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无为经济开发区(高沟电线电缆产业园)管委会,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无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8月1日印发实施的《无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办秘〔2022〕148号)同时废止。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0日
无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自然灾害职责
2.2 工作组
2.3 专家组
3 信息报告和发布
3.1 信息报告
3.2 信息发布
4 灾害救助准备
5 市级应急响应
5.1 四级响应
5.2 三级响应
5.3 二级响应
5.4 一级响应
5.5 响应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有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芜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芜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无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动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 适用范围
当周边市(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较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自然灾害职责
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市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对外交流与合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统筹指导全市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
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具体组成和各成员单位职责另行发文规定。
2.2 工作组
在应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时,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生活救济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查灾核灾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救治防疫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治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工业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捐赠管理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直机关工委、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恢复重建组: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林业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监督检查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直机关工委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3 专家组
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信息报告和发布
应急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3.1 信息报告
(1)市应急管理局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市应急管理局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 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 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 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5)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资规、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7)对于干旱灾害,各镇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8)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3.2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2)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 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3)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对于启动了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统一指挥处置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4)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灾害救助准备
具有灾害监测职能的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单 位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 灾)委办公室和其他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 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 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 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镇、开发区和有关单位通报预警信息并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加强部门会商,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多渠道了解灾害风险,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轻到重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较为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芜湖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报告。

5.1.3响应措施
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 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必要时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应对措施,做好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等极端情况应急准备。
(3)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5)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集救灾物资和运输车辆及人员。
(6)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较为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芜湖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报告。

5.2.3响应措施
在四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督促受灾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2)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上级资金和物资支持。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4)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5)灾情稳定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芜湖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 二级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芜湖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在三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及芜湖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4 一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万人以上;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芜湖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报告。

5.4.3响应措施
在二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会议,研究制定抗灾救灾重大事项。
市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职责分别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应急通信保障、建筑安全应急评估、水利工程修复和应急供水、医疗救治和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地理信息数据准备和应急测绘、生态环境变化监测和调查评估、科技成果支持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市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6)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5.5 响应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根据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相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可视情同步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开发区做好人员核定,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工作。市财政统筹使用各类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
(2)市应急管理局动态掌握灾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加密督导,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加强对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镇于每年9月调查、统计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冬春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或实施标准,严格按照“户报、村评、镇审、市定”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2)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管理,确保冬春救助款物规范、有效使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实施冬春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3)市财政局要将冬春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规定落实好本级冬春救助资金,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逐级上报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下达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加快下拨进度,及时跟踪调度,确保资金直达基层、直达受灾群众,杜绝资金截留、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
(4)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与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和政策有序衔接。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镇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村住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视情组织核查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进行重点核查和综合评估。
(2)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芜湖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商请市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下达。
(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1)市人民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开展救灾救助工作。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4)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1)相关部门依职责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2)制定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紧急调拨和运输、紧急采购供应、协同储备等制度,提升救灾物资保障水平和应急调运、前沿投送能力。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本地区灾害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三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
(3)规范储备库(点)和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大力倡导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通信网络运营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并及时抢修恢复受损公用通信网络。按照省、芜湖市关于灾害信息系统规划要求,在充分利用公用网络资源的基础上,开展救灾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情信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个人安全防护等设备。
(2)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和运行状态等的信息综合管理,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按要求建设具有应急避险、应急指挥功能的避难场所。
(3)灾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1)大力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专家库建设,深度参与自然灾害体系建设,强化智力支持。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重点推进村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并动员本辖区村(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依照组织章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参与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志愿服务。
7.7 科技保障
(1)建立基于卫星定位、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
(4)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与省、芜湖市有关部门对接,协调推进我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
(2)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市应急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市、镇两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镇、开发区分管领导、各类专业救灾应急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冰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镇、开发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镇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中的无为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仅限于自然灾害救助领域,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内容的另行规定。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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