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维护南京市内河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内河航道安全畅通和水域清洁,快速、有序、高效的预防和处置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2012修正案)、《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2009)、《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04)、《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
政府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形成成员单位救助力量与社会救助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机制。
(2)防应结合,资源共享。
防应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可能;“应”是指保证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
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3)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遇险人员。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证信息畅通;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权威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管辖内河水域(长江除外)发生较大(III级)以上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2 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特点、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将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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