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频道
首页
>
应急预案
>
正文
泰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8-10-24
分享到: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1月11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3〕7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

泰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国际公约,建立健全泰州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水上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水域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江苏省水上人命救助奖励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交通运输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程序》、《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7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修正案、《1990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

1.3  适用范围

(1)泰州市行政区划内通航水域和上级划定由泰州市负责搜寻救助的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2)泰州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要求的在上述水域外参与执行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3)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设备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在泰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整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形成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群策群应的联动工作局面,及时高效开展水上应急反应行动。

1.4.2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由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水上搜救机构就近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形势、准确决策、相机处置,确保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1.4.3  统一指挥、就近快速

水上搜救机构统一指挥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科学调度周边应急资源,保证信息畅通,快速高效开展水上搜救行动。

1.4.4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优先实施人命救助,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水上搜寻救助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科学果断决策,提高搜救决策的科学性。

1.4.5  预防与搜寻救助相结合

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控工作,尽量减小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有效组织力量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

1.4.6  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

以专业搜寻救助力量或被确定的搜寻救助力量为主,综合协调其他社会搜寻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构建多部门协作、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水上搜寻救助体系,有效应对水上突发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水上搜寻救助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员)和搜寻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领导机构

泰州市水上搜救中心是泰州全市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业务上受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指导,在泰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议定水上搜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

指挥长由泰州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泰州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泰州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台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外侨办、市安监局、市口岸办、泰州海关、泰州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泰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泰州边防检查站、长航公安镇江分局等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成。

市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分别设在泰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市(区)水上搜救中心。

2.1.1  市水上搜救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上搜救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国际公约;

(2)编制、管理和修订《泰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预案评审工作;

(3)制订市水上搜救中心工作规程和内部工作制度;

(4)建立健全全市水上搜救专家库;

(5)在泰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6)及时向上级水(海)上搜救中心、市人民政府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7)组织开展水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及培训;

(8)根据相关规定,对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和被征用的财产进行补偿,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9)负责较大及以下级别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发布;

(10)负责对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各市(区)水上搜救中心及搜寻救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

(11)负责市水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

(12)承担市水上油污、危化品泄漏应急和船舶安保联络工作;

(13)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及补偿;

(14)承担泰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水(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重大搜救行动新闻发布及舆论导向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委台办:负责协调获救、遇难台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水上搜救资源保障的协调和有关的项目立项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水上搜寻救助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搜救现场的治安、重大搜救行动的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和管控;组织公安搜救力量配合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接报水上险情信息的传递工作;协助组织搜救现场及相关区域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隔离;核对伤亡人员身份、调查遇难人员死亡原因,配合相关部门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处置。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中国籍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负责中国籍遇难人员的殡葬等善后处置工作;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为水上搜救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辖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港口、公路及其它交通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获救人员、应急救援物资等的交通保障工作,领导市地方海事局参与搜救行动;负责事发期间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组织措施的实施。

市农委:参与涉及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水上搜寻救助及善后处置;协调渔政公务船艇及渔业船舶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医疗抢救队伍,协助调用救护车和药品、医疗器材;协调获救伤病员医疗救治及水上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提供医疗服务、咨询和指导。

市环保局:负责参与重大等级及以上水上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负责排查引起水域污染的陆域污染企业,督促相关单位控制和消除污染;负责组织水质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支持。

市外侨办:负责协调获救、遇难外籍人员和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依法参加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口岸办:负责参与水上搜救有关项目规划工作。

泰州海关:负责组织海关水上搜救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泰州海事局:负责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事发期间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组织措施的实施。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预警工作;提供泰州地区的天气预报和气象信息,并提供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应急气象服务。

市水利局:负责水文监测和预警工作,提供实施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水情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各类水上突发事件对城市供水可能造成的影响。

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遇险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卫生检疫和传染病监测,控制遇险人员传染病的传播。

泰州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泰部队;指挥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官兵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行动;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参与火灾、爆炸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负责组织指挥消防官兵参与涉及消防救生的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结合现有水上救援装备实际,提供相应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

泰州边防检查站: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官兵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和警戒区域的安保工作。

长航公安镇江分局:负责组织所属船艇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参与火灾爆炸事故调查。

为确保水上搜救中心与各成员单位之间沟通联络顺畅,根据《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应建立指定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专门负责水上搜救联络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及时向水上搜救中心报送本单位搜救资源、联系人、联系电话的变化情况;

(2)负责与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沟通联络;

(3)制定本单位搜救人员培训和搜救演习计划,使搜救人员明确职责,行动迅速有效;

(4)保持通讯设备畅通,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2.2  运行管理机构

2.2.1  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是市水上搜救中心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水上搜寻救助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国际公约;

(2)负责24小时应急值班,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接报和预警工作;

(3)负责职责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4)负责起草市水上搜救中心工作制度、规程及规定;拟订水上搜救力量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5)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定期汇报市水上搜救工作开展情况;

(6)拟订市水上搜救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7)拟订应急救援人员业务技能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8)编制市水上搜救中心搜寻救助经费预算,具体管理市长江水上搜寻救助经费及相关设备设施;

(9)承办市水上搜救中心重要会议和搜救专业会议;

(10)完成市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2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是泰州市内河水域(长江除外)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全市内河水域(长江除外)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水上搜寻救助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设置并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值守;

(3)负责职责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4)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市政府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定期报告内河水上搜救工作开展情况;

(5)制定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水上搜救演练;

(6)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及补偿;

(7)负责本分中心年度经费使用管理,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2.3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水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3.1  搜救专家组

市水上搜救中心组建市水上搜寻救助专家库,成员由航运、海事、打捞、消防、医疗卫生、港口工程、航道、水利、环保、渔业、水文、国土、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成员由市水上搜救中心聘任。

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水上搜寻救助需要从专家库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提供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水上搜寻救助法规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3.2  其他咨询机构

其他咨询机构主要包括院校、科研单位等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的单位机构,应市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水上搜寻救助咨询服务。市水上搜救中心可与其他咨询机构就提供技术咨询事项达成相关协议。

2.4  现场指挥(员)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指定,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现场指挥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中止、终止行动的建议。

2.5  搜寻救助力量

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及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从事专业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

(1)配备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状态;

(2)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并进行水上搜寻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4)为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办理保险;

(5)将本单位搜寻救助力量的基本情况定期报当地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6)服从市水上搜救中心的协调、指挥,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7)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时,保持与市水上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情况;

(8)根据要求,参加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练。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利、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和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1)市气象部门对气象变化进行监测分析,及时预报台风、寒潮大风、雷电、大雾等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气象灾害信息;

(2)市水利部门对本市江河、湖泊等通航水域水文(如流速、水位等)变化进行监测分析,及时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水文灾害信息;

(3)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监测分析并提供的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4)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他有关机构通报或发布的水上灾难信息;

(5)其他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3.2  风险分析与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结合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风险信息(I级)、重大风险信息(II级)、较大风险信息(III级)和一般风险信息(IV级)四个级别,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1  特别重大风险信息(红色)

(1)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3)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即将通过;

(4)其他可能对泰州市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预警信息。

3.2.2  重大风险信息(橙色)

(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3)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且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即将通过;

(4)其他可能对泰州市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预警信息。

3.2.3  较大风险信息(黄色)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3)水位迅速达到设防水位,且监测预报有洪峰即将通过;

(4)其他可能对泰州市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预警信息。

3.2.4  一般风险信息(蓝色)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3)其他可能对泰州市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造成一般影响的预警信息。

3. 预警信息发布

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相应级别的应急准备。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自身职责范围,负责向相关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3.4  预警和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危害。各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要根据不同预警级别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流程图见第9章)

3.5  预警信息支持系统

预警信息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水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预警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播发及时准确。

4  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4.1  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分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I级)、较大水上突发事件(III级)和一般水上突发事件(IV级)四个等级。

4.1.1  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级):

(1)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5)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7)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8)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  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  较大水上突发事件(II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泰州籍海船或有泰州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危及1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1.4  一般水上突发事件(IV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

(1)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4.2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上报

(1)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报告的内容应尽可能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

(2)县级水上搜寻救助机构接到III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或有人员伤亡、失踪和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IV级水上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3)发生III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或有人员伤亡、失踪和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IV级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市水上搜救中心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泰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4)市水上搜救中心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II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在向泰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还应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报告;

(5)当地未设有县级水上搜寻救助机构的,由市水上搜救中心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履行其职责。

5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水上遇险报警

5.1.1  水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1)水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VHF,单边带SSB);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3)卫星地面站(GES);

(4)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DSC);

(5)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6)应急示位发信机(ELT);

(7)个人示位标(PLB);

(8)公众通信网(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12395)。

5.1.2  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3)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4)目击者或知情者;

(5)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6)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5.1.3  水上遇险信息的内容

报警者发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遇险状况,遇险者的姓名、单位、国籍、联系方式,以及船舶和航空器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等。

接警者应要求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及联系方式;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遇险船舶、设施或航空器的名称、种类、国籍、主要尺度、载货情况、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货物承运人、联系方式、损失情况及现场状况;

(4)涉险危险货物名称、种类、数量,污染物泄漏、水域污染情况;

(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1.4  水上遇险信息的报送要求

(1)用于发送水上遇险信息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获悉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发生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水上搜救机构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设法与遇险者联系;

(3)水上险情发生变化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及时补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误报水上险情后,应当立即重新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5.2  水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评估

市水上搜救中心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评估,确定水上突发事件的级别: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或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2)向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3)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4)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5)调派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6)向上级水(海)上搜救机构查询;

(7)其他有效途径。

5.3  遇险信息的处置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在本水上搜寻救助区域的,按规定启动相应预案;

(2)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在本水上搜寻救助区域以外的,接警的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事发地水(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同时向上级水上搜寻救助机构报告;

(3)市各应急指挥机构直接接到水上突发事件报警信息的,事发地设有县级水上搜寻救助机构的,立即通知县级水上搜寻救助机构;

(4)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在长江水域的,立即通知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事件发生在内河水域(长江除外)的,立即通知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

(5)涉及水上保安事件的,按照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置和通报;

(6)涉及船舶污染和危化品泄漏事件的,按照相关应急反应程序或应急预案处理和通报。

5.4  指挥与控制

无论险情是否发生在本水上搜寻救助区域内,最先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应急指挥机构均应自动承担应急指挥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反应,直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其他相应指挥机构或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水上搜救机构为止。

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水上搜寻救助机构请示、报告,并及时做出搜救决策。(工作流程图见第9章)

5.5  应急反应

5.5.1  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水上突发事件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反应行动状态,组织开展水上搜救行动:

(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况制定搜寻救助方案,下达搜寻救助任务;

(2)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级别进行分级响应要求,发布航行警告,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指定现场指挥(员),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3)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搜寻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4)根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寻救助任务;

(5)按照“就近、快速、高效”的原则调派搜救力量前往现场搜寻救助;

(6)指定应急通信方式;

(7)搜寻救助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通知相应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8)根据搜寻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搜寻救助措施;

(9)对搜救行动保持全程跟踪,随时掌握现场搜救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机构、领导汇报。

5.5.2  搜救指令的内容

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向现场搜救力量明确告知以下事项: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的任务及其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寻救助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或水文气象;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员);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搜寻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它所需信息。

(工作流程图见第9章)

5.5.3  水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项:

(1)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5.5.4  搜寻救助力量的任务

(1)专业搜寻救助力量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社会救助力量,接到水上搜寻救助指令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立即执行;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执行的,要及时报告;

(2)事发水域附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获悉水上险情信息时,应当尽力协助搜寻救助遇险人员;

(3)按要求向实施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出动情况、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及搜寻救助进展等情况;

(4)水上搜寻救助现场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或其指定的现场指挥(员)的协调和指挥。

5.5.5  现场指挥(员)的行动

(1)根据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指令,组织和指挥现场或附近的搜寻救助力量实施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2)及时报告现场及搜寻救助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反应行动建议;

(3)水上搜寻救助现场出现严重危及救助方、遇险人员安全等情况,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时,现场指挥(员)可以决定实施救助。

5.5.6  搜寻救助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搜寻救助力量,未经水上搜寻救助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搜寻救助值班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2)邻近搜寻救助区域搜寻救助力量的调派,由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报请上一级水(海)上搜寻救助机构协调;

(3)应急指挥机构应与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渠道,根据救助需求,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5.5.7  先期处置

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水上突发事件报警,经核实无误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反应行动,并及时按规定上报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和事态发展情况,直至承担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明确。

5.6  分级响应

5.6.1  分级响应的原则

(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任何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搜寻救助区域内最低一级水上搜寻救助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3)上一级水上搜寻救助机构应对下一级水上搜寻救助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级水上搜寻救助机构对其搜寻救助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承担的责任,亦不影响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5.6.2  I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I级)等级,需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救助的,启动I级响应行动:

(1)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泰州市人民政府、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启动本预案;

(2)滚动发布航行警告;

(3)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进入指挥位置(指挥长因故不能进入指挥位置的,由常务副指挥长代为履职),各副指挥长进入一线,应急指挥机构领导进入值班室应急值班,执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令,指定现场指挥(员);

(4)各成员单位领导到岗待命,执行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5)各搜救力量迅速到位,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开展搜寻救助行动;

(6)根据需要,组织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

(工作流程图见第9章)

5.6.3  II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达到重大(II级)等级,需要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救助的,启动II级响应行动:

(1)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泰州市人民政府、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启动本预案;

(2)滚动发布航行警告;

(3)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进入指挥位置,分管副指挥长进入一线,应急指挥机构领导进入值班室应急值班,执行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指令,指定现场指挥(员);

(4)各成员单位领导到岗待命,执行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5)各搜救力量迅速到位,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开展搜寻救助行动;

(6)根据需要,组织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

(工作流程图见第9章)

5.6.4  III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达到较大(III级)等级的,启动III级响应行动,由市各应急指挥机构按职责响应。

(1)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泰州市人民政府、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启动本预案;

(2)滚动发布航行警告;

(3)市水上搜救中心分管副指挥长进入指挥位置,应急指挥机构领导进入一线担任现场指挥,组织指挥水上搜救行动;

(4)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在岗待命,执行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5)各搜救力量迅速到位,服从现场指挥的指挥;

(6)根据需要,组织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

(7)必要时,向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请求指导。

(工作流程图见第9章)

5.6.5  IV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未达到一般(IV级)等级的,启动IV级响应行动;事发地设有县级水上搜救中心的,由县级水上搜救中心响应;事发地未设有县级水上搜救中心的,由市各应急指挥机构按职责响应。

县级水上搜救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时: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指定现场指挥(员),调集搜救力量全力开展搜寻救助工作;

(2)发布航行警告;

(3)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水(海)上搜寻救助机构报告;

(4)必要时,申请市水上搜救中心给予指导。

市各应急指挥机构承担应急指挥职责时:

(1)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

(2)滚动发布航行警告;

(3)应急指挥机构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指定现场指挥(员),组织指挥水上搜救行动;

(4)各搜救力量迅速到位,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各成员单位执行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5)必要时,向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请求指导。

(工作流程图见第9章)

5.7  现场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搜救力量前往现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达到较大(III级)及以上等级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现场处置的需要,组织成立以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5.7.1  水上搜寻救助组

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组织海事局、交通运输局、农委、军分区、武警、消防、海关及社会救助力量等单位人员和设施成立水上搜寻救助组。

负责赶赴现场搜寻救助遇险人员和船舶,控制、减轻或消除水上突发事件危害。

5.7.2  现场维护警戒组

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组织海事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边防、农委等单位人员和设施成立现场维护警戒组。

负责事发水域船舶交通秩序的管控,实施水上交通管制,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和管控,现场及相关区域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和隔离等。

5.7.3  现场监测分析组

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组织气象、水利、环保等单位人员和设施成立现场监测分析组。

负责事发水域水文、气象、水质等方面的监测分析,预报水文、气象变化,分析研究可能对搜救行动产生的影响,为搜寻救助决策提供依据。

5.7.4  伤员紧急救护组

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卫生计生委、有关120急救中心(站)等单位人员和设施成立伤员紧急救护组。

负责协调调派救护车、医疗器材、药品等物资,组织成立紧急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现场,设立临时急救中心,紧急救治伤员,及时转移伤员至医院实施医疗救治等。

5.7.5  善后处置组

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公安、民政、外侨办、台办、国检、边防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和设施成立善后处置组。

负责遇险、受伤人员的安置,遇难者遗体的处置,遇险及遇难者家属的安置,及抢险救灾人员遇险受伤的善后处置工作。

5.7.6  后勤保障组

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经信委等单位人员及设施成立后勤保障组。

负责协调调派搜救行动所需的设施、设备及物资,抢险救灾人员的交通、通信和生活保障,抢险救灾设施、设备及物资的交通保障,遇险人员的交通和生活保障,伤员转运交通保障,搜救行动经费保障等。

5.7.7  专家咨询组

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组织航运、海事、消防、医疗卫生、环保、化工、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咨询组。

负责对水上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为水上搜救行动决策提供依据,对搜救行动的实施、中止、终止提出建议。

5.8  医疗救援

5.8.1  医疗救援的方式

各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含120急救中心(站))承担水上医疗救援任务。

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水上搜救机构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提供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援、医疗移送任务;

(3)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通知,为接收伤病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做出必要安排。

5.8.2  医疗救援的实施

(1)医疗救援由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指派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

(2)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可以对下一级水上搜救机构的医疗救援进行指导;

(3)应下一级水上搜救机构的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可以协调指定的或其他医疗机构直接实施水上医疗救援行动。

5.9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参与危化品应急反应行动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现场的,应先登记;离开现场的,应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反应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搜寻救助行动的水上搜救机构可向上级水上搜救机构申请协调解决。

5.10  遇险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其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自我应急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2)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

(3)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紧急情况下对遇险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搜寻救助行动中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5.11  搜寻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进行评估并结合事态发展及时对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1)调查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

(2)判断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5.12  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

受气象、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无法进行时,承担应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决定中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中止原因消除的,应当立即恢复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5.13  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承担应急职责的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

(3)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

(4)水域污染事件的危害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控制。

决定终止水上搜救行动的,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个人通报,并解散成立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

5.14  信息发布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由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机构或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虚假信息。

5.14.1  信息发布原则

(1)不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水上搜救机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寻救助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报道;

(2)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可根据需要授权下级水上搜救机构向社会发布本搜寻救助区域内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

(3)信息发布应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意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水上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5.14.2  信息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载货情况;

(3)搜寻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1.1  伤员的处置

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医疗机构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港澳台事务部门或外事部门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的遣返由公安部门负责,外事部门协助。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有单位的死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处置;无单位的死亡人员由公安、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置;港澳台或外国籍死亡人员,由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置。

6.2  保险

(1)参加现场搜寻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参加搜寻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做好水上搜救所涉的理赔工作。

6.3  搜救效果总结评估

(1)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本搜寻救助区域内一般及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的搜寻救助效果评估,要在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并报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

(2)重大及特大水上突发事件的搜寻救助效果评估,由上级水(海)上搜救中心按规定组织实施。

7  资源和保障

7.1  基本保障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完善水上搜寻救助机制,加强水上搜寻救助能力建设;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预防、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置水上搜救中心,水上搜救中心可以设立搜救分中心;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建立或确定水上搜寻力量,配备水上搜寻救助的设施、设备;

(4)水上搜救机构应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通信设施、设备,设置并公布“12395”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保持24小时连续值守;

(5)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鼓励具备水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水上搜寻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各类社会搜寻救助力量给予必要的扶持;

(6)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调查了解管辖水域情况,结合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水上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7)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管辖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将结果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的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7.2.1  公共通信主管部门

通信主管部门应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水上应急的公共通信畅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体系,根据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设备及手机定位等技术支持。

7.2.2  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各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能保证搜寻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制定本地区水上应急通讯录,确保应急指挥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机构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水上搜救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在实施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水上通信,包括水上遇险报警、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互联网;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必要时,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可要求通信主管部门进行通信管制,强制遇险区域内的所有船岸电台保持静默,确保遇险安全通信畅通。

7.3  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保障

7.3.1  应急力量和装备

(1)各应急指挥机构应收集本责任区内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2)各应急指挥机构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责任区船艇、飞机和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3)专业救助力量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搜寻救助设备和救生器材;

(4)从事专业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定期对配备的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状态,为水上搜寻救助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7.3.2  交通运输保障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为其设置的水上搜救机构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运送应急器材提供保障,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3.3  资金保障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水上搜寻救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2)水上搜救机构应建立水上搜寻救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水上搜寻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

(1)水上搜寻救助机构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水上搜寻救助机构要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

(3)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4)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学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把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水上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新闻媒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上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等知识的公益宣传。

7.4.2  培训

(1)水上搜寻救助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被确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水上搜寻救助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4.3  训练

(1)专业搜寻救助力量应当建立日常训练制度,制定训练计划,明确训练项目和内容以及相应标准,并付诸实施;

(2)被确定的水上搜寻救助力量应当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应急反应训练计划,保证必要的训练。

7.4.4  演习

(1)为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搜寻救助单位之间的协同作战,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各级水上搜寻救助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应对不同级别水上突发事件的水上搜寻救助演习;

(2)市、县级水上搜救机构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单项演习,并将水上医疗咨询和救援纳入演习内容;

(3)市水上搜救中心每2年举行一次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演习。

7.5  监督检查

市水上搜救中心执行本预案情况,由泰州市人民政府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本预案所称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损害的事件;

(2)本预案所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是指采取应急措施以消除、避免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行为;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特别状态下的水上搜寻救助

(1)水上发生局部战争时,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进入紧急状态,按照国家有关决定采取非常措施;

(2)内河水域大堤决口、水库大坝漫顶和溃口造成大量人员遇险时,出现罕见极端灾害天气造成大量人员被困水上时,在水上搜寻救助区域内发生地震引发海啸等严重地质灾害造成大量船舶及人员遇险时,启动本预案及其他相应预案,市水上搜救中心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水上遇险员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3)船舶在泰州市水上搜寻救助区域内发生疫情,需要紧急控制和救治时,启动本预案及其他相应预案,市水上搜救中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紧急处置工作;涉及国际航行船舶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参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8.3  预案管理

8.3.1  预案的编制、批准

(1)泰州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预案正文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设有县级水上搜救中心的,需制订本级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组织修订;

(3)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权限编制及修订相应子预案,报市水上搜救中心批准;

(4)本预案涉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泰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审定,通信联络内容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市水上搜救中心;

(5)专业水上搜寻救助力量制订的预案应报相应水上搜救机构批准并接受监督检查。

8.3.2  预案的评审

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预案运行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本级预案评审。评审可采取专家、参加应急行动相关人员、水上突发事件当事人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并撰写评审报告。

8.3.3  预案的修订

当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评审意见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时,各水上搜救机构应及时组织修订本级预案。

8.3.4  预案的备案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制订的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备案。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及其人员,按照《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江苏省水(海)上人命救助奖励办法(暂行)》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补偿或责任追究:

(1)在水上搜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2)因水上搜救工作造成财产损失的;

(3)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的。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泰州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分享到: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责任编辑:杨航]
官方微信号:tezhongzhuangbei
立即关注特种装备网官方微信,
第一时间了解行业权威资讯和商机信息!
官方微博:特种装备网
关注我们,了解实时动态,与我们互动!
《特种装备采购指南》DM广告杂志直接投放全国公、检、法、司、安、武警和军队等系统后勤、财务装备、科技等部门及特种装备行业厂商。