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双版纳州区域内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预防优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州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州地震应急工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国家、省级救灾指挥部领导,积极配合国家、省级救灾指挥部的工作。
2.2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州人民政府领导
副指挥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州地震局、州公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双版纳军分区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州政府应急办、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民宗局、州监察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局、州审计局、州政府外事侨务办、州政府新闻办、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广播电视局、州统计局、州旅游局、州粮食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团州委、州红十字会、州供销社、州气象局、西双版纳供电局、西双版纳机场、西双版纳军分区、州公安边防支队、州公安消防支队、武警西双版纳州支队、人保财险西双版纳分公司、人寿保险西双版纳分公司、州移动公司、州电信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
(1)防震应急办公室(地震局内) 地震监测 灾害评估
(2)抗震救灾办公室(民政局内) 灾民安置 救灾
(3)抗震防震办公室(住建局内) 排险去危 恢复重建
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依据地震响应级别,对成员单位和职能职责进行调整。
3.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灾害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初判指标:州内7级以上为特别重大,死亡200人以上;
州内6.0—6.9级为重大,死亡50—200人内;
州内5.0 —5.9级为较大,死亡50人以内;
州内5级以下为一般,死亡10人以内。
3.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
州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时,分别启动Ⅰ、Ⅱ、Ⅲ级响应。Ⅰ、Ⅱ级响应时,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工作。启动Ⅲ级响应时,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全州地震应急、救灾工作,若超出本级别的损失,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Ⅳ级响应。由所在震中市、县政府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地震工作。
地震灾害等级分类、初判指标、响应级别、处置机构表
灾害分级 | 初判指标 | 相应震级 | 响应级别 | 处置机构 |
特别重大地震 | 200人以上 | 7.0级以上 | Ⅰ |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受省一级领导) |
重大地震 | 50—200以内 | 6.0—6.9级 | Ⅱ |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受省一级领导) |
较大地震 | 50人以内 | 5.0—5.9级 | Ⅲ |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
一般地震 | 10人以内 | 5级以下 | Ⅳ | 县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
地震预案启动后,根据灾情及一些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过度或不足。
4.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
州地震局协助省地震局完成收集和整理州内或周边区域内的监测数据,提出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地震类型,及时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地震小震活动情况。
4.2 震情通报
州内发生有感地震时,州地震局应及时向政府通报有关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及震源深度,并通过网络、电视、手机及时向社会公布。
5.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理
5.1.1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应急启动
A.地震发生后,州地震局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并按震级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同时政府将信息通报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B.州人民政府根据预案规定的初判指标,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初步情况。Ⅰ、Ⅱ级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全力支援抗震救灾;Ⅲ级响应级别请求有限支持。
C.州人民政府通知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政府其他各有关单位召开紧急会议,请各单位领导接受救灾工作安排,迅速按照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D.会后一小时内,各成员单位前方应急组必须出发前往灾区开展工作。后续工作人员根据现场灾情,逐步增加工作人员。在Ⅰ、Ⅱ级响应级别内,接受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分工,协调上、下级成员单位的应急联动,对灾区实施有序的救援,Ⅲ级响应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为主开展相应的工作。
E.各单位在地震灾害现场的工作进度,应以简报的形式向指挥部报告。每天17:30前上报指挥部。
(2)主要处置措施
A.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民政部门、地震部门在震区负责收集、统计、调查灾区情况,汇总后报州政府应急办,由应急办报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据此提出救灾建议。
B.统计部门迅速收集、汇总提供灾区的人口、经济、交通、GDP等基础数据,及时报州政府应急办,以便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情况。
C.震后3天内,地震部门须提供基本受灾烈度范围,确定极震区范围。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震区了解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后,应立即上报指挥部,以便及时调拨生活必需品。
D.综合协调。州人民政府应积极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或省人民政府积极协调,积极争取部队、武警、边防武警的支援。
州直各有关部门按预案职责和分工,和省级有关对口部门积极协调救灾工作。
E.搜救人员。依托州公安消防支队特勤队开展早期地震救助。对极震区除危排险,人员压埋搜救。震区各单位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组织灾区内的民兵等基层人员开展自救,后续更大的救援依托省军区、武警云南省支队、省消防支队、省地震局、省卫生厅、安全监管局等各类专业抢险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参加抗震救灾。
F.医疗卫生。州卫生局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助。卫生防疫部门组织灾区卫生人员开展卫生防疫、疾病控制工作,并协调省卫生部门的救援队开展工作。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商务局迅速调运灾区所需药品器械。
G.人员安置。州民政局组织制定、实施受灾人员的安置与救助方案,对于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请求上级民政部门支援,协助州人民政府转移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调拨帐篷、衣被、食品,发放救灾物资,接收援助、捐款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放应急避难场所。
州教育局须在震后第一时间由灾区所在学校负责人迅速组织教师检查,救助受伤学生,并及时上报教育局,采取必要的应急疏散措施。根据需要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州红十字会按照有关程序申请省红十字会的救灾援助,协助省红十字会在州内开展救助工作。
州商务局、州供销社、州粮食局等部门紧急调运粮食、食品、饮用水、食用植物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基本供应。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教育局、州卫生局等部门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展开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H.应急通信。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协调州电信、州移动企业迅速修复被震毁的通信基站,启用应急移动基站,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保障灾区通信畅通。
I.交通运输。州公安局开展道路交通的中断情况调查,调度救灾车辆,实施限制前往震区的车辆管理措施,协调运力,确保救灾队伍、救灾物资及时运达灾区。进入灾区道路应急抢修恢复及保通。
J.电力保障。由州发展改革委、电网公司迅速组织抢修队伍,修复电力设施,优先保障城市供电,震中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灾区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K.市政基础设施。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道路、供水等生命线工程进行应急抢修及恢复功能。
L.灾害监测。州地震局24小时加强值班,回答市民的咨询,协助省局布设流动地震监测台网,及时向指挥部通报余震信息,加强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并协助省局做好灾区灾害评估,为恢复重建提供决策依据。
州国土资源局对灾区地质灾害进行排查和监测对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按本部门的防范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州环境保护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对灾区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化学危险品、加油站、工矿、企业生产设施进行排查、管控,及时排除各种毒气泄漏,消除火灾隐患。
州水利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矿山尾矿坝的垮塌,及时采取应急抢险措施击危排险。
州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M.治安维护。州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对政府机关、金融单位、灾民安置点、储备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和各种涉恐事件的防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N.社会动员。州民政局、州红十字会、团州委做好志愿服务管理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活动。加强对救灾捐赠的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工作,严格管理,提高透明度。
在救灾超出本州财力时,请求国家、省对本州的进行支援。
O.新闻宣传。由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查,由州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救援动态信息,要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严禁任何个人、单位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P.灾害评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由地震局协助省局专家组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工程结构、震害特征、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调查。地震、民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深入灾区收集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民居和其他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组织专家开展灾害评估。
Q.应急督查。由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审计局和州政府督查室全程监察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检查震中灾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R.应急结束。灾区社会基本功能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
S.恢复生产。发展改革委、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农业、国土、保险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发放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5.2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理
由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处理。收集的情况报上级指挥部,并确定是否要派出工作组给予必要的支持。
6.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发生后,国家或省级政府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由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由州人民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区的恢复重建,并接受上级政府部门的指导。
7.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州直各有关部门、驻州解放军、武警、消防支队应加强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物资装备,在州应急办的协调下,经常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各自的应急处置能力。
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基层力量开展第一时间的自救,日常应加强培训,依托志愿者队伍、共青团员、基层民兵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部门应加强队伍建设,日常应加强对全州基础数据收集、更新。加强地震监测,保障全州地震设施正常运转。住建、地震部门应对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实施有效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严格按照当地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建设。
7.2 指挥平台建设保障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加快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平台建设,形成省、州、县以及军地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平台。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商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储备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日常生活物资、医疗器械、药品等的供应。
州财政局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对Ⅰ、Ⅱ级灾害响应,请求国家和省级财政部门给予经费支持。
7.4 避难场所保障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等公共设施,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修建部分应急设施,如厕所、临时医疗点、饮用水源,保障地震应急期的日常生活。
学校、医院、电影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通道,日常应随时畅通,确保随时可用,不能设置障碍或占用通道。
7.5 基础设施保障
州通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在基础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短波无线电通信三种通信必须确保1种以上的通信手段保持正常。
州广播电视局要保障灾区电视网、广播网全覆盖。确保灾区群众获取准确信息。
州发展改革委和电力公司要确保灾区正常用电。
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国土资源局采取有力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地震救灾“绿色通道”机制。
7.6 宣传、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科技、地震与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全民参与,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学校须按教育部规定实施地震应急疏散演练,从小提高学生应急防灾处置能力。政府部门也应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各部门进行适当规模的演练,以提高救灾协调、反应能力。
7.7 应急检查
州人民政府每年对地震应急预案、工作机制、指挥系统、救援队伍、物资储备、经费、宣传、志愿者队伍、医疗救助队伍、地震监测和预报、应急避难场所、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至少召开1次
地震联席工作会议,听取地震趋势汇报,安排日常工作。
8.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震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救灾不力,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9.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时间了解行业权威资讯和商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