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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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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风险评估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3.2 应急联动机构

3.3 工作机构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预警信息

4.2 预警级别划分

4.3 预防预警行动

4.4 主要防御方案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5.2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5.3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5.4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灾后救助

6.2 抢险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保险与补偿

6.6 总结与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抢险与救援保障

7.3 专业保障

7.4 治安与医疗保障

7.5 物资与资金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公众信息交流

8.2 培训

8.3 演练

8.4 奖惩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发生在本市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上海防汛防台和整体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城市防洪排水规划》《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统筹兼顾,局部服从全局;以人为本,抢险救灾先人后物;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团结协作,协同应对。

2 风险评估

本市地势总体呈现由东向西低微倾斜,市区地面高程多在3.0米至4.0米,中心区的黄浦、静安等地和长兴、横沙两岛的不少地区处在3.0米以下;市内地势低平,河流密布,黄浦江是太湖流域最大的排水河道。从雨量来看,本市处在太平洋季风区,雨量丰沛,汛期降雨量占全年的54%以上;一旦降雨集中,容易发生内涝;每年影响上海的热带气旋平均有两个,多发生在7、8、9三个月;受热岛效应等因素影响,汛期上海常会出现突发性强对流天气而引发暴雨灾害。

由于受海陆效应、热岛效应的交替作用,加上地面沉降、海平面上升,本市灾害频次、强度呈增大趋势,尤其是局部性灾害比以前增多。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3.1.1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承担。

3.1.2 市防汛指挥部作为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本市防汛防台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上海警备区、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武警上海市总队等单位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

3.2 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3.3 工作机构

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水务局,负责综合协调本市防汛防台工作,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市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协调本市防汛防台工作。

(2)组织编制全市防汛防台的总体规划,拟订本市防汛防台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的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统一管理和发布本市的雨情、风情、水情、工情、灾情等防汛信息,负责日常的防汛宣传、水灾情况统计和减灾效益分析评估等工作。

(4)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全市防汛防台工作,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指导各区防汛机构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动员、总结、先进表彰、资料汇编等工作。

(5)组织协调全市防汛预测、预报、预警、通信、指挥等现代化系统的建设,启动并组织指挥全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行动,发布防汛防台预警。

(6)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防汛防台的资金安排和物资储备管理,负责防汛物资的调度使用。

(7)督办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明确的有关工作事项。

(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与海洋环境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和有关区防汛指挥部。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和台风暴潮灾害时,市和有关区防汛指挥部应当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和台风暴潮来临时,水文、气象和海洋部门应当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当在1小时内报市防汛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当在30分钟内报市防汛指挥部,为防汛指挥机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l.2 水利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超警戒水位、沿海出现超警戒潮位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本级防汛指挥机构。黄浦江、苏州河等市级河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后,立即报市防汛指挥部。

当堤防、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淹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4.1.3 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信息

(1)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当立即报告;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汛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报告,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区政府、民政部门、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

4.2 预警级别划分

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防汛防台灾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号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报刊、短信、微信、微博、网站、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3 预防预警行动

4.3.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市民预防洪涝台风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立足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低洼易积水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防汛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汛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防汛调度方案、台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应急方案、人员安全转移预案。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并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应当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对在江河、湖泊、滩涂等区域内建设的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对未经审查同意并严重影响防汛安全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行拆除,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地铁、隧道、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应当进行防汛专项论证;未进行论证的,责令改正。

4.3.2 江河洪(潮)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潮)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当做好水位预报,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未来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潮)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水位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当跟踪分析江河洪(潮)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4.3.3 雨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雨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转移。

4.3.4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或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信息,上海中心气象台及各区气象部门应当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2)上海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应当掌握海洋动态和潮位变化,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风暴潮、巨浪预报预警信息报告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并发至有关区防汛指挥部、重要涉海企业等。

(3)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4)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河道和湖泊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5)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程工地、仓库、道路附属设施、园林绿化、通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采取加固、拆除等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堤外作业人员撤离工作。

4.4 主要防御方案

4.4.1 海塘防守及抢险方案

公用段由所在区防守,企业段由所在企业防守,在防御标准内务必确保安全。

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后,沿海各区、街镇(乡)应当立即组织主海塘外的暂住人员转移至主海塘内的安全地带。当预报风暴潮强度大于海塘防御能力时,危险区域内尤其是崇明、长兴、横沙三岛人员必须及时转移至安全地带,具体方案由沿海各区制定、执行,当地公安与武警部队协助实施。为保护人身安全,在紧急情况下遇有拒绝转移的市民群众,经劝说无效时,可保护性强制撤离。

一旦海塘发生溃决,沿海区应当迅速组织人员撤离至安全地段,并在潮退后立即组织抢险队伍封堵、修复。有关专业抢险队伍和驻沪部队、武警部队按照指令投入抢险。

4.4.2 防汛墙设防和抢险方案

当遇高潮位,市区支流水闸关闭挡潮后,因暴雨而使内河水位暴涨时,为防止内河防汛墙发生溃决或漫溢,必须对排入该河的排水泵站进行统一调度,有关方案由市防汛、水务部门会同有关区制定后执行或由有关区制订,报市防汛、水务部门批准后执行。一旦发生溃决、漫溢、渗漏等险情,所在区要立即组织力量封堵,排水泵站要全力抢排,各专业抢险队伍和驻沪部队、武警部队按照指令投入抢险。

4.4.3 市区和城镇排水(排涝)方案

市区排水、郊区排涝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设施管理、运行部门负责,并根据防汛防台响应,提前做好“预排、预降”工作。一旦出现积水,要采取措施抢排,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要积极配合。如有险情时,由各区、街镇(乡)负责组织落实人员暂时转移方案。

4.4.4 地下工程设施方案

地下设施的防汛由所属单位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止雨水倒灌,保障公共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一旦出现雨水倒灌,要及时果断处置,按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市路政局要督促各下立交管理主体落实工程性措施,建立“一处一预案”,设置积水警示标尺,落实“积水20厘米限行、25厘米封交”的管理措施,切实消除积水隐患。

申通集团要全面排查全市轨交线路、站点及配套设施的渗漏、倒灌隐患,并落实整改;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长效管理机制。人员疏散撤离按照《上海市处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4.4.5 绿化抢险方案

由于地下管线多、地下水位高、路面较窄等原因,行道树所处的立地条件先天不足,遇台风暴雨容易发生倾斜、倒伏。一旦发生行道树倾斜或倒伏险情,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由绿化市容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实施抢险:

(1)到达现场,设置安全警戒设施,并视情决定是否需要电力、燃气等部门到场协助处置。

(2)对倾斜或倒伏的行道树采取短截、移位及牵引、扶正等措施,排除交通障碍。

(3)采取竖桩、绑扎等加固措施,防止二次倾倒,确保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绿化市容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及实际情况,对辖区内公园、绿地下达限入或禁入指令。

4.4.6 其他

房屋管理部门要督促危旧住房业主及其委托的专业修缮单位、房屋管理单位及时修缮。当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响应后,危房居民由各区、街镇(乡)负责及时转移,房屋管理部门协助。人员转移疏散按照“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则,主要向附近学校或公共场地、设施转移。

各区、街镇(乡)要督促业主和房屋管理单位等根据积水原因对暴雨积水小区分别开展疏通管网、翻排管道和增设“小包围”等工程型整治措施,水务、路政、房屋管理等部门做好协调指导工作。房屋管理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时采取疏通管网等措施。

住宅空调室外挂机由房屋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安全巡查,提醒业主加强自查、消除隐患。

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区绿化市容部门督促广告设置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相关安全检查、维修加固等工作。对徐家汇、五角场、淮海路以及南京路等市中心商圈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灯光及悬空店招店牌集中区域,有关区绿化市容部门在发布台风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后,要视情会同公安部门设置安全警戒线,确保市民人身安全。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5.1.1 按照洪涝、台风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5.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风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3 气象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的区防汛指挥部,可根据辖区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发布本辖区的防汛防台预警信号,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行动。有关区的应急响应等级与全市应急响应等级不一致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5.1.4 市防汛指挥部负责重大防汛工程调度;其他防汛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区防汛指挥部负责,必要时,由市防汛指挥部直接调度。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5.1.5 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1.6 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各区防汛指挥部向区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对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市防汛指挥部。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堤防、涵闸发生险情时,可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7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区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

5.1.8 因洪涝、台风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发生次生或衍生灾害,并及时向本区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5.1.9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申通集团要实现多渠道实时发布路况信息,强化灾害性天气交通疏导。

5.2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5.2.1 Ⅳ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办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办负责人组织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

(2)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区防汛办负责人进入岗位,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视情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应急联动中心。

(3)街镇(乡)防汛工作部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街镇(乡)防汛工作部门负责人进入岗位,认真执行上级防汛工作指令,加强辖区汛情收集等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4)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市、区防汛办的要求,协助实施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Ⅲ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办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指挥部指挥组织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提出专项工作要求。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

(2)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区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指挥岗位,加强汛情监测,掌握汛情变化,做好人员撤离的准备,必要时组织撤离,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应急联动中心。

(3)街镇(乡)防汛工作部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街镇(乡)防汛责任人(分管防汛工作领导)进入岗位,根据防汛预案和上级指令,做好辖区人员应急撤离的各项准备、具体实施、受灾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4)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6)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二总队做好参加防汛抢险准备。

(7)各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预警信息,加强防汛防台知识宣传。

5.2.3 Ⅱ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指挥部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向市政府报告。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作出防汛防台应急部署。

(2)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区防汛责任人(区政府分管领导,下同)和区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指挥岗位,加强汛情全时监测,严密掌握汛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应急联动中心。

(3)街镇(乡)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街镇(乡)主要负责人、防汛责任人进入岗位,密切掌握辖区汛情发展,坚决执行上级指令,并根据防汛预案,及时落实各项防汛抢险措施,做好人员应急撤离转移、受灾群众安置和后勤保障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4)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6)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二总队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7)公共广播、电视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5.2.4 Ⅰ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指挥部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防汛防台紧急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动员全市军民全力抗灾抢险;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2)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区主要领导和防汛责任人进入防汛防台抢险指挥岗位,迅速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抢险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街镇(乡)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街镇(乡)主要负责人、防汛责任人进入岗位,全面落实各项防汛应急抢险措施,全力保障辖区群众特别是撤离转移人员、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防台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5)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抢险状态,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防台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6)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二总队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7)公共广播、电视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安全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5.2.5 应急响应等级调整

市防汛办可依据有关预报、预警信息,并结合台风暴雨影响时段和范围、水位变化、受灾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行动等级。

5.2.6 紧急防汛期

当预报可能发生现有防汛设施不能抗御的自然灾害时,市防汛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5.3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5.3.1 Ⅳ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级防汛部门和有关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2)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3)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处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4)各防汛排水泵站加强值守,适时进行预排空;城镇排水单位量放水人员进岗到位,加强雨中路面巡视,及时抢排道路积水;移动泵车做好抢排准备;

(5)市容环卫清扫人员立即上岗,加强路边进水口垃圾清捞,确保排水畅通;

(6)低洼、易受淹地区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7)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及时关闭各类挡潮闸门;

(8)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必要时加固或拆除户外装置;

(9)电力和通信等部门、单位加强抢修力量的配备;

(10)绿化市容部门加强巡查,对风口、路口及易倒伏的行道树进行修剪、绑扎、加固等;

(11)路政部门检查加固高架、高速道路的各类指示标志,落实隧道、下立交等重点部位的防积水和紧急排水措施;

(12)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5.3.2 Ⅲ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区、各部门启动相关预案,做好防汛防台各项准备;

(2)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及时播发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Ⅲ级应急响应防御提示的其他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3)提醒市民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

(4)预降内河水位,防汛排水泵站转入暴雨模式运行;

(5)城镇排水单位量放水人员进岗到位,加强雨中路面巡视,及时抢排道路积水;移动泵车在各易积水点驻点值守,应急抢排;

(6)市容环卫清扫人员提前进行道路排水口垃圾清捞作业,并做好降雨过程中进水口保洁工作;

(7)消防部门加强备勤力量,做好紧急排水准备;

(8)加固户外装置,拆除不安全装置;对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暂停作业;

(9)暂停一线海塘外作业施工,做好危棚简屋、工地临房、海塘外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撤离准备;

(10)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部门加强巡查,对风口、路口、新建绿地以及易倒伏的高大树木,广告(灯)牌、交通指示牌等进行修剪、绑扎、加固等;

(11)水运、航空等单位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航班调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12)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及时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5.3.3 Ⅱ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抓紧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Ⅱ级应急响应防御提示的其他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3)提醒市民尽可能留在室内,关门、关窗、收物,防止高空坠物伤人,注意收听收看媒体发布的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一旦室内积水,立即切断电源,防止触电;

(4)城镇排水单位量放水人员坚守岗位,移动泵车做好全力抢排准备;

(5)市容环卫清扫人员提前上岗,确保路边进水口排水通畅;

(6)消防官兵全部上岗待命;

(7)建设工地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暂停施工,并落实相关措施,尤其对塔吊、脚手架等建设设施进行加固或拆除;

(8)一线海塘外各类作业人员和工地临房、危棚简屋内人员按预案撤离,转移至指定安全地带;

(9)所有在航、在港(码头)、在锚地等的船舶按规定进入防(抗)台风状态;

(10)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部门及时处置对市民人身和交通安全等具有较大危害的树木、广告(灯)牌、交通指示牌等;

(11)水运、公路、铁路、航空等管理部门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客运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12)卫生计生部门落实医疗救护力量和设备;

(13)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迅速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5.3.4 Ⅰ级响应防御提示

(1)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防汛防台提示和紧急通知,Ⅰ级应急响应防御提示的其他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等;

(2)市民根据防汛防台提示,进一步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3)中小学校(含高中、中专、职校、技校)、幼托园所和有关单位根据预案规定,实施停课或其他安全措施;

(4)除政府机关和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根据预案自行决定是否停产、停工、停业;

(5)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全力组织排险,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5.4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5.4.1 信息报送、处理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险情、灾情发生后,各区防汛指挥部、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市防汛指挥部值班室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向市防汛指挥部值班室书面报告。

市防汛办、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并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较大防汛防台情况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对特大和重大防汛防台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各区防汛指挥部、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5.4.2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需要市防汛指挥部组织处置的,由市防汛办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5.4.3 人员转移和安置

对一线海塘外作业施工人员和工地临房、危房简屋内人员及进港避风的船民等,各区防汛指挥部和建设、房管、渔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制定周密的人员转移方案,落实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保证基本生活。教育、公安、卫生计生、边防等部门要全力协助。为保护人身安全,在紧急情况下遇有拒绝转移的人员,经劝说无效时可保护性强制撤离。

5.4.4 抢险与救灾

(1)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或防汛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所在区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所在区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预案,根据事件具体情况,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事发地所在区防汛指挥部应当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黄浦江、苏州河等市级河道堤防决口的堵复、水闸重大险情的抢护,应当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4)处置洪涝、台风等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当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4.5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区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灾现场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当按照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当进行消毒和去污处理。

(3)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所在区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监测,做好医学救援、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的区防汛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协调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区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抢险。

5.5 信息发布

5.5.1 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5.2 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灾害损失的,由市防汛指挥部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和发布。重大、特大灾情需经市政府新闻办审核后发布。

5.5.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统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6 应急结束

5.6.1 当洪涝、台风等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汛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5.6.2 当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上海中心气象台、市防汛信息中心解除有关预警信号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6.3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6.4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后期处置

发生洪涝、台风等灾害所在地的区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助

6.1.1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等应急救助,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

6.1.2 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在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1.3 相关区政府及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汛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当尽快修复。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当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

6.5 保险与补偿

政府鼓励、扶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加防汛保险。

各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黄浦江、苏州河沿线各单位应当积极参加防汛墙综合保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防汛墙安全管理效能。

受灾后救助工作依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6.6 总结与评估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每年应当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利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指挥各通信运营机构对各级防汛机构的日常和应急通信提供保障工作。

7.1.2 本市各通信运营机构应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

7.1.3 市和区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必要时,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7.2 抢险与救援保障

7.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所掌握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防汛工程设施,应当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方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当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防汛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当满足抢险急需。

7.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第二总队以及民兵是防汛抢险的重要力量。全市抢险队伍按照两个层次建立:

(1)区级抢险队伍

约350支队伍、5万多人,由各区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

(2)市级抢险队伍

①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以隧道公司、路桥集团、上煤一公司为主,落实100人的抢险队伍,并准备100吨汽车吊2台、其他吊车4台、挖掘机5台、运输车辆10台等抢险设备。

②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落实350人的抢险队伍,并准备300、130、70、50吨汽车吊各1台和200吨汽车吊2台;另储备黄砂5000吨。

③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和武警水电第二总队分别组织抢险突击兵力,负责抢险突击任务。

④水务、电力、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交通、医疗、化救、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负责相关专业抢险任务。

7.2.3 专家技术保障

从本市防汛专家资源库中挑选水务(水利、排水、供水、水文)、气象、海洋、交通、通信、地质、绿化、医学、建筑等方面的相关专家,组成防汛抢险决策咨询专家组,负责提供各类抢险方案的技术支撑、决策指导、方案优化等工作。

7.3 专业保障

7.3.1 供电保障

市经济信息化委协调、市电力公司负责全市的供电保障,保证防汛抢险、抢排积水、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各主要发电厂落实二道防线包围措施,成立抢险队伍,出现险情立即进岗到位。汛期各电厂燃煤存放量保持在市电力部门核定的合理储存量之上和7天燃油存量;保证所有电厂都能正常发电、所有线路均能安全供电,重点是保证全市防汛泵站电源的安全供电;受台风、暴雨影响,一旦发生危及安全发供电的事故,各单位要配备足够的事故抢险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恢复供电。

7.3.2 供水保障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市自来水、原水企业要落实两路电,并建立两道防线,第一道防线包括沿江防汛墙、闸门和厂部门口铁闸门,挡潮并防下水道倒灌;第二道防线主要是在厂区、水库、泵站内部搞小包围防止积水,确保车间安全生产。在发生灾害时,通过管网调度等应急手段,尽力保证供水。

7.3.3 供气保障

市燃气管理部门要按预先制定的方案,督促相关企业建立三级抢险队,落实两路或三路电,各主要生产设备要设三道防线,能防水深1米;坚持厂与车间两级日夜值班,对突然断水、断电、停气等突发事件,尽力确保燃气供应。

7.3.4 交通保障

(1)公交

市交通委应当安排应急备车300辆,并具体制定各项应急措施,最大限度维持公共交通正常运营。遇市区大面积积水或供电故障,电车停驶后由汽车代驶,规定车辆涉水深度,电车为23厘米,汽车为35厘米,超过规定且积水区域长达100米以上时,车辆暂停行驶。

(2)轨道交通

针对轨道交通目前地下、地面、高架立体式运营构架特点,市交通委督促申通集团等运营企业按照不同线路、不同设施、不同运营条件,制定应急预案。

(3)省际客运

因暴雨、台风等恶劣气候影响省际客运时,市交通委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在各长途客运汽车站点、水路客运站点内做好旅客宣传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宣传;在各检查站点加强检查,严禁超载,确保行车安全。同时,在行业内抽调大型客车、货运车、吊车等车辆作为应急备车。

(4)机场

上海机场集团负责虹桥、浦东国际机场滞留旅客的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各航空公司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汛期要落实确保机场安全的措施,规定防汛防台的重点部位,包括浦东国际机场的海塘、出海泵闸和两场的排水泵站、供电与通信机房,候机楼周围,场内低洼部位,登机桥,以及广告牌、电线杆等。明确各单位专人负责,规定防汛防台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停止广告牌夜间供电,以保安全。

(5)其他

黄浦江越江大桥在灾害发生时应确保畅通。越江隧道以及人行地道必须落实防汛措施,防止雨水、潮水倒灌,并在确保不遭水淹的前提下尽量保持畅通。

当市区积水超过1米时,由驻沪部队等有关单位提供救生和抢运物资的车船。

7.3.5 环卫保障

目前,本市城市生活垃圾主要采取填埋和焚烧处理,并依靠水路运输。在台风暴雨期间,一旦水上运输受阻,绿化市容部门适时启动集装垃圾陆运工作。

7.3.6 生活保障

为确保特大灾害发生时人民正常的生活需要,市、区商务部门应当备足主副食品。一旦断水、断电、断煤气,需保证供应干粮。各区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备足必要的食品、副食品、燃料、饮用水等。

7.4 治安与医疗保障

7.4.1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台风等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防汛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防汛抢险现场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同时,采取措施确保运载指挥人员、抢险人员和物资器材的车辆快速通行。

7.4.2 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工作职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做好相应的救援能力建设。

7.5 物资与资金保障

7.5.1 物资保障

市和区防汛指挥部及其组成部门、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定额》的规定和各自的管理范围,落实市级、专业和区级三级防汛储备体系,储备足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器材。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防汛抢险储备物资及运输车辆均要明确专人负责,定点储存,严禁随意动用,随时听从市防汛指挥部的紧急调度。一旦防汛抢险储备物资有所耗用,各储存单位必须立即补足。

抢险用渣土及运输车辆,由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调度落实。

7.5.2 资金保障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

(2)全市性防汛抢险应急处置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6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的责任。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工作。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涝、台风等灾害期间,应当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抗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当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8 监督管理

8.1 公众信息交流

(1)雨情、风情和水情预测预报信息由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及时向公众发布;雨情、风情、水情、工情、险情、等实时汛情信息和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实行统一管理,一般由市防汛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黄浦江发生超警戒水位并呈上涨趋势,全市发生暴雨积水,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时,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8.2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应当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质量。

(3)培训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8.3 演练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

8.4 奖惩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防汛指挥部联合表彰。

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上海市防汛条例》等有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定义

(1)防汛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等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

(2)紧急防汛期:本市将出现防汛设施不能抗御的自然灾害,或者防汛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市防汛指挥部宣布本市进入紧急防汛期。

(3)防汛物资:指为防止或减轻洪水汛情灾害损失的物资。对于本市来说,是指防止或减轻因台风、暴雨、高潮、洪水侵袭而储备的针对性强的物资,包括抢险物资、救生器材、抢险机具和辅助抢险设备。比如草袋、编织袋、砂石料等是抢险物资,救生艇、冲锋舟、救生衣(圈)等是救生器材,挖掘机、打桩机、吊机、多功能抢险车等是抢险机具,照明灯具、对讲机等是辅助抢险设备。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9.2.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解释。

9.2.2 预案修订

市防汛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9.2.3 预案报备

市防汛指挥部将本预案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

各区防汛指挥部和本市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配套的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并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9.2.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防汛指挥部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

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级防汛工程建设项目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2.市交通委:检查、监督公路和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枢纽场站、公交站点、公共停车场(库)、港口、航道、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防汛安全和相关防范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公交、出租、轨道交通、港口水运等行业的防汛安全和相关措施的实施,协调配合铁路、航空相关部门做好其防汛工作;牵头并会同市公安局、市水务局落实下立交积水时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公路绿化树木的应急抢险;按照市防汛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相关交通运输企业优先运送撤离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设备、队伍;当受台风、暴雨等灾害影响,出现大量旅客滞留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交通运输企业调集运能,快速、安全疏散旅客。

3.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燃气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保证正常供应;检查、监督全市建设工地的防汛安全,必要时,发布在建工程停工和人员转移指令;组织全面排查玻璃幕墙安全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维护更新;依托本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平台,会同市民防办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全市地下空间防汛防台工作;督促、指导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单位开展防汛防台工作;指导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影响使用安全的房屋登记造册,进行督修,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人员安全转移工作;负责全市居住类房屋的应急维修、空调室外机等房屋附加物的安全监管,落实住宅小区积水、地下车库受淹、绿化树木倒伏等抢险措施;做好竣工未移交住宅配套公共排水设施的应急运行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住宅市政配套项目施工工地防汛防台工作。

4.市经济信息化委:检查、监督全市工业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协助做好电力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加强日常巡查,落实抢险措施,消除故障隐患;落实防汛抢险物资的生产。

5.市商务委:检查、监督全市商贸服务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组织落实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6.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组织防汛墙、海塘、河道、水闸、泵站等防汛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修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在设计标准内充分发挥作用;会同市交通委、市公安局落实下立交积水时的应急抢排措施;督促排水作业单位在暴雨、台风预警信号发布后,进岗到位,及时打开积水路段的路中窨井盖,加快排水;负责河道、海塘保护范围内绿化树木的应急抢险;管理水文工作,做好水文监测和黄浦江风暴潮预报等工作;组织水毁设施的修复,做好除险加固工作;负责海洋环境和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发布工作;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后,适当加密预报时段。

7.市农委:检查、监督市农业系统的防汛安全;及时掌握并向市防汛指挥部提供本市农业受灾情况,落实农业生产自救措施。

8.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后,适当加密预报时段;加强短历时、小尺度强对流天气的预测预报,及时做好极端天气内部通报工作;归口管理、统一发布本市天气实况、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做好气象灾害风险分析及预评估;负责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系统维护。

9.市教委:组织、协调全市教育系统防汛防台工作,督促落实防汛防台措施;在市防汛指挥部统一部署下,落实学校作为汛期紧急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点;落实气象红色预警发布后全市学校停课的组织、保障等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教育系统开展防汛防台应急知识宣教。

10.市公安局:台风、暴雨影响期间,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的维护,确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会同市交通委、市水务局落实下立交积水时的限行、封路等交通应急措施;加强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破坏防汛工程设施、偷盗防汛物资器材的犯罪行为。

11.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第二总队:根据汛情实际需要,担负防汛抢险、堵口复堤、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抗风救灾等任务;执行重大防汛抗灾的突击任务,包括执行防灾爆破等重大任务。

12.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全市绿化市容(林业)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负责城市道路行道树及公园绿地内树木的应急抢险,协助处置居民区受灾树木;组织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对户外广告、景观灯光和店招店牌进行防汛防台安全检查,督促设置单位落实防汛责任;督促环卫作业单位在暴雨、台风预警信号发布后,加强道路清扫保洁,检查并清理路边进水口,突击清除垃圾等杂物。

13.市民防办:负责全市公用民防工程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落实全市非公用民防工程防汛防台工作。

14.市国资委:组织编制本系统防汛防台应急预案;检查、监督、指导所监管企业防汛防台工作。

15.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协调全市卫生计生系统的防汛防台工作,督促落实防汛防台工作;做好汛期相关的医学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6.市民政局:收集、掌握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负责灾害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组织恢复重建;负责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募集)。

17.市财政局:安排市级公共防汛防台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等经费和资金;根据公共防汛抢险应急处置需要和《上海市财政应急保障应急预案》,紧急落实所需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防台经费和资金使用情况。

18.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指导防汛部门编制防汛专项规划;做好防汛工程规划审批和用地工作的指导,保障防汛安全。

19.市体育局:组织、协调市体育局系统防汛防台工作,督促落实防汛防台措施;指导承办单位做好灾害性天气下重大赛事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案,协调、落实市属体育场馆作为汛期紧急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点。

20.市旅游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旅游饭店、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做好防汛防台工作,转发防汛预警、安全提示等应急信息;负责本系统的防汛防台日常管理工作。

21.上海海事局:组织和引导本市海域、长江上海段和黄浦江船舶防抗台风,必要时,组织实施管辖水域交通管制,防止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和水域环境污染的发生;对危及防汛设施安全的船舶依法管理和处置;在台风等预警信号发布后,维护辖区水上交通秩序,必要时对船舶采取疏散、撤离等管理措施,并组织对遇险船舶的搜救;根据风力等级,组织和引导船舶避风,确保水上安全;协调辖区应急力量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22.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负责本系统内的防汛防台工作;组织协调机场、航空公司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疏导、转运和航班恢复等工作;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航空运输工作。

23.上海铁路局:协调组织开展上海境内铁路沿线、车站等防汛安全和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研究分析上海境内铁路防汛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要求,并监督实施。

24.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指挥、协调本市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对防汛机构的日常和应急通信提供保障。

25.市安全监管局:协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汛期生产安全工作;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落实汛期安全措施。

26.市消防局:承担紧急情况下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积水区域突击排水工作和应急救援任务。

27.市公安边防总队:对进港避风船舶和船民进行治安管理,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实施沿海一线群众的撤离转移工作。

28.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中心城区防汛泵站的运行管理;确保汛期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的运输和处置;负责长江隧桥等部分高速公路和越江隧道内的积水处置;督促各排水企业及相关企业在防汛防台响应发布后,按照工作职责或市防汛办的指令,对排水泵站(闸)、污水干线系统进行运行调度,确保排水通畅;检查、监督市属供水企业的防汛安全和应急措施的实施,努力保障城市供水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29.市电力公司:负责上海地区电力输、配、售、服企业的防汛防台工作;保障本市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设施的安全供电;负责本市防汛抢险、抢排积水、救灾等方面的供(停)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停)电;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涉电应急抢险工作。

30.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市市级应急抢险队伍职责;承担本市大型应急抢险设备的保障任务;做好本单位的防汛防台工作。

31.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建设中的轨道交通项目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负责运营管理的轨道交通线路、车站等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

32.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做好虹桥、浦东国际机场范围内的防汛防台工作;协调各航空公司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加强航班信息服务,做好滞留机场旅客的安抚和秩序维护工作,协助各航空公司搞好旅客服务和安全保障。

33.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做好各业务板块,特别是洋山岛港区单元的防汛防台工作;落实各项防汛安全措施,确保作业施工人员和设备安全。

34.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管委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协助管理范围内相关单位履行防汛防台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防汛防台日常管理。

35.各区及街镇(乡):各区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本级防汛防台工作。街镇(乡)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或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的防汛防台工作。

36.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工作机构或明确职能部门,负责防汛工作。同时,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系统、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必要时,承担突击性防汛救灾任务,确保安全度过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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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政府网责任编辑:赵晨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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