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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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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1年10月2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1〕252号)自行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4日

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市州、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措施

4.4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6.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5 技术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培训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演练

8 附 则

8.1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 省应急指挥部组成

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对工作需要,省环保厅可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立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任总指挥,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任副总指挥,省环保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2)的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可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具体工作职责见附件3)。

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重特大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及时报请国务院给予支持,或由省环保厅报请生态环境部给予支持。

2.1.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厅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传达执行省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协调、指导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信息;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承办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州、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如需由有关县级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处置时,有关县市区要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积极参与应对。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跨市州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及时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发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编制和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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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责任编辑:卓芹]
官方微信号:tezhongzhuang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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