间;

    12小时降雨量在5.1—15毫米之间。

    大雨:24小时降雨量在25.1—50毫米之间;

    12小时降雨量在15.1—30毫米之间。

    暴雨:24小时降雨量在50.1—100毫米之间;

    12小时降雨量在30.1—70毫米之间。

    大暴雨:24小时降雨量在100.1—250毫米之间;

    12小时降雨量在70.1—140毫米之间。

    特大暴雨:24小时降雨量大于250毫米;

    12小时降雨量大于140毫米。

    (2)山洪: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3)警戒水位:是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4)汛限水位:是指水库遭遇设计洪水时,能确保大坝安全,利用防洪库容进行洪水调节的起调水位。水库汛限水位关系到水库防洪安全、地区供水安全保证程度、发电综合效益高低。

    (5)洪水风险图:是指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6)防御洪水方案:是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指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

    (7)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10)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1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12)“十个一”:指山洪灾害防治区内的行政村按照“十个一”建设群测群防体系至少建立1套责任制体系,编制1个防御预案,至少安装1个简易雨量报警器(重点区域适当增加),配置1套预警设备(重点行政村配置1套无线预警广播),制作1个宣传栏,每年组织1次培训、开展1次演练,每个危险区相应确定1处临时避险点、设置1组警示牌,每户发放1张明白卡(含宣传手册)。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制定本行业的部门防汛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制定所属水库、重要堤防、水闸的险情应急处置预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当地政府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制定并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晋城市防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doc

8.2 晋城市防汛应急处置流程图.doc

8.3 晋城市防汛应急工作联络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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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城市人民政府责任编辑:谭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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