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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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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火灾进行预防和应急处理,有效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林区和城市市区以外的草原(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1.4 工作原则

1.4.1 加强协调,分级负责

草原火灾的扑救实行分级负责,按属地化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协调本级财政、发改委、林业、民委、公安、民政、交通、气象、邮电、卫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1.4.2 预防为主,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报,严格火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迅速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草原火灾。

1.4.3 以人为本,科学扑火

扑救草原火灾时,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强化防扑火队伍培训,推广先进的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技术,增强草原火灾快速反应能力,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按照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有关职责分工(黑政办发〔2011〕9号),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省畜牧兽医局(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草原防火办公室)负责草原防火的日常工作,并重点负责全省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为做好草原防火应急反应工作,省畜牧兽医局在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成立草原防火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组、后勤保障组、督导组和专家咨询组。

2.1.1 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局长(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

副总指挥:主管常务工作副局长

主管草原工作副局长

秘书长:草原处处长(省草原防火办主任)

成 员:其他局级领导,办公室、计财处、人事处、草原处、畜牧处、科教处、政策法规处、饲料办、疾病防控处、草原中心、畜牧兽医信息中心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批准启动或停止本预案;根据火情,及时向省政府、农业部、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研究、协调、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受灾市、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请求和扑火需要,在系统内指挥调动扑火急需的物资和装备,指导、监督地方政府尽快扑灭草原火灾,组织协调跨市县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根据防火需要,协调解决重点草原防火市县、受灾地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和抗灾救灾资金、物资;提请省政府或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协调调动扑火力量和装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做好火灾地区牲畜疫病防控工作。

2.1.2 综合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组 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主管草原工作副局长)

副组长:草原处处长

省草原监理站站长

成 员:政策法规处处长

科教处处长

饲料办主任

畜牧兽医信息中心主任

办公室主管宣传工作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进行火灾动态监测和信息分析,了解火场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的扑火方案、扑火力量部署、火场地理信息和气象情况;根据火情,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传达有关领导的批示和指示精神;根据扑火需要和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决定,联系调动草原防火急需物资,组织协调跨市县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组织对火情和扑火救灾情况的宣传报道,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具体事宜;负责文件收发、情况汇总和建档,起草应急指挥部总结报告。

2.1.3 督导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由应急指挥部领导根据火情决定。

主要职责:赴火场一线协助指导前指扑火救灾;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火场信息;传达并监督落实领导指示精神,协助解决地方政府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2.1.4 后勤保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组 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主管常务工作副局长)

副组长:办公室主任

财务处处长

成 员:人事处处长

办公室主管后勤工作负责同志

草原处业务主管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研究解决受灾地区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协调组织扑火人员和物资的快速供应;确保与受灾地区的信息传递畅通;为应急指挥系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1.5 专家咨询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省草原工作站站长及由气象服务、工程技术、灾害评估、扑火指导和综合应急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对火场态势和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省草原防火办公室:接收市、县草原火灾报告或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下传的卫星热点监测信息,迅速核实情况。根据火情,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申请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向市、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传达有关领导的批示。

应急指挥部:根据火情,由应急总指挥按照预案有关规定签署启动或申请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响应程序;起草《草原火灾摘报》报省政府、农业部和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落实省政府和农业部领导的批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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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草原火情信息监测与报告

草原火情信息主要来源于卫星监测和地方报告。其中卫星监测信息由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供。

省草原防火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进入防火期(春季3月15日-6月15日、秋季9月15日-11月15日),设值班室,24小时值班,省草原防火办公室领导带班。值班室负责接收卫星监测的火点信息,及时通知督促火点所在县、市草原防火值班室,迅速进行核实,及时反馈信息。值班室对反馈信息进行核实分析,必要时向办公室带班领导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按照农业部草原火险区划,极高、高火险区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在进入草原防火期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火措施。要联合气象、广电部门建立草原火险监测及发布制度,做好草原火险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并根据预报预警信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预防和控制草原火灾的发生。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在跨行政区域的草原地区、草原和森林交错分布地区,要根据草原防火工作实际,开展区域联防和部门联防,明确联防区域,建立定期会商和紧急会商、火灾预防预警和联防措施、信息沟通、监督检查、扑火人员和物资支援、灾民安置及灾后恢复重建等联防联控机制。开设草原防火隔离带,加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应组织经常性的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3.3 预警支持系统

中级以上草原火险地区应加强草原防火指挥系统建设,确保草原火情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指挥有力。

4 应急响应

4.1 火灾级别

根据《草原防火条例》规定,草原火灾按照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等,将草原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草原火灾四个等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6)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草原火灾。

4.1.2 重大(Ⅱ级)草原火灾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草原火灾;

(5)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

(6)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火沿边境蔓延2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对我境内草原造成较大威胁的;

(7)需要省支援扑救的草原火灾。

4.1.3 较大(III级)草原火灾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5)位于省(区)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6)境外草原火距国界线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境内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

4.1.4 一般(Ⅳ级) 草原火灾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程序及等级

各级草原主管部门要制订和完善本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县级人民政府对Ⅰ、Ⅱ、Ⅲ、Ⅳ级草原火灾要及时作出响应;市级人民政府对Ⅰ、Ⅱ、Ⅲ级草原火灾要及时作出响应;应急指挥部对Ⅰ、Ⅱ级草原火灾要及时作出响应。

市、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对Ⅰ、Ⅱ、Ⅲ、Ⅳ级草原火灾,立即报告省草原防火办公室,应急指挥部根据草原火灾的级别启动或向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申请启动不同的等级响应。

4.2.1 Ⅰ级、Ⅱ级草原火灾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草原火灾,立即向省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并申请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立即启动Ⅰ级、Ⅱ级草原火灾响应程序,提出处置建议。在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未启动相应响应程序之前,应急指挥部做好以下工作:

(1)应急组织机构各组工作人员迅速到位;

(2)应急指挥部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对扑火工作做出总体部署;

(3)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有关市、县做好扑火工作;

(4)根据火情需要决定调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5)建议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

(6)与省气象台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必要时建议省政府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草原火灾。

4.2.2 Ⅲ级草原火灾响应

发生Ⅲ级草原火灾,市级人民政府及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向省草原防火办公室报告火情发生情况。省草原防火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情况发展动态,迅速对火情做出分析和评估,向应急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由应急指挥部根据火情发展动态做好启动Ⅱ级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应急指挥部领导指示,协助有关市、县做好扑火工作;

(2)根据火情,由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有关市、县做好扑火工作;

(3)根据火情及有关市、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由应急指挥部批准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的品种和数量,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跨市县跨部门的草原防火联动工作。

4.2.3 Ⅳ级草原火灾响应

发生Ⅳ级草原火灾,省草原防火办公室应做好以下工作:

(1)省草原防火办公室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及时将火情信息通报应急指挥部领导;

(2)与有关市、县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火场前线扑火力量部署、火场地理信息和气象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助有关市、县做好扑火工作;

(3)传达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

4.2.4 其它草原火情响应

Ⅳ级以下的草原火情,由乡级政府或县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作出响应。省草原防火办公室密切关注火情动态,掌握当地有关响应情况。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地名、经纬度)、过火估测面积(离县以上行政边界或边境距离、沿边境或边界蔓延长度以及对我省草原的威胁程度等情况)、火场地理状况、火场气象状况(温度、风力、风向)、扑救力量(人员、车辆、主要扑火设备数量)、火情发展趋势、火灾级别、人员伤亡、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情况。

信息报送时间:发生Ⅰ、Ⅱ、Ⅲ、Ⅳ级草原火灾,县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逐级上报,1小时内报告至省草原防火办公室。省草原防火办公室在接到Ⅰ、Ⅱ、Ⅲ级草原火灾报告后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对发生Ⅰ、Ⅱ草原火灾立即起草《草原火灾摘报》,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及农业部,并及时通报财政、发改委、林业、民委、公安、民政、交通、气象、邮电、卫生等相关部门。

4.4 应急通讯

省草原防火办公室准确掌握各市、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值班电话、主要负责人电话;掌握应急指挥部领导及各组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督导组执行督导任务时,保持与应急指挥部的信息畅通。

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通信主管部门,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提供必要的通讯服务,必要时,指挥部设立草原防火指挥专线电话。

4.5 前线指挥

草原火灾扑救的前线指挥部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组建,督导组根据应急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协助指导前线指挥部进行扑火工作。

4.6 安全防护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动员受到草原火灾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予以妥善安置。同时做好牲畜和财产转移、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安全防护工作。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需要派遣部队参加草原火灾扑救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4.8 新闻发布和信息报道

新闻发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的原则,由应急指挥部审核发布,必要时应急指挥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并确定新闻发言人。对Ⅰ、Ⅱ级草原火灾响应和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有关单位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前线指挥部和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市、县新闻发布和信息报道制度在当地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中规定。

4.9 应急响应结束

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由市、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向应急指挥部报告。Ⅰ级、Ⅱ级草原火灾由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Ⅲ级、Ⅳ级草原火灾由分别由市、县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灾后重建、有关人员的补偿、受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依照《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5.2 火灾调查和总结

火灾调查、火灾案件查处由当地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火灾结束后,由市、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进行总结,建立专门档案,并及时报省草原防火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我省现建有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站)24个。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继续加强和完善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风力灭火机、防火服、野外生存设备等。

6.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顺利开展。草原火灾应急专项经费专帐存储,专款专用。

6.3 技术保障

建立完善草原防火综合管理系统、草原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和火场实况跟踪系统。联合气象部门建立和完善草原火险预报预警系统,制定草原火险等级预测预报技术规程和草原火灾扑救技术规程。组建监测预警、工程技术、灾害评估、扑火指导和综合应急的草原防火专家组,建立专家信息库,为防扑火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6.4 奖励与责任

火灾扑灭后,对在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对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定期举行草原防扑火培训或实战演练,熟悉应急预案启动实施规程,提升科学预防和补火能力。

7.2 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草原防火宣传活动,增强全民草原防火意识,提高群众对草原火灾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制订,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和评估,根据草原防火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草原防火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备案。

市、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根据《草原防火条例》和本预案规定,负责制订本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和评估,根据草原防火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草原防火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草原防火办公室备案。

8 附则

8.1 草原火险区

根据草原植被状况、重要设施和生产要素变化情况、草原火灾发生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划定的不同级别草原火灾防控区域。我省按市、县两级分别划定了极高、高、中、低四级草原火险区。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李云辉

电 话:0451-82620382、82632822

8.3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9.1 黑龙江省草原火险区划

9.2 黑龙江省草原防火物资库站物资储备情况

9.3 黑龙江省草原防火值班报告制度

9.4 黑龙江省草原火灾 级应急响应启动报签单

9.5 黑龙江省草原火灾 级应急响应结束报签单

9.6 黑龙江省草原火灾新闻发布报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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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责任编辑: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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