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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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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1年10月2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1〕252号)自行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4日

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市州、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措施

4.4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6.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5 技术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培训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演练

8 附 则

8.1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 省应急指挥部组成

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对工作需要,省环保厅可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立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任总指挥,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任副总指挥,省环保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2)的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可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具体工作职责见附件3)。

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重特大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及时报请国务院给予支持,或由省环保厅报请生态环境部给予支持。

2.1.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厅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传达执行省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协调、指导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信息;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承办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州、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如需由有关县级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处置时,有关县市区要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积极参与应对。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跨市州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及时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发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编制和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预 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省环保厅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依托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系统,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强跟踪分析,需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省环保厅要及时通报相关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省境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5)省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报告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3.3 信息报告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具体报告时限、程序和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4.2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2.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分别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根据需要,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3)根据需要,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4)统一组织信息报告和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5)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省内有关地区或相近、相邻省区通报情况。

  (6)研究决定市州、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7)协助生态环境部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8)视情请求相近、相邻省区支援。

  (9)配合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4.2.3 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3.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通过咨询专家和模型预测等方式,预测事件发展和污染物扩散趋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安排相关单位或部门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可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环保厅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负责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处理,也可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也可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研究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6.2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管理和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队伍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各地人民政府、重点行业领域、大型企业要强化本级、本行业、本企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构建由各级政府、重点行业和相关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体系。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掌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肇事人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发改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5 技术保障

  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建立完善各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等常态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对本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7.2 预案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修订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3 预案演练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省环保厅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8 附 则

  8.1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省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4.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联系方式一览表

   5.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州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由省环保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环保厅: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和报告、环境应急监测、污染调查,确定环境污染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组织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修订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工信委:配合做好淘汰因环保不达标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以及环境敏感区域工业企业的搬迁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参与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化学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现场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泄漏的隐患处置;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应急救援期间的群众临时性安置和生活救助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地质资料和相关图件。

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和协调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工作,协调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等单位配合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协调指挥船舶污染水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

省水利厅:配合指导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工程的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省农牧厅: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修复。

省林业厅:做好涉及森林、林地、湿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并指导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全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程度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省安监局:参与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省气象局: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

省地震局:负责对事发地和受影响地区的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信息。

附件3 

省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一、污染处置组。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安监局、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二、应急监测组。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气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三、医学救援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工作。

五、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省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通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域;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调查评估组。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事发地和受影响地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八、应急专家组。由省环保厅组织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省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4

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联系方式一览表  

单 位

值班电话

传 真

生态环境部总值班室

010-66556006

010-66556010

生态环境部应急办

010-66556468

010-66556454

环保部西北督查局

029-85429100

029-85429090

省政府应急办

0931-8462630

0931-8465489

省环保厅

0931-8810309

0931-8735587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

0931-8288791

0931-8288791

省发展改革委

0931-4609446

0931-4609446

省工信委

0931-4609272

0931-4609270

省公安厅

0931-5156400

0931-5156459

省民政厅

0931-8790206

0931-8790206

省财政厅

0931-8899967

0931-8899978

省国土资源厅

0931-8766606

0931-8623308

省建设厅

0931-4609730

0931-4609730

省交通运输厅

0931-8481000

0931-8485261

省水利厅

0931-8413319

0931-8413319

省农牧厅

0931-8179208

0931-8179208

省林业厅

0931-8733791

0931-8872727

省商务厅

0931-8618083

0931-8618083

省卫生计生委

0931-4818146

0931-4818146

省安监局

0931-8836230

0931-8836230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0931-7652300

0931-7652300

省气象局

13099104030

0931-4670532

省地震局

0931-8279971

0931-8279063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0931-8539778

0931-8539518


       附件5

 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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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责任编辑:卓芹]
官方微信号:tezhongzhuang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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